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甄別刑法中的牽連犯與吸收犯

2020-12-16 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

  什麼是牽連犯?什麼是吸收犯?對於一個初學刑法者來說,是有點難以把握的。今天我很高興能和大家在這裡一起來探討如何區別牽連犯與吸收犯。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併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一個犯罪目的,其方法行為(如為招搖撞騙罪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採用破壞的方法盜竊)或結果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假冒註冊商標同時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但刑法分則與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牽連犯的構成要件有:一, 牽連犯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這是牽連犯的本質。牽連犯是為了實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為和結果行為又構成了另外一個犯罪。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像競合犯。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三,兩個以上的行為之間須有牽連關係。牽連關係有兩種:(1)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2)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比如:陳某因沒有收入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餘次,金額達3萬餘元,從未還款。對於陳某的行為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因為陳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觸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又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者具有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從一重罪論處,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

  吸收的條件:前行為是後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如入室盜竊、入室搶劫),後行為是前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製造、盜竊槍枝然後持有槍枝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然後持有毒品的)。

  吸收犯處罰的三種情形: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製造、盜竊槍枝吸收非法持有槍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吸收非法持有毒品。二,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盜竊、搶劫吸收入室行為。三,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既教唆又提供幫助的(如傳授犯罪方法)的,按照教唆犯處罰;既教唆他人犯罪又親自實施犯罪的,按實行犯處罰。

  從而可以看出,牽連犯與吸收犯都具有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而且它們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聯繫,並且都是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都是出於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間仍具有質的區別。

  一、    數罪獨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獨立性,而牽連犯數罪都具有獨立性;

  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於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或者完成行為吸收未完成行為,例如既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而成立牽連犯是由於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有牽連關係。

  三、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四、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相關焦點

