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乾貨】牽連犯&吸收犯

2021-03-02 中律法考

牽連犯的特徵

定義:牽連犯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牽連犯具有以下特徵。

1.一個犯罪目的,多個犯罪行為

2.多個犯罪行為有「因」有「果」,有「手段」有「目的」

3.主觀上是為了達成某罪,而實施某罪

4.客觀上,為了達成某罪,而通常情況下需要以犯下某罪為前提

簡單來說,可以這樣歸納:

【多個犯罪行為,但其最終目的具有一致性】

【邏輯關係為:「因、果」,「手段、目的」】

【主觀上,犯罪目的具有一致性】

【客觀上,「因」和「手段」是達成「果」和「目的」的通常性行為】

吸收犯的特徵

定義: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一罪是另一罪的必經階段(可以理解為,無法在不犯罪1的情況下而完成罪2,於是罪1被吸收,幾個犯罪行為聯繫比較緊密)

其實只要把握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典型案例是很容易區分兩者的不同的

牽連犯的案例

1.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典型的例子是偽造公文進行詐騙犯罪的。作為詐騙手段的偽造公文行為又觸犯了《刑法》第280條規定的偽造公文罪。

2.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典型例子是竊取他人財物時獲取槍枝而持有的。作為盜竊罪結果的佔有槍枝又觸犯了刑法第128條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吸收犯的案例

1.必經階段,典型例子是入室搶劫時,搶劫行為吸收「入室」行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況。這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行為人預定入室「搶劫」行為的一個必經階段,被搶劫行為吸收,只需要以搶劫一罪論處。

2.組成部分,典型例子是偽造發票又偽造其上印章,偽造發票行為吸收偽造印章行為的情況。偽造印章的行為是行為人偽造發票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被偽造發票行為吸收,只需要以偽造發票罪論處。

3.當然結果,典型例子是非法製造槍枝又持有該槍枝的,非法製造行為吸收非法持有行為的情況。非法持有槍枝行為是行為人非法製造槍枝行為的當然結果,為非法製造槍枝行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製造槍枝罪一罪論處。。

總結:吸收犯相對於牽連犯行為人所犯的數個犯罪行為連接比較緊密,是必經階段和當然結果 ,其中必經階段可以理解為無法在不犯罪1的情況下而完成罪2,於是罪1被吸收。掌握好這一要點就很容易區分兩者的不同了。

