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怎麼處理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2020-09-11 企服國際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怎麼處理共同債務

離婚後怎麼處理共同債務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他人所負的債務(包括結欠他人的其他款項),在夫妻雙方已離婚的情況下該由誰來償還呢?如該債權人(即他人)以借貸或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列誰為被告呢?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於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4)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3、法院對離婚案件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判決處理的,應以判決意見來確定共同債務由誰來償還,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來承擔債務。審理中可只列該債務償還人為被告,判令其承擔償還責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這是因為:(1)法院的判決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帶有法律強制性,它不以離婚案件當事人及債權人的意志為轉移,對他們都具有法律約束力;(2)法院對離婚案件作判決處理不同於調解,它是在對全案的各個方面包括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及債務進行全面審查,且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比較確鑿的基礎上作出的公正、客觀、全面的判決。-般來說,判決的離婚案件,雙方所分得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比較公開、均等、合理,各自應承擔的債務金額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現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情況。(3)若應承擔的一方無能力承擔債務,則可責令該債務人以離婚中分得的共同財產來償還債務。4、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因雙方當事人未舉證,致使法院在對該離婚案作調解或判決結案時遺漏若干共同債務的,當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時,一般應以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為對債權人來說,原夫妻二人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既然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該債務遺漏(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未舉證),那麼其二人在解除婚姻關係後仍舊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處理後債務承擔問題的幾種意見及理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負的債務,待雙方離婚後,該債務應由誰來償還,目前做法不一。例如:甲與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丙借款3萬元未歸還,現甲、乙己離婚,該3萬元借款應由誰來歸還呢?此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上述規定,因比較原則,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難以操作。其具體表現主要有二個方面:一是夫妻離婚時僅涉及到該二人,與案件人無關,債權人一般不可能在處理他們婚姻糾紛時向他們主張債權,因此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一方債務無法區分及確定;二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已將共同財產作了分割,或歸男方所有、或歸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財產已轉移或被變賣,故共同債務再以共同財產償還在實踐中也無法執行。三是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一般對離婚當事人以其共同財產來抵償債務持否定態度,即債權人一般均要債務人還「錢」,而不需要債務人的「物氣為便於操作及便於執行,對此類案件一般判由雙方或一方予以償還。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共同償還原則,即將原夫妻現方均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即原告人)的債務,或由一方償還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於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第二種觀點是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元關;第三種觀點是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原則,即對該筆債務,應按照實事求是和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原則來處理,不能一刀切,應按照離婚的方式、借款(債務)的用途及對債務償還的具體約定等來確定該由一方來償還還是由雙方來償還。朱*凱比較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其理由主要以下幾點:1、債務的性質不間,其法律後果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案件中的債務性質主要有三種,即一是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經手的債務,或一方經手所借但確是用於家庭開支的債務;二是個人債務,其表現形式為一方借債是為了用於個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雖知道但予以反對的,如借債用於個人贈與或吸毒、賭博、個人揮霍等等;三是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借款所負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述三種債務因性質不同的實體處理時是由誰償還是不一樣的;2、離婚的形式不一樣,與由誰償還債務有直接的關係。目前我國離婚主要由二種形式,一是(由民政部門辦理)、二是,包括法院調解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是由雙方自願協商,雙方對、、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具體處理起主導作用,而法院判決離婚則帶有法律強制性,對債務的判決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3、離婚的目的有時也是不也同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絕大多數的夫妻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難以為繼,但也有其他原因,如為了解決子女戶口問題、一方分房子問題等等,甚至個別案件的離婚當事人是因為債務較多而出於逃債的目的,其離婚的行為是出於規避法律。涉及離婚案件債務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當前在審判實踐中,原夫妻雙方或一方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直接以原夫妻共同財產來抵償共同債務的情況較少,婚姻關係解除後,所欠債務如何償還也很不一致,因此,筆者認為,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在審理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債權債務時,不能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應主動依職權將有關債務調查清楚,不將有關債務遺漏,這對處理該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的債務問題比較有利和方便。2、當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涉及到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到該離婚案件結案後債務的承擔和手續上的方便,應儘量做到,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哪一方經手的或出具或欠條的,原則上判令其償還。同時償還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財產中相應價值的財產,以體現「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一基本原則。