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法律意義上來講,罪數形態一般就是罪犯是構成一罪或者數罪的罪數形態。罪數形態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從理論上進行分析。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定罪。那麼罪數形態的分類有哪些呢?
接下來周春豔律師就來為大家詳細說明。
想像競合犯,是指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像競合犯是形式數罪,實質一罪。行為人雖然只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卻數次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即觸犯了數個罪名。在數次符合犯罪構成標準時,有若干要件重疊或交叉,因此它並非完整的數罪。
由於該危害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是由觀念上的競合所致,而非實際和完整地構成數罪,故其實質上是一罪。
判斷一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想像競合犯,應看它是否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件:(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2)該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且必須觸犯數個不同的罪名。
對想像競合犯,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按「從一重處斷原則」處理,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而不實施罪數並罰。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個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 ,「牽連」是指本罪與他罪的牽連,本罪即行為人的目的犯罪觸犯的罪名,他罪指行為人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觸犯的罪名。
一犯罪行為成為牽連犯,應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
(3)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
其中牽連關係的形式有三種:一是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的牽連;二是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三是複雜的牽連,即在三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中分別具有目的和手段、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
對於牽連犯的處理,通說認為應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從重處罰,即「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的那個行為論罪,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予以論罪的犯罪形態。
這種吸收關係的存在,是因為數個行為通常屬於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彼此間存在密切聯繫,即在通常情況下,前行為可能是後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後行為也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
吸收犯的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客觀上必須有數個犯罪行為;
2、數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吸收關係。
理論上吸收關係有以下三類:第一是重行為吸收輕行為,輕重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來劃分;第二是主行為吸收從行為,主從根據行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第三是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實行行為指的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則是刑法總則予以規定。
對吸收犯的處理,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的行為究竟是構成一罪、還是成立數罪,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正確區分一罪與數罪具有重要意義。
正確區分罪數,有利於準確定罪。準確定罪的含義,除了包括準確地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構成此罪還是彼罪之外,還包括準確地認定行為是構成一罪還是數罪。這三者又是密切聯繫的。一方面,如果沒有正確區分罪數,定罪就不準確。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正確區分罪數,就會影響罪名的確定。例如,行為人以搶劫的故意持刀殺死被害人後,立即取走其財物。如果認定為一罪,就是搶劫罪;如果認定為數罪,就可能是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
正確區分罪數,有利於適當量刑。刑罰以犯罪為前提,刑罰應與犯罪相適應,故對一罪只能處罰一罪、對數罪應當並罰。將一罪定為數罪,常常會導致無根據地加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將數罪定為一罪時,往往會導致無根據地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正確區分罪數,才能為適當量刑提供前提條件。
罪數,是指一個人所犯之罪的數量。簡單講,一個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為一罪,符合兩個以上犯罪構成要件的為數罪。而犯罪構成是由客體、客觀、主體、主觀四個方面要件所形成的有機統一體。因此,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應當是行為完全符合了一個犯罪構成法定的全部構成要件;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則應當是行為完全符合了數個犯罪構成法定的全部構成要件。具體說,行為人以一個罪過,實施一個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以數個罪過實施數個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
以上就是周春豔律師為大家詳細說明的關於罪數形態的分類有哪些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合上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罪數以犯罪構成理論為劃分標準,分為一罪和數罪。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和吸收犯作為一罪中類型化的犯罪形態,因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其從概念、界限到處罰原則爭議尤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