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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吸收犯、牽連犯還是數罪
對於本案有以下不同看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於吸收犯,構成搶劫罪(未遂)。因為趙某欲行強姦的行為是後來其實施搶劫行為所經過的階段,而搶劫行為的實施是因為其欲行的強姦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所產生的結果。故趙某的行為符合吸收犯的特徵。 第二種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於牽連犯,構成搶劫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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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從行為人主觀上看,高度行為是更有利於其實現犯罪意圖的行為,低度行為是有助於實現犯罪意圖的行為,無論從犯罪人的自我評價去看,還是從法律對吸收犯的實質評價而言,用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都有合理的。例如,某甲殺害某乙,未遂。過幾天後,又用刀將乙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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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傳統的吸收犯與牽連犯確實有許多交叉之處。然而,這裡,我們所說的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是指牽連犯與狹義吸收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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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與吸收犯解析
【評析意見】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人員對上述兩個案件的定性歸責無分歧,只是對牽連犯、吸收犯的相關要件、處斷原則容易產生誤區,筆者就此解析如下:(一)牽連犯的解析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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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與吸收犯如何區分
分歧 對本案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應實行數罪併罰;第二種意見認為,按刑法牽連犯理論,被告人的行為應以強姦罪論處。第三種意見認為,按刑法吸收犯理論,被告人的行為應以強姦罪論處。 評析 本案的定性涉及到對牽連犯、吸收犯的認識和理解以及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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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從行為人主觀上看,高度行為是更有利於其實現犯罪意圖的行為,低度行為是有助於實現犯罪意圖的行為,無論從犯罪人的自我評價去看,還是從法律對吸收犯的實質評價而言,用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都有合理的。例如,某甲殺害某乙,未遂。過幾天後,又用刀將乙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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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甄別刑法中的牽連犯與吸收犯
什麼是牽連犯?什麼是吸收犯?對於一個初學刑法者來說,是有點難以把握的。今天我很高興能和大家在這裡一起來探討如何區別牽連犯與吸收犯。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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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乾貨】牽連犯&吸收犯
牽連犯的特徵定義:牽連犯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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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中,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區分認定
律師評析在本案下,行為人在走私過程中具有的持有武器、彈藥的行為與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具有關聯性,即持有武器、彈藥的行為與走私行為具有吸收關係,是吸收犯。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與走私行為具有牽連關係,是牽連犯。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其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具體包括手段和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之間的牽連關係。吸收犯和牽連犯在法院定罪量刑過程中,通常會處以一罪進行定罪處罰,而不予以數罪併罰。因此在實踐中,吸收犯和牽連犯也會產生一定的混淆,則本文對兩種犯罪形態進行比較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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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法考生都容易搞混的知識點——「牽連犯」&「吸收犯」
牽連犯的特徵定義:牽連犯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定義: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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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戰在說法】講個故事說吸收犯與牽連犯這點事
有朋友問,對吸收犯和牽連的概念能夠理解,但是在司法實踐或做法考題時,對二者的區別就混淆不清了,能否講幾個案例加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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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斷的一罪—吸收犯
吸收犯,只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特徵:1、有數危險行為。吸收犯的形式:1、吸收犯必經階段的行為。2、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3、吸收當然結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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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茜律師:什麼叫做吸收犯?
吸收犯由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構成,且觸犯不同種罪名。牽連犯也是由數個獨立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種罪名,但牽連犯的原因行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為或造成了結果行為。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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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的若干思考
四、牽連犯與其他罪數形態的界定 1、牽連犯與吸收犯的界分 所謂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吸收犯具有以下的構成要件:(1)必須具有數個犯罪行為。(2)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吸收關係。理論上一般認為吸收犯與牽連犯一樣, 也屬於實質上數罪, 處斷上一罪的罪數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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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牽連犯
根據現行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有的牽連犯與其他觸犯數個罪名而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如結合犯、吸收犯和想像竟合犯,在犯罪構成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不能把它們按同一性質的問題而同等對待,即「以一重罪處罰」。結合犯、吸收犯和想像竟合犯雖在形式上看是構成數罪,但根據其犯罪特點,實際上確實不構成數罪,有的牽連犯不僅從形式上看是構成數罪,而且實際上也構成數罪,應適用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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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牽連犯的認定與法律適用原則
在實踐中,對牽連犯並不是很容易就可以界定的,因為牽連犯與相似的罪數形態很容易混淆。牽連犯是一種特殊的罪數形態。通常,罪數是指犯罪的個數,即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一個罪還是數個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構成的事實為標準,符合一個為一罪,數個為數罪。但由於具體犯罪情形具有複雜性,並不能如此簡單的概括。從牽連犯的構成看,它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一是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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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牽連犯的處斷原則
對於牽連犯,無論是從一重處斷,還是數罪併罰,都不可能是絕對的罪刑相當,都可以實現嚴厲打擊的目的,只是有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前者重在重罪牽連,體現在可以在一重罪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後者重在輕罪牽連,主要體現在數罪併罰。而在處斷上,從一重處罰更能對犯罪人進行嚴厲處罰。另外,從一重處罰符合「重其重者,輕其輕者」的刑罰理念,更有利於實現刑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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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處斷原則分析
2009-04-01 11:12:4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許素芳 年冬陽 罪數問題涉及同一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以一罪還是作為數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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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下法碩刑法中牽連犯的總結
因著法碩的刑法定罪遵循四要件,但是其中在定罪環節並非是那樣堅定,刑法定罪環節規定了持續犯、吸收犯、牽連犯等,對於牽連犯的規定,遵循從一重罪的規定。今天就總結一下法碩中的牽連犯的規定。,應擇一重罪,即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行為人實施本罪之後,用於詐騙、招搖撞騙的,符合牽連犯的規定,擇一重罪處罰妨害公務罪--使用暴力手段犯本罪的,暴力手段不包括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殺死的行為,如果直接以重傷或者殺害的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屬於牽連犯,擇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