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問,對吸收犯和牽連的概念能夠理解,但是在司法實踐或做法考題時,對二者的區別就混淆不清了,能否講幾個案例加強理解?
吸收犯:數行為侵犯一個法益,定一罪。
牽連犯:數行為侵犯數法益,數罪併罰。
二、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1.必經階段典型案例:入室搶劫案,搶劫行為吸收「入室」行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況。這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行為人預定入室「搶劫」行為的一個必經階段,沒有入室行為,就無法實施搶劫。所以入室行為被搶劫行為吸收,以搶劫一罪論處。
3.當然結果典型案例:非法製造槍枝又持有該槍枝的,非法製造行為吸收非法持有行為的情況。非法持有槍枝行為是行為人非法製造槍枝行為的當然結果,為非法製造槍枝行為所吸收,以非法製造槍枝罪一罪論處。
三、牽連犯
牽連犯則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牽連犯特徵如下:
1.一個犯罪目的,多個犯罪行為
甲欲殺乙,於是秘密地製造炸藥,並攜帶炸藥乘座公共汽車伺機謀殺乙。本案中,甲製造炸藥、攜帶危險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已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這兩個犯罪行為的目的只有一個,即殺害乙。
2.多個犯罪行為有「因」有「果」,有「手段」有「目的」
例1.甲綁架他人(原因行為)後向被害人家人勒索財物(結果行為),構成牽連關係。
例2.A冒充某公司總經理,以幫助購買緊俏商品為名,騙取他人錢財(目的行為)。為了使別人對自己的總經理身份深信不疑,私刻了某公司的一枚公章 ,偽造了證件(手段行為)。兩個月時間,騙取錢物合計人民幣8萬元。
例3.張三主觀上想偷錢兩盜竊他人提包,客觀上提包裡是槍,於是,張三把槍藏於家中。張三已構成盜竊罪與私藏槍枝彈藥罪,也就是說,張三在盜竊行為結束盜竊目的得逞後,其結果又獨立構成私藏槍枝彈藥罪,整個行為過程先後獨立構成盜竊罪和私藏槍枝彈藥罪。
刑法分則對牽連犯的處罰既有從一重處斷又有數罪併罰。
第一種規定:從一重處斷原則。
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或枉法裁判罪與受賄罪構成牽連犯,要從一重處斷。(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第二種規定:數罪併罰原則。
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構成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