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戰在說法】講個故事說吸收犯與牽連犯這點事

2021-03-02 嶽戰在說法

        有朋友問,對吸收犯和牽連的概念能夠理解,但是在司法實踐或做法考題時,對二者的區別就混淆不清了,能否講幾個案例加強理解?

       

         一、區別

        吸收犯:數行為侵犯一個法益,定一罪。

         牽連犯:數行為侵犯數法益,數罪併罰。

          二、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1.必經階段典型案例:入室搶劫案,搶劫行為吸收「入室」行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況。這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行為人預定入室「搶劫」行為的一個必經階段,沒有入室行為,就無法實施搶劫。所以入室行為被搶劫行為吸收,以搶劫一罪論處。

     

        2.組成部分典型案例:偽造發票時又偽造發票上印章,偽造發票行為吸收偽造印章行為的情況。偽造印章的行為是行為人偽造發票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被偽造發票行為吸收,只需要以偽造發票罪論處。

        3.當然結果典型案例:非法製造槍枝又持有該槍枝的,非法製造行為吸收非法持有行為的情況。非法持有槍枝行為是行為人非法製造槍枝行為的當然結果,為非法製造槍枝行為所吸收,以非法製造槍枝罪一罪論處。

          三、牽連犯

          牽連犯則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牽連犯特徵如下:

        1.一個犯罪目的,多個犯罪行為

        甲欲殺乙,於是秘密地製造炸藥,並攜帶炸藥乘座公共汽車伺機謀殺乙。本案中,甲製造炸藥、攜帶危險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已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這兩個犯罪行為的目的只有一個,即殺害乙。

         2.多個犯罪行為有「因」有「果」,有「手段」有「目的」

         例1.甲綁架他人(原因行為)後向被害人家人勒索財物(結果行為),構成牽連關係。

          例2.A冒充某公司總經理,以幫助購買緊俏商品為名,騙取他人錢財(目的行為)。為了使別人對自己的總經理身份深信不疑,私刻了某公司的一枚公章 ,偽造了證件(手段行為)。兩個月時間,騙取錢物合計人民幣8萬元。

         例3.張三主觀上想偷錢兩盜竊他人提包,客觀上提包裡是槍,於是,張三把槍藏於家中。張三已構成盜竊罪與私藏槍枝彈藥罪,也就是說,張三在盜竊行為結束盜竊目的得逞後,其結果又獨立構成私藏槍枝彈藥罪,整個行為過程先後獨立構成盜竊罪和私藏槍枝彈藥罪。

         

          四、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刑法分則對牽連犯的處罰既有從一重處斷又有數罪併罰。

        第一種規定:從一重處斷原則。

        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或枉法裁判罪與受賄罪構成牽連犯,要從一重處斷。(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第二種規定:數罪併罰原則。

         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構成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

