2019法考必背考點:罪數典型案例 吸收犯

2021-01-10 廣東中公教育
2019法考必背考點:罪數典型案例 吸收犯
2019-08-18 14:54:34

| 來源:

廣東中公教育

一、吸收犯

1.吸收犯的性質

事實上有數個行為,一個行為吸收了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的罪名。如盜竊槍枝後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被盜竊行為吸收,只定盜竊槍枝罪。

2.吸收犯的特徵

數行為相互獨立;數行為觸犯不同罪名;數行為具有吸收關係,即一個行為可以吸收評價或包括評價另一個行為。

3.吸收犯常見情形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偽造貨幣後又出售的,偽造吸收了出售。

(2)發展犯(共罰的事前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如準備入戶搶劫,搶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為人分別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與較小作用時,由起主要作用的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後又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的,應當按教唆犯處罰。

4.處理規則:對吸收犯應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為)處斷。

諮詢中公中公法考田田老師,進群備考獲取歷年試題

 註:本站稿件未經許可不得轉載,轉載請保留出處及源文件地址。

(責任編輯:朱秀芳)

免責聲明:本站所提供試題均來源於網友提供或網絡搜集,由本站編輯整理,僅供個人研究、交流學習使用,不涉及商業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繫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

相關焦點

  • 2019法考必背考點:罪數典型案例 集合犯
    2019法考必背考點:罪數典型案例 集合犯 2019-08-18 14:52:57| 來源:廣東中公教育
  • 2019法考必背考點:罪數行為單數 繼續犯
    2019法考必背考點:罪數行為單數 繼續犯 2019-08-18 14:48:11| 來源:廣東中公教育
  • 2019年第087期——罪數(下):典型案例
    2019年法考,你一定需要這麼一套資料。一、行為複數做一罪處理(包括的一罪)(一)結合犯1.結合犯必須法律直接規定:如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姦婦女的,刑法規定只定拐賣婦女罪。沒有法律的直接規定,就數罪併罰。2.吸收犯的特徵數行為相互獨立;數行為觸犯不同罪名;數行為具有吸收關係,即一個行為可以吸收評價或包括評價另一個行為。3.吸收犯常見情形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偽造貨幣後又出售的,偽造吸收了出售。發展犯(共罰的事前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如準備入戶搶劫,搶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 【法考乾貨】牽連犯&吸收犯
    一罪是另一罪的必經階段(可以理解為,無法在不犯罪1的情況下而完成罪2,於是罪1被吸收,幾個犯罪行為聯繫比較緊密)其實只要把握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典型案例是很容易區分兩者的不同的牽連犯的案例1.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典型的例子是偽造公文進行詐騙犯罪的。
  •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幫助犯匯總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幫助犯匯總 2019-08-18 14:28:46| 來源:廣東中公教育
  •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對象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對象 一、教唆犯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故意製造正犯的犯意
  • 90%的法考生都容易搞混的知識點——「牽連犯」&「吸收犯」
    一罪是另一罪的必經階段(可以理解為,無法在不犯罪1的情況下而完成罪2,於是罪1被吸收,幾個犯罪行為聯繫比較緊密)其實只要把握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典型案例是很容易區分兩者的不同的。牽連犯的案例1.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典型的例子是偽造公文進行詐騙犯罪的。作為詐騙手段的偽造公文行為又觸犯了《刑法》第280條規定的偽造公文罪。2.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典型例子是竊取他人財物時獲取槍枝而持有的。
  • 2018法碩考研刑法學基礎考點:吸收犯
    2018法碩考研刑法學基礎考點:吸收犯   吸收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或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必須實施數個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
  •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故意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點:教唆犯 教唆故意 一、教唆故意教唆犯的故意內容: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進而實施犯罪
  • 2019法考違法性構成要件必背考點:行為主體 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2019法考違法性構成要件必背考點:行為主體 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一、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 處斷的一罪—吸收犯
    2、犯數罪(具備數個構成)。3、犯不同種數罪。4、其中的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5、屬於實際的數罪、處斷的一罪。吸收犯的形式:1、吸收犯必經階段的行為。2、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3、吸收當然結果的行為。此外,下列情形也有人認為是吸收犯: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2、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3、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 牽連犯與吸收犯解析
    譬如,田某以虛開發票的方法(方法行為)貪汙公款(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了虛開發票罪和貪汙罪,是典型的牽連犯。1、牽連犯的要件(1)牽連犯是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實施的這一行為屬於牽連犯本罪。牽連犯是為了實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構成另一獨立的犯罪,屬於牽連犯他罪。牽連犯本罪是一個犯罪,他罪依附本罪而成立。(2)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行為。
  • 2019法考違法阻卻事由必背考點:緊急避險 違法阻卻事由概述
    2019法考違法阻卻事由必背考點:緊急避險 違法阻卻事由概述 一、違法阻卻事由概述
  • 【嶽戰在說法】講個故事說吸收犯與牽連犯這點事
    有朋友問,對吸收犯和牽連的概念能夠理解,但是在司法實踐或做法考題時,對二者的區別就混淆不清了,能否講幾個案例加強理解?
  • 刑法筆記—罪數
    我們開始吧:罪數重點有:想像競合、法條競合、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吸收犯、數罪 一、 單個行為A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一直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典型如:非法拘禁罪、窩藏罪。特徵: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處理原則:擇一重罪論。原則的例外:第204條第2款。(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
  • 備戰2019法考需要背誦法條嗎?如何學習法條?
    備戰2019法考需要背誦法條嗎?如何學習法條? 10月過半,距離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筆試成績查詢越來越近了,山東中公教育小編知道,大家對於法考還有諸多疑問,因此給大家整理了法考的相關問答,希望有所幫助,本期內容:備戰2019法考需要背誦法條嗎?如何學習法條?
  • 包容犯和吸收犯是一回事嗎?
    1、包容犯和吸收犯的共同點有二:(1)都是重罪吸收了輕罪。(2)都是只成立重罪一罪。_2、二者的最大區別在於:吸收犯的重罪與輕罪往往是必然伴隨關係,但包容犯則不具有這種關係。【例1】老蔡為了盜竊而先入戶,盜竊成立盜竊罪,入戶觸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最終只成立盜竊罪一罪,此為吸收犯。理由是入戶和盜竊是必然伴隨的關係。【例2】老蔡偽造了假人民幣之後,又將這些假幣出售。由於偽造貨幣罪和出售假幣罪是必然伴隨的關係(偽造的目的就是為了賣),故老蔡只成立偽造貨幣罪一罪,此為吸收犯。
  • 法考主觀題:刑法的命題模式及答題方法!
    這種模式的案例分析較為簡單,問題集中、考點明確、方向清楚、範圍確定,考生只需要將所問問題予以逐一回答即可。(二)綜合解答式該命題模式在全面描述複雜案例之後,要求考生根據所學法律知識全面分析、評價案例中若干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種模式要求考生發現案件中隱藏的法律問題,按照系統的法律知識逐步分析案件事實,既要注意對案件正確定性,還要注意考點的全面性。
  •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據此,筆者認為,吸收犯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吸收犯是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吸收,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便無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應該是獨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備的數個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這是吸收犯的本質特徵。吸收犯只發生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行為之間。
  •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傳統的吸收犯與牽連犯確實有許多交叉之處。然而,這裡,我們所說的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是指牽連犯與狹義吸收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