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筆記—罪數

2021-02-14 Aquamarine畫社

首先,江湖上流行這一句話:勸人學法,千刀萬剮!

別管那些抬槓的,只有太陽才能黑我們!

我們開始吧:

罪數重點有:想像競合、法條競合、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吸收犯、數罪

 

一、 單個行為

A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一直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典型如:非法拘禁罪、窩藏罪。

 

特徵:一個犯意,一個行為,侵害一個法益

注意:1、與狀態犯有區別,狀態犯是一旦發生危害結果,犯罪終了,但不法狀態仍然持續。例如盜竊罪盜取財物後一直佔有。2、既遂點:行為一旦在持續期間侵害了法益便構成既遂。終了時間點:行為結束不在持續,不法狀態解除。3、繼承的共同犯罪:行為終了前,第三人參與犯罪。4、追訴期限:起算是終了之日;如果跨越新舊刑法,適用新法。

 

B 法條競合

兩個法條規定的內容有包容關係,造成對某一個行為都能適用的行為,選其一。

例如:盜取罪與盜竊槍枝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處理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原則的例外:重法優於輕法。

C 想像競合犯

一個行為(小前提,案件事實)同時符合多個罪名規定(大前提,法律規定),但因為只有一個行為,只能定一罪。

特徵: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

處理原則:擇一重罪論。

原則的例外:第204條第2款。(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

 

二、多個行為

犯罪行為為複數,結果有兩種:1、定一罪。2、數罪併罰。

(多個犯罪行為容易形成多套犯罪構成,便應數罪併罰;一罪處理的原因有兩種:1、法條競合。2、科刑評價)

 

A 結合犯

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成一個犯罪。典型如: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姦、毆打、禁錮婦女,只定拐賣婦女罪。(至於為什麼,法理上符合這條罪的「期待」)

 

結合形式:1、a罪+b罪=c罪(我國目前還未制定這種情形,例如日本搶劫+強姦=搶劫強姦罪,便是這種類型)2、a罪+b罪= a罪或b罪(如:綁架後又撕票,定綁架罪)

 

注意:1、結合犯(數個行為),結果加重犯(一個行為),不一樣。

2、我國刑法目前沒有將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設立為結合犯,這兩個行為若是獨立行為是要數罪併罰的。何為獨立?——獨立的犯意,獨立的犯罪完成形態。例如:搶劫後滅口,先殺人後搶錢,妥妥的數罪併罰: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既遂。

3、搶劫致人死亡、強姦致人死亡等中的「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是過失所致,並非故意,若是故意便是獨立犯意,同時行為與結果要有因果關係,否則不成立「致人死亡」,例如被強姦的婦女不堪受辱後跳樓自殺,不能成立「致人死亡」。

4、法定刑升格:結果加重犯(如:拐賣致人重傷、死亡);情節加重犯(如:入室搶劫、持槍搶劫);結合犯(如:拐賣中強姦婦女,綁架後撕票)

 

B集合犯:數個行為類型化。

分類:職業犯:將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被刑法規定為一罪(如非法行醫罪)

         營業犯: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被刑法規定為一罪(如賭博罪)

C連續犯:基於同一或概括的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個罪名,定一罪。

如:多次盜竊、多次搶奪、多次敲詐勒索。

處理:定一罪,數額累計,作為法定刑升格條件看待。

 

D 牽連犯

犯罪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觸犯不同罪名(為犯A罪,又犯了B/C/D

…罪)。例如,為了騙取公私財物,偽造國家公文。

處理:原則上擇一重罪論處,例外:數罪併罰

注意:1、第229條第1款、第2款;第339條第4款

2.受賄問題:原則上,瀆職犯罪同時受賄的,數罪併罰。但是!!!司法人員是擇重哦!(司法人員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同時受賄的,按量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 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某個犯罪已經既遂,又實施了另一個犯罪行為,但是不處罰事後行為,根據是:事後的行為沒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例如:你不會期待小偷把你失竊的蘋果X還給你,他銷贓了才符合期待呀。所以盜竊後銷贓不能處罰銷贓行為,只定盜竊罪。

 

三、數罪:行為複數,並不能定一罪,需要數罪併罰的情形。

原則:a、轉移財產法益對象,不並罰,因為財產法益有可替代性。

看案例:張彬彬想要盜取李萌萌的電腦,發現其室友陳麗麗的手機更值錢,就盜走了,成立盜竊罪一罪。

b、轉移人身法益對象,需並罰,因為人身法益有專屬性。

看案例:張彬彬欲要強姦李萌萌,潛入其寢室,發現其室友陳麗麗更漂亮,於是放過了李萌萌而強姦了陳麗麗,成立強姦中止(對李萌萌)與強姦既遂(對陳麗麗),並罰。

 

概括總結一下:

 

1、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應當數罪併罰的情況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318條)。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需要說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檢查的,屬於這些罪的加重情節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檢查,均應以各該罪與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併罰。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員的檢查,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併罰。
  

(3)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第198條第2款)。這是典型的牽連犯,但實施數罪併罰,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牽連犯的趨勢就是數罪併罰。
  

(4)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數罪併罰(刑法第204條)。這是想像競合犯數罪併罰的特例。
  

(5)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併罰(刑法第120條第2款)。這也是牽連犯。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姦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併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併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第294條第3款)。這也是典型的牽連犯罪。
  

(8)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後,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併罰 .
  

(9)根據司法解釋,挪用公款後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數罪併罰。解釋為牽連犯。
  

(10)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數罪併罰。
  

2、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不需要數罪併罰的情況
  

(1)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姦、搶劫、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虐待被監管人、綁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輕傷後果的,仍是一罪,按相關犯罪定罪處罰。這可以解釋為想像競合。
  

(2)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造成重傷結果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抗稅行為同時妨害公務或致人傷害的,以抗稅罪一罪處罰。但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應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
  

3、法定從一重罪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的情況
  

(1)盜竊信用卡並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犯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屬於吸收犯。但也有認為是牽連犯的。
  

(2)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吸收犯,也有解釋為牽連犯的。
  

(3)私拆、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牽連犯。
  

(4)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擇一重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特別規定。
  

(5)為走私而騙購外匯的,為騙購外匯而偽造有關公文的,如果實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處罰。如果尚未實行走私行為的,以騙購外匯罪一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6)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解釋為想像競合犯。
  

(7)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像競合犯。
  

(8)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像競合犯。
  

(9)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10)行為人既有強姦婦女罪行又有姦淫幼女罪行的,以強姦罪一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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