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案件減輕處罰需經最高法核准。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不是授權),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2.罪行均衡與刑罰個別化是統一的。罪刑均衡體現了一般正義的原則,刑罰個別化體現了個別正義的原則。
3.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與學理解釋的不同僅僅在於解釋的主體和效力不同,在解釋方法和技巧方面沒有差別。因此,在學理解釋中被視為類推解釋的,納入司法解釋後仍然屬於類推解釋。
4.從結論合理性上來說,破壞大型拖拉機也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結果,可以將大型拖拉機解釋為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車"。但「汽車」一詞的核心含義通常並不包含大型拖拉機,故上述解釋結論至少是擴大解釋,甚至是類推解釋。
5.按照當然解釋中「出罪時舉重以明輕」的要求,法律明確規定某種嚴重的情形不得認定為犯罪,則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的較輕的情形更不得認定為犯罪。
不滿18周歲不適用累犯制度,也不使用特別相比較毒品犯罪中的特別再犯制度,累犯是更嚴厲的量刑情節(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而特別再犯只是從重處罰;此外,比較輕重,是比較法律效果)。按照當然解釋的原理,《刑法》明確規定累犯制度不適用於不滿18周歲的人,則較累犯制度處罰更輕微的特別再犯制度( 356條)更不得適用於不滿18周歲的人。
6.偽造可能包含變造。在法條並列規定「偽造」與「變造」的場合,二者具有不同的含義;但在有的場合,例如法律只規定了「偽造"的時候,這裡的「偽造」就可能包括「變造」(信用卡詐騙罪中"使用偽造的信卡"的規定,其中的「偽造"就包括「變造」這一表現方式)。
7.法律溯及力。《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由於該規定屬於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在溯及力問題上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換言之,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適用修正前的刑法條文,對犯罪分子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如果在2011 年4月30日前拒不支付勞動者酬州的,應適用修正前的法律不成立犯罪。
8.我國《刑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其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其具體要求是:
①禁止溯及既往,是指犯罪及刑罰必須在行為前預先規定,刑法不得對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為進行追溯適用,因此也稱為「事前的罪刑法定」。
②排斥習慣法,是指犯罪與刑罰必須由立法者通過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記載下來,刑事司法應該以成文法為準,因此也稱為「成文的罪刑法定」。
③合理解釋刑法,禁止類推解釋。類推解釋,是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適用有最相類似規定的法律條文予以處罰。禁止類推解釋,即要求對條文的解釋應當嚴格限制在其可能的含義的範圍內,因此也被稱為「嚴格的罪刑法定」。
④刑罰法規的適當,包括刑罰明確性、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禁止不確定刑三方面的內容,因此也被稱為"確定的罪刑法定」。
9.注意案件事實的描述。比如,在"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中,「捏造事實」屬於預備行為,「誹謗他人」是實行行為。只要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散布並誹謗他人的,就成立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沒有捏造事實,就不能認定案件事實為「捏造事實」。
10.不被允許的類推解釋。盜竊屍體罪中的「屍體」是指人類的軀體(不要求完整,即包括不完整的軀體) , 不包括骨灰,因為骨灰是軀體被焚燒後的灰燼,而非軀體本身。故將骨灰解釋為屬於「屍體」,是不被允許的類推解釋。(需要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將本罪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即使刑法規定了屍骨、骨灰也屬於本罪對象,由於屍體、屍骨、骨灰屬於並列情形,其中的「屍體」也不能包今骨灰)。
11.關於刑法解釋以下說法都是正確的。
①對於同一刑法條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進行文理解釋也可以進行論理解釋。
②一 個解釋者對於同一刑法條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時既作擴大解釋又作縮小解釋
③刑法中類推解釋被禁止,擴大解釋被允許,但擴大解釋的結論也可能是錯誤的
④當然解釋追求結論的合理性,但並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12.構成要件要素。
①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是對行為的規定,屬於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②"他人」的判定,只需要根據自然、直觀的觀察就可以認定,不需要結合其他法律規範、社會價值觀念的判斷進行,故屬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③但"侮辱」、「誹謗」的認定卻要結合其他法律規範、社會價值觀念的才能進行準確的判斷,故屬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是對本罪法定刑的規定,這一規定設置了一個量刑的幅度,裁判者可以在這-幅度內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這屬於相對確定的法定刑,這種法定刑的設置既能保證一般正義,也能實現個別正義。
13.中止犯中「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是指在犯罪過程中,犯罪人基於意志以內的原因(自動性) ,為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做出真摯努力(客觀性),並實際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有效性)。即使行為人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措施,但只要犯罪結果發生,並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就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不成立中止。
14.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和解釋法律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活動,其權限不同。制定法律的時候可以作出法律擬制的規定(如,攜帶兇器搶奪擬制為搶劫),但解釋法律的時候必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去理解,不能隨意創設新的刑罰法則。
15.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要求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否則不能成立該罪。
由於編造、傳播的是虛假恐怖信息故在客觀.上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關犯罪。
16.從立法解釋在實踐產生的背景(主要為了解決司法解釋的衝突問題)可以看出,立法解釋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而非與司法解釋處於同等效力水平。所以當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存在衝突時,直接適用立法解釋,而不能適用司法解釋。
擴大解釋方法(解釋結論大於法條用語通常的含義,但仍然在用語可能的含義範圍之內)是刑法允許的解釋方法,所以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或者學理解釋都可以運用這一方法。
17.刑法並未規定毀滅武裝部隊印章罪,但是武裝部隊印章屬於國家機關印章的範圍,毀滅武裝部隊印章的行為完全符合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的犯罪構成,即成立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
18.根據刑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甲只是支付了勞動報酬,而沒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所以,不能適用上述「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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