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重點筆記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具體些說,刑法就是掌握政權的階級即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並對犯罪人處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
(一)根據解釋的效力,刑法的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
1、立法解釋,就是由最高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
2、司法解釋,就是由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 的含義所做的解釋。
3、學理解釋,就是由國家宣傳機構、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者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含義所做的解釋。
(二)按照解釋的方法,刑法的解釋可以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
1、文理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單詞、概念、術語,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釋。
2、論理解釋,是按照立法精神,聯繫有關情況,從邏輯上所作的解釋。
論理解釋又分為當然解釋、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
①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規範目的、事物屬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當然包括在該規範適用範圍內的解釋。
②擴張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
③限制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於字面意思的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重點 2016論述題/2019簡答題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指出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規定。對於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概括起來說,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民主主義與保障人權
它的思想淵源:
(1)
(2)
(3)
(4)
派生原則:排斥習慣法,排斥絕對不定期刑,禁止有罪類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確性原則,嚴格解釋原則,實體正當程序原則。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含義:對任何人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
刑法典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
刑法的效力範圍,也稱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刑法在什麼時間、什麼空間及對什麼人具有效力。
現代世界各國刑法多以屬地原則為主,兼採其他原則。我國刑法也是如此 。
二、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
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這是我國刑法關於刑法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
三、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
①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不論按照當地法律是否認為是犯罪,也不論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國或者何國公民的利益,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只是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該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犯罪,則不論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四、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
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以保護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
①外國人所犯之罪必須侵犯我國國家或公民利益。
②外國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低須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低於3年有期徒刑的輕罪則不適用)。
③外國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應受刑罰處罰(對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則不適用)。
此外,對於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侵犯我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審判與處罰,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國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 處罰。
五、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
普遍管轄權,是現代國際社會有效懲治與防範國際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凡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罪行,不論罪犯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罪行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也不論其具體侵犯的是哪一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國境內被發現,在我國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就應當行使刑事管轄權。
三、刑法的溯及力 2017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
犯罪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僅從犯罪的法律特徵上給犯罪下定義,而沒有涉及犯罪的本質特徵,
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本質特徵上給犯罪下定義,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徵。
(三 )犯罪的實質與形式統一概念
犯罪的實質與形式統一的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本質特徵和法律特徵兩個方面對犯罪下定義。
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2017論述題/2018論述題 15分
(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徵。所謂社會危害性,即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或可能造成這樣或那樣損害的特性。
(1)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揭示了社會危害性的各個方面的表現:
(2)社會危害性輕重的大小主要決定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決定於行為侵犯的客體,即行為侵犯了什麼樣的社會關係;
二是決定於行為的手段、後果以及時間、地點、危害結果是衡量社會危害性的重要因素;
三是決定於行為人的情況及其主觀因素,如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故意或過失,有預謀或沒預謀等。
考察社會危害性
(1)
(2)
(3)
(二)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只有當行為不僅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違反了刑法,具有刑事違法性,才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三)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
犯罪構成的概念和特徵
犯罪構成,2019簡答題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l 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是兩個既有密切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麼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屬性的問題,從總體上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確定犯罪的總標準,是對犯罪基本特徵的高度概括。犯罪構成則是進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樣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決的是成立犯罪的具體標準、規格問題,是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具體標準。
l 犯罪構成具有以下特徵:
(1)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2)任何一種犯罪都可以由許多事實特徵來說明,但並非每一個事實特徵都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只有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實特徵,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 。
(3)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諸要件是由我國刑法加以規定或包含的。
根據我國刑法,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係。
犯罪客體是行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之一。
刑法理論按照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範圍:犯罪的一般客體;犯罪的同類客體:犯罪的直接客體。
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整體。
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而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係。
l 根據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社會關係的單復,將犯罪直接客體劃分為簡單客體和複雜客體 。
簡單客體,是指一種犯罪行為只直接侵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係。
複雜客體,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侵犯兩種以上的具體社會關係。
根據直接客體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機遇以及受刑法保護的狀況,可對複雜客體進行再分類,包括主要客體、次要客體和隨機客體。