相關焦點

  •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可見,吸收犯吸收關係的成立,是源於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之構成要件所包括,也即一罪之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為他罪所包括,或者說是「同一犯罪的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之間的依附關係。」① 無論是高度行為還是低度行為,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是獨立的。  據此,筆者認為,吸收犯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
  •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牽連犯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併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傳統的吸收犯與牽連犯確實有許多交叉之處。然而,這裡,我們所說的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是指牽連犯與狹義吸收犯的區別。
  • 牽連犯與吸收犯如何區分
    分歧  對本案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應實行數罪併罰;第二種意見認為,按刑法牽連犯理論,被告人的行為應以強姦罪論處。第三種意見認為,按刑法吸收犯理論,被告人的行為應以強姦罪論處。  評析  本案的定性涉及到對牽連犯、吸收犯的認識和理解以及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分問題。
  • 牽連犯與吸收犯解析
    譬如,田某以虛開發票的方法(方法行為)貪汙公款(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了虛開發票罪和貪汙罪,是典型的牽連犯。1、牽連犯的要件(1)牽連犯是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實施的這一行為屬於牽連犯本罪。牽連犯是為了實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構成另一獨立的犯罪,屬於牽連犯他罪。牽連犯本罪是一個犯罪,他罪依附本罪而成立。(2)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行為。
  • 【法律知識】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可見,吸收犯吸收關係的成立,是源於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之構成要件所包括,也即一罪之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為他罪所包括,或者說是「同一犯罪的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之間的依附關係。」 無論是高度行為還是低度行為,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是獨立的。據此,筆者認為,吸收犯具有以下幾個特徵:第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
  • 如何甄別刑法中的牽連犯與吸收犯
    什麼是牽連犯?什麼是吸收犯?對於一個初學刑法者來說,是有點難以把握的。今天我很高興能和大家在這裡一起來探討如何區別牽連犯與吸收犯。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
  • 【法考乾貨】牽連犯&吸收犯
    牽連犯的特徵定義:牽連犯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
  • 此案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
    但在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上,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為實施詐騙犯罪,其犯罪的方法又觸犯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條款,屬於牽連犯,應以其中的重罪票據詐騙罪對其定罪量刑。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為詐騙犯罪的便利而虛報註冊資本成立假公司,系票據詐騙的預備行為,為票據詐騙的實行行為所吸收。其行為屬於吸收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 此案是吸收犯、牽連犯還是數罪
    對於本案有以下不同看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於吸收犯,構成搶劫罪(未遂)。因為趙某欲行強姦的行為是後來其實施搶劫行為所經過的階段,而搶劫行為的實施是因為其欲行的強姦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所產生的結果。故趙某的行為符合吸收犯的特徵。  第二種觀點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於牽連犯,構成搶劫罪(未遂)。
  • 走私犯罪中,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區分認定
    這三種行為之間的關係如何進行區分認定?律師評析在本案下,行為人在走私過程中具有的持有武器、彈藥的行為與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具有關聯性,即持有武器、彈藥的行為與走私行為具有吸收關係,是吸收犯。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與走私行為具有牽連關係,是牽連犯。
  • 90%的法考生都容易搞混的知識點——「牽連犯」&「吸收犯」
    牽連犯的特徵定義:牽連犯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定義: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 王茜律師:什麼叫做吸收犯?
    吸收犯由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構成,且觸犯不同種罪名。牽連犯也是由數個獨立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種罪名,但牽連犯的原因行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為或造成了結果行為。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
  • 淺析牽連犯的認定與法律適用原則
    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二是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如何認定牽連關係,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種觀點。
  • 淺析牽連犯
    根據現行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有的牽連犯與其他觸犯數個罪名而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如結合犯、吸收犯和想像竟合犯,在犯罪構成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不能把它們按同一性質的問題而同等對待,即「以一重罪處罰」。結合犯、吸收犯和想像竟合犯雖在形式上看是構成數罪,但根據其犯罪特點,實際上確實不構成數罪,有的牽連犯不僅從形式上看是構成數罪,而且實際上也構成數罪,應適用數罪併罰。
  • 處斷的一罪—吸收犯
    吸收犯,只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特徵:1、有數危險行為。2、犯數罪(具備數個構成)。3、犯不同種數罪。4、其中的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5、屬於實際的數罪、處斷的一罪。
  • 牽連犯的若干思考
    2、牽連犯必經具有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即犯罪行為的複數性。這是牽連犯與想像競合犯的本質區別。牽連犯的數個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手段行為);二是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的密切關係。
  • 淺談牽連犯的處斷原則
    刑法規定處罰的不一,也導致理論界由對牽連犯一貫堅持的通說即「從一重處斷」原則,發展到各種觀點爭執不休的狀況。大致分為數罪併罰說、雙重處罰說、從一重處罰說、從一從重說這幾種學說。各種學說從不同的角度對牽連犯應作何處斷做了詳細的解說,為刑事立法活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 牽連犯處斷原則分析
    一罪與數罪的判斷的標準,不以行為人有幾個行為,或者有幾個犯罪結果,也不是有幾個目的,而是應該以構成要件為準則,即看行文符合幾個犯罪構成要件,符合一個構成要件就是一罪,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構成要件就是數罪。但是,一個危害行為只能在一個構成要件中評價或者說在刑法上只能評價一次,禁止重複評價。
  • 來看下法碩刑法中牽連犯的總結
    因著法碩的刑法定罪遵循四要件,但是其中在定罪環節並非是那樣堅定,刑法定罪環節規定了持續犯、吸收犯、牽連犯等,對於牽連犯的規定,遵循從一重罪的規定。今天就總結一下法碩中的牽連犯的規定。,應擇一重罪,即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行為人實施本罪之後,用於詐騙、招搖撞騙的,符合牽連犯的規定,擇一重罪處罰妨害公務罪--使用暴力手段犯本罪的,暴力手段不包括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殺死的行為,如果直接以重傷或者殺害的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屬於牽連犯,擇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