  • 牽連犯與吸收犯如何區分
    牽連犯與吸收犯如何區分   分歧  對本案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應實行數罪併罰;第二種意見認為,按刑法牽連犯理論,被告人的行為應以強姦罪論處。第三種意見認為,按刑法吸收犯理論,被告人的行為應以強姦罪論處。  評析  本案的定性涉及到對牽連犯、吸收犯的認識和理解以及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分問題。
  • 牽連犯與吸收犯解析
    (3)牽連犯數個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係。如何認定有無牽連關係,筆者認為本罪與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考量,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牽連的意思,在客觀上具有方法行為、手段行為或結果關係。(4)牽連犯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即牽連犯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如果觸犯與本罪相同的罪名,不構成牽連犯。
  •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 此案是吸收犯、牽連犯還是數罪
    對於本案有以下不同看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於吸收犯,構成搶劫罪(未遂)。因為趙某欲行強姦的行為是後來其實施搶劫行為所經過的階段,而搶劫行為的實施是因為其欲行的強姦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所產生的結果。故趙某的行為符合吸收犯的特徵。  第二種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於牽連犯,構成搶劫罪(未遂)。
  •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刑法學界觀點大體一致。「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① 根據這樣的定義,顯然無法將吸收犯與牽連犯區別開來。因為它們沒能很好地給出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原因。如有人認為,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② 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一般觀念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無法明確吸收犯的標誌。
  • 【法考乾貨】牽連犯&吸收犯
    ,牽連犯具有以下特徵。定義: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一罪是另一罪的必經階段(可以理解為,無法在不犯罪1的情況下而完成罪2,於是罪1被吸收,幾個犯罪行為聯繫比較緊密)其實只要把握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典型案例是很容易區分兩者的不同的牽連犯的案例1.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典型的例子是偽造公文進行詐騙犯罪的。
  • 走私犯罪中,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區分認定
    爭議焦點在本案中,具有以下行為:(一)走私武器的行為;(二)走私武器的前後過程中該武器、彈藥的持有行為;(三)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這三種行為之間的關係如何進行區分認定?律師評析在本案下,行為人在走私過程中具有的持有武器、彈藥的行為與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具有關聯性,即持有武器、彈藥的行為與走私行為具有吸收關係,是吸收犯。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與走私行為具有牽連關係,是牽連犯。
  • 此案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
    討論中對該案件構成票據詐騙一罪都不存疑義。但在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上,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為實施詐騙犯罪,其犯罪的方法又觸犯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條款,屬於牽連犯,應以其中的重罪票據詐騙罪對其定罪量刑。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為詐騙犯罪的便利而虛報註冊資本成立假公司,系票據詐騙的預備行為,為票據詐騙的實行行為所吸收。其行為屬於吸收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 【法律知識】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什麼是吸收犯?刑法學界觀點大體一致。
  • 90%的法考生都容易搞混的知識點——「牽連犯」&「吸收犯」
    牽連犯的特徵定義:牽連犯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一罪是另一罪的必經階段(可以理解為,無法在不犯罪1的情況下而完成罪2,於是罪1被吸收,幾個犯罪行為聯繫比較緊密)其實只要把握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典型案例是很容易區分兩者的不同的。
  • 【嶽戰在說法】講個故事說吸收犯與牽連犯這點事
    一、區別        吸收犯:數行為侵犯一個法益,定一罪。         牽連犯:數行為侵犯數法益,數罪併罰。          二、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 來看下法碩刑法中牽連犯的總結
    來源於百家號/視覺中國法碩中刑法是一門比較難啃的科目,尤其是分則的中各種罪名的規定。因著法碩的刑法定罪遵循四要件,但是其中在定罪環節並非是那樣堅定,刑法定罪環節規定了持續犯、吸收犯、牽連犯等,對於牽連犯的規定,遵循從一重罪的規定。今天就總結一下法碩中的牽連犯的規定。
  • 牽連犯的若干思考
    【關鍵詞】牽連犯 牽連關係 罪數形態 處斷原則  牽連犯是罪數形態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涉及到一罪與數罪的區分,關係到對犯罪人的定罪處刑,加之我國《刑法》對牽連犯處罰前後規定不一,導致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觀點和做法存在分歧和不一。因此,有必要加以理論梳理和討探。
  • 淺析牽連犯的認定與法律適用原則
    實質的一罪包括繼續犯、想像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結合犯和慣犯;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這種分類方法有助於從總體上把握牽連犯與其他罪數形態。結合犯是指原本各自獨立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由刑法條文明確結合成為一具體之罪並規定了相應法定刑的罪數形態。它與牽連犯的區別主要在於法定性。
  • 處斷的一罪—吸收犯
    吸收犯,只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特徵:1、有數危險行為。吸收犯的形式:1、吸收犯必經階段的行為。2、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3、吸收當然結果的行為。
  • 王茜律師:什麼叫做吸收犯?
    吸收犯由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構成,且觸犯不同種罪名。牽連犯也是由數個獨立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種罪名,但牽連犯的原因行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為或造成了結果行為。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
  • 淺析牽連犯
    這個觀點在我國現行刑法中找不到依據 ,但在刑法理論上早已得到了確認,並在司法實踐中廣泛引用。筆者在這裡提出一種看法,與持上述觀點的同仁商榷。根據現行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有的牽連犯與其他觸犯數個罪名而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如結合犯、吸收犯和想像竟合犯,在犯罪構成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不能把它們按同一性質的問題而同等對待,即「以一重罪處罰」。
  • 淺談牽連犯的處斷原則
    ,我國刑法總則和分則對牽連犯的處斷沒有明確的一個規定,但在目前刑法分則中卻有不同的處斷方式,有的以數罪併罰,有的以雙重處罰,也有的以從一重處罰,還有的是以從一從重處罰。但刑法第399條第3款又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因索取或者收受賄賂而枉法裁判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們認為,牽連犯的理論既然存在了 ,而且在理論界也在探討,而且在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因此在一部刑法中,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當統一。目前不統一的狀況,反映出刑事立法的不嚴肅性,更無助於司法實踐活動的順利進行。
  • 牽連犯處斷原則分析
    但是,一個危害行為只能在一個構成要件中評價或者說在刑法上只能評價一次,禁止重複評價。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牽連犯的核心問題是數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係。如:甲為了騙取他人財物而偽造有關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 淺析罪數形態中三種類型化犯罪處罰原則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和吸收犯作為一罪中類型化的犯罪形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其從概念、界限到處罰原則爭議尤多。究其原因,是傳統刑法理論處置犯罪形態所採取的「從一重處罰」、「從一重從重處罰」、「數罪併罰」等原則存在著標準不夠清晰、界限不夠明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