主要客體,是指某一具體犯罪所侵害的複雜客體中程度較嚴重的,刑法予以重點保護的社會關係。
次要客體,是指某一具體犯罪所侵害的複雜客體中程度較輕的,刑法予以一般保護的社會關係,也稱輔助客體。
隨機客體,是指在某一具體犯罪所侵害的複雜客體中可能由於某種機遇而出現的客體,也稱隨機客體、選擇客體。
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
二、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區別 2018簡答題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
(1)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繫在於:
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物是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社會關係的物質表現;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人是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社會關係的承擔者。通常來說,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係。總是通過一定的犯罪對象表現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為就是通過犯罪對象即具體物或者具體人來侵害一定的社會關係的。
(2)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第一,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
第二,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對象則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三,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
第四,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
犯罪客體是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其性質和範圍是確定的,因而它可以成為犯罪分類的基礎 ;犯罪對象並非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
第六章 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侵害的客觀外在事實特徵。
犯罪客觀方面是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有如下特徵:
(1)犯罪客觀方面為刑法所規定的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觀方面以客觀事實特徵為內容。
(3)犯罪客觀方面是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有所侵犯的客觀事實特徵。
(4)犯罪客觀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核心因素。
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也可成為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或犯罪客觀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觀方面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具體表現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的方法、時間、地點等。在這些要件中,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在客觀方面都必須具備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危害結果是大多數犯罪成立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時間、地點則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觀方面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危害行為在傳統的刑法理論中常被稱為犯罪客觀方面的必要要件,而危害結果、犯罪的方法、時間、地點則被稱為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
第二節 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2018,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識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
危害行為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
1、危害行為在客觀上是人的身體動靜;
這是危害行為的外在特徵,亦稱危害行為的有體性特徵。
2、危害行為在主觀上是基於行為人的意志或者意識支配下的身體動靜;
支配身體動靜的意志或活動,是危害行為的內在特徵,必須是受人的意志和意識的支配的。
3、危害行為在法律上是對社會有危害的身體動靜。
身體動靜的社會危害性,是危害行為價值評價的特徵,也稱為危害行為的社會特徵。
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作為
作為,是指行為人以身體活動實施的違反禁止性規範的危害行為。
作為的實施方式多種多樣,就行為人自身的表現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實施萬式:
(1)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作為。
(2)利用物質性工具實施的作為 。
(3)利用自然力實施的作為 。
(4)利用動物實施的作為。
(5)利用他人實施的作為。
(二)不作為
不作為,2017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不作為特定義務的來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指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一切行為規範的總和。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
不作為成立犯罪除了存在特定的義務以外,還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其一,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而來履行。
其二,行為人的不作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第七章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刑事責任能力,2019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簡言之,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2017是指與決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或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的關聯因素,主要包括人的年齡情況、精神狀況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狀況等。
一、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簡稱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
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二、精神障礙
我國刑法典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刑法典第18條第2款明文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生理功能喪失
我國刑法典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生理醉酒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特殊身份群體的刑事處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處罰
對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了以下特殊處理原則和措施:
①從寬處理原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②不適用死刑原則。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③不成立累犯原則。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即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原則,也不至於限制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假釋,有利於促進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
④從寬適用緩刑原則。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應當宣告緩刑。
⑤免除前科報告義務。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報告義務。
(二)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處罰
①從寬處理原則。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②原則上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但特別殘忍的手段除外。
③從寬適用緩刑的原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並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已滿75周歲的人,只要符合緩刑的條件,就應當對其宣告緩刑。這對老年人犯罪的一種寬宥,體現了刑罰的人道主義精神。
(三)犯罪孕婦的刑事處罰
①不適用死刑原則。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裡的「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②從寬適用緩刑的原則。對於被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節較輕的,有悔過表現的,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並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懷孕的婦女,應當宣告緩刑。
第五節 單位犯罪
一、單位犯罪的概念
單位犯罪,2017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單位犯罪的兩個基本特徵是:
第一,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第二,單位犯罪的存在範圍具有法定性,但並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單位構成,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單位才能成為主體並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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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2020年專插本考試推遲,對於2021年考試的同學來說,需要早點進入複習。現在接受2021年輔導班的報名!
2021法學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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