3、判令共同債務承擔時,應儘量對債務作羅列式處理,即具體規定由男方承擔哪些債務,由女方承擔哪些債務,不宜簡單地規定「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收取和償付」等。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將離婚雙方或一方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即將起訴,法院可依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查封或扣押離婚當事人相應價值的財產;如果債權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將該財產抵償給債權人。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一、共同債務的清償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二、約定財產制共同債務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三、夫妻共同債務認定1、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四、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五、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律師

【律師說法】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雙方原則上各承擔一半。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王某欠下的50萬元賭債是否是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明文規定:禁止賭博。因賭博所產生的債務,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從法律關係上說,賭債不成其為債權。贏家無權向輸家追債,輸家也沒有義務償付賭債。同時,《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賭博是一種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所以,王某的50元所謂賭債本身就是違法的,是不受法律支持的,也就是說這50萬元債務根本就不存在。我國《婚姻法》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包括:(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綜上所述,50萬元賭債是您丈夫欠下的,此款也未用於您與丈夫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在法律上您也沒有清償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怎樣才算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二、哪些情況下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1、非債務方的夫或妻在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2、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並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同時,夫妻債務也並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於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等情形。遇到上述情況,應如何確定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1、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2、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於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2)、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信用卡被起訴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信用卡被起訴是夫妻共同債務嗎信用卡消費發生在夫妻存續期間,沒有特別說明是個人債務的,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但現實情況中,個人開通信用卡而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很多,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難免草率。一、認定信用卡是否屬於夫妻債務的方法1、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信用卡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費是否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應當認為為共同債務;2、其次是主張信用卡債務屬於共同債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有真實的消費記錄、有相關原件證據、消費來源於該信用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具備的情況下,才能足以證明信用卡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隨著各種消費方式的不斷開拓,當事人必須注重證據的保存和搜集,否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信用卡債務雖然可以界定償還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則只會記在持卡人一人名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由於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也會對另一方申請貸款等行為產生影響。比如丈夫因信用卡逾期產生了不良信用記錄,妻子以個人名義申請房貸也會受到影響,甚至貸款被拒。但是脫離夫妻關係之後,對另一方的不良影響也會相應消除。二、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1、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三、夫妻共同債務償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證明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1、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證明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比如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債務約定是秘密的,第三人無法得知,而在該類型糾紛中,夫或妻必須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進行舉證。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如在婚前或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4、能夠證明債務未用於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於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為個人債務。因為貨幣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所以無法證明這張錢用於什麼地方,那張錢用於什麼地反,所以舉證也是有難度的。實踐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後生活的關聯性及合理性。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又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為其個人債務。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及時集成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7、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代理詞