相關焦點

  •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傳統的吸收犯與牽連犯確實有許多交叉之處。然而,這裡,我們所說的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是指牽連犯與狹義吸收犯的區別。
  • 牽連犯與吸收犯解析
    【評析意見】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人員對上述兩個案件的定性歸責無分歧,只是對牽連犯、吸收犯的相關要件、處斷原則容易產生誤區,筆者就此解析如下:(一)牽連犯的解析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① 根據這樣的定義,顯然無法將吸收犯與牽連犯區別開來。因為它們沒能很好地給出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原因。如有人認為,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② 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一般觀念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無法明確吸收犯的標誌。
  • 牽連犯與吸收犯如何區分
    分歧  對本案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應實行數罪併罰;第二種意見認為,按刑法牽連犯理論,被告人的行為應以強姦罪論處。第三種意見認為,按刑法吸收犯理論,被告人的行為應以強姦罪論處。  評析  本案的定性涉及到對牽連犯、吸收犯的認識和理解以及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分問題。
  • 【法律知識】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根據這樣的定義,顯然無法將吸收犯與牽連犯區別開來。因為它們沒能很好地給出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原因。如有人認為,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一般觀念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無法明確吸收犯的標誌。
  • 90%的法考生都容易搞混的知識點——「牽連犯」&「吸收犯」
    牽連犯的特徵定義:牽連犯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定義: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 如何甄別刑法中的牽連犯與吸收犯
    什麼是牽連犯?什麼是吸收犯?對於一個初學刑法者來說,是有點難以把握的。今天我很高興能和大家在這裡一起來探討如何區別牽連犯與吸收犯。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
  • 走私犯罪中,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區分認定
    律師評析在本案下,行為人在走私過程中具有的持有武器、彈藥的行為與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具有關聯性,即持有武器、彈藥的行為與走私行為具有吸收關係,是吸收犯。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與走私行為具有牽連關係,是牽連犯。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其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具體包括手段和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之間的牽連關係。吸收犯和牽連犯在法院定罪量刑過程中,通常會處以一罪進行定罪處罰,而不予以數罪併罰。因此在實踐中,吸收犯和牽連犯也會產生一定的混淆,則本文對兩種犯罪形態進行比較區分。
  • 此案是吸收犯、牽連犯還是數罪
    對於本案有以下不同看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於吸收犯,構成搶劫罪(未遂)。因為趙某欲行強姦的行為是後來其實施搶劫行為所經過的階段,而搶劫行為的實施是因為其欲行的強姦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所產生的結果。故趙某的行為符合吸收犯的特徵。  第二種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於牽連犯,構成搶劫罪(未遂)。
  • 此案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
    但在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上,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為實施詐騙犯罪,其犯罪的方法又觸犯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條款,屬於牽連犯,應以其中的重罪票據詐騙罪對其定罪量刑。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為詐騙犯罪的便利而虛報註冊資本成立假公司,系票據詐騙的預備行為,為票據詐騙的實行行為所吸收。其行為屬於吸收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 【嶽戰在說法】講個故事說吸收犯與牽連犯這點事
    有朋友問,對吸收犯和牽連的概念能夠理解,但是在司法實踐或做法考題時,對二者的區別就混淆不清了,能否講幾個案例加強理解?
  • 牽連犯的若干思考
    二、牽連犯處斷原則辯析  目前,學界關於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從一重處罰說。該學說認為,對於牽連犯應該按照處斷的一罪處理,即比照方法行為(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按法定刑較重之法條處罰。2、數罪併罰說。
  • 處斷的一罪—吸收犯
    吸收犯,只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特徵:1、有數危險行為。吸收犯的形式:1、吸收犯必經階段的行為。2、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3、吸收當然結果的行為。
  • 王茜律師:什麼叫做吸收犯?
    吸收犯由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構成,且觸犯不同種罪名。牽連犯也是由數個獨立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種罪名,但牽連犯的原因行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為或造成了結果行為。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
  • 淺析牽連犯的認定與法律適用原則
    實質的一罪包括繼續犯、想像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結合犯和慣犯;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這種分類方法有助於從總體上把握牽連犯與其他罪數形態。結合犯是指原本各自獨立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由刑法條文明確結合成為一具體之罪並規定了相應法定刑的罪數形態。它與牽連犯的區別主要在於法定性。
  • 淺析牽連犯
    根據現行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有的牽連犯與其他觸犯數個罪名而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如結合犯、吸收犯和想像竟合犯,在犯罪構成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不能把它們按同一性質的問題而同等對待,即「以一重罪處罰」。結合犯、吸收犯和想像竟合犯雖在形式上看是構成數罪,但根據其犯罪特點,實際上確實不構成數罪,有的牽連犯不僅從形式上看是構成數罪,而且實際上也構成數罪,應適用數罪併罰。
  • 淺談牽連犯的處斷原則
    因為,盜竊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公民的財產不是藏在其身上,就是藏在其住宅或其他可以藏匿的場所,因為,刑法規定盜竊罪本身已說明,盜竊的方式包括直接從被害人身上竊取,及從被害人住宅或其他地方竊取。
  • 2019法考必背考點:罪數典型案例 吸收犯
    2019法考必背考點:罪數典型案例 吸收犯 2019-08-18 14:54:34| 來源:廣東中公教育
  • 牽連犯處斷原則分析
    其二為以罪行輕重為標準的雙重處斷原則說,即對於危害程度一般或輕罪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於危害程度嚴重或重罪的牽連犯,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筆者認為,基於牽連犯的本質屬性和固有特徵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刑事法律規定等,對於牽連犯應一律採取數罪併罰,而不宜採用任何其他處斷原則。
  • 來看下法碩刑法中牽連犯的總結
    因著法碩的刑法定罪遵循四要件,但是其中在定罪環節並非是那樣堅定,刑法定罪環節規定了持續犯、吸收犯、牽連犯等,對於牽連犯的規定,遵循從一重罪的規定。今天就總結一下法碩中的牽連犯的規定。,應擇一重罪,即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行為人實施本罪之後,用於詐騙、招搖撞騙的,符合牽連犯的規定,擇一重罪處罰妨害公務罪--使用暴力手段犯本罪的,暴力手段不包括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殺死的行為,如果直接以重傷或者殺害的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屬於牽連犯,擇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