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合意舉債或者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且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問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到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審理該類案件需嚴格依照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提高該類案件的審理質量與效率,現以典型案件為基礎,對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進行歸納和總結。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涉及債務真實性的認定
張某與高某原系夫妻。張某父母通過銀行轉帳給張某75萬元用於其婚內購買房產,轉帳匯款單的附言註明「支付購房款」,該房產登記在張某、高某名下。後高某訴張某離婚並要求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張某提供其與父母籤訂的借條一份,以證明借款75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高某抗辯稱借條形成於張某父母得知雙方離婚訴訟後,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
案例二:涉及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李某與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系法定代表人並擔任執行董事職務,工商登記的財務負責人及聯絡人均為周某。婚姻存續期間,李某以企業經營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王某借款300萬元,約定由A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借款到期後,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周某抗辯稱其系A公司普通員工,他人在A公司註冊成立過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進行工商登記,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三:涉及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邵某與鍾某原系夫妻。邵某向呂某借款15萬元用於支付父親重病醫療費用,呂某訴至法院要求邵某、鍾某共同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呂某認為,借款發生在邵某、鍾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邵某稱其父親身患重病需要大額醫療費,故應由邵某、鍾某舉證證明借款為個人債務,否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鍾某則認為,邵某父親未患重病,其醫療費用在家庭收入可負擔的合理範圍內,該借款應認定為邵某的個人債務。
案例四:涉及婚姻不安寧期間夫妻一方舉債性質認定
石某與盛某原系夫妻。石某在與盛某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育有一子。石某、盛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金某向石某出借大額資金。金某認為,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投入石某經營的公司,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盛某認為,石某出具借條時已因夫妻關係惡化與盛某分居多年,且石某已在外非婚生子,借條所載錢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歡迎留言
來源:法治鉛山
此內容涉及所有素材版權均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或所標來源非第一原創,請及時與我們聯繫刪除。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