夫妻共同債務代理詞尊敬的審判員: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胡某某、莊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我們作為被告2莊某某的代理人,通過法院調查,現結合本案的事實和爭議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本案原告起訴的債務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實、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無歸還等情況被告2一無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實存在且至今尚未歸還,也系胡某某個人債務,與被告2無涉,理由如下:(1)雖然該債務發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被告2從來不知道有該筆債務,也從未在借條上籤過名,沒有與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該筆債務也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從本案情況來看,原告方無法舉證證明胡某某的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事實上在2011年借款期間,被告2家庭確實也不需要如此巨額的借款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兒子才6歲,不存在需要留學等情況,家庭成員也沒有生過重大疾病,故該筆債務應當認定為胡某某個人債務。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代理人認為這條規定與婚姻法的精神相違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也就是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為應當以「為共同生活需要負債」為條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關係存在任何一方的負債都是共同債務。如果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方個人負債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會導致婚姻關係變成一種非常危險的關係,一旦婚姻出現危機,一方可以通過向外負債來損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卻毫無辦法,因為不可能一天24小時跟在後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這完成不利於婚姻關係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而相反,作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來負債卻完全有條件事先作好準備,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在借款時可以要求由夫妻雙方共同來籤字,否則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規定更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來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服務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過離婚等形式惡意逃廢應共同承擔的債務,並沒有廢除2009年的指導意見內容。其因此,該條規定的後面加有「同時也要防止不適當地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奉化市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號民事判決書,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體現了省高院2009年指導意見的精神,也是這樣認定的。(2)被告2與胡某某結婚時沒有感情基礎,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歲的時候才經人介紹與胡某某相識,當初被告2也是因為年齡較大仍未婚,在家裡人的壓力下才勉強與胡某某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離婚的念頭,但因為孩子年幼以及家裡人的勸阻才沒離婚,目前兩人已分居。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胡某某從來沒有跟被告2說過要向外借款。至於被告2在奉化市**綠色包裝有限公司所佔的10%股權,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間才將10%的股權登記到被告2名下,該筆債務發生在2011年5月份,那時被告2還不是山水綠色包裝有限公司的股東,被告2一直在學校當老師,完全不清楚公司經營狀況,另外公司是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經營需要借款,也與被告2沒有關係,何況財務說該筆借款也未用於公司經營。因此,不能因為被告2在公司佔有10%的股權來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理由。(3)代理人認為,就原告方的情況看,也應當認定該筆債務為胡某某的個人債務。原告李某某是開擔保公司的,是有社會經驗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顧問的,其應當知道要夫妻共同來承擔該筆債務需由兩夫妻共同籤字在法律層面會比較安全。從其第二次出具借條時讓胡某某找擔保人籤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處。借如此巨額的借款給胡某某,可以說李某某作為舉債之人是比較主動的,如果在借款當時,原告要求被告2過來籤字確認借款可以說是非常簡單的,如果借款當時,胡某某和被告2兩夫妻確實需要這筆錢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告2也是會應原告要求過來籤字的。但原告卻沒有要求被告2過來籤字,可以說明原告也存有故意要向被告2隱瞞胡某某借款的意圖,因為如果借款當時被告2知道,肯定要阻止胡某某去借款。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2的訴請。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上訴書

夫妻共同債務上訴書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8)東法民一初字第2XX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認定被上訴人陳借被上訴人蔡及系夫妻共同債務,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法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如下: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2、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蔡要求上訴人王對被上訴人陳所借款承擔共同給付義務的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不存在上訴人夫妻共同舉債的事實,不存在被上訴人陳個人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存在被上訴人陳投資的收益用於與上訴人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上訴人王與被上訴人陳洲間無共同債務系生效判決文書所預決的事實,一審判決使用推定認定被上訴人陳借被上訴人蔡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陳借被上訴人蔡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其理由是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的規定所作的一種事實推定,但上訴人王與被上訴人陳間無共同債務的事實,已有東莞市兩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的(2007)東法民一初字第8359號,(2008)東法民一終字第1437號兩份判決書所確認,一審判決不從生效法律文書的拘束力,對被上訴人陳所借款推定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第九條、第六十三條關於證據的採信原則,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二、我國《婚姻法》沒有排除夫妻一方單獨債務的存在,由於夫妻一方單獨所負債務屬個人債務,是夫妻一方各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完全不同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另一種法律關係,我國婚姻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為認定標準。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陳個人借款為婚姻存續期間所借,系以夫妻身份關係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不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原則。三、《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系特指夫妻間對財產有約定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從邏輯上不能反過來理解成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審判決以無證據證明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邏輯錯誤。且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立法目的,是針對惡意串通逃避夫妻債務的情形,在本案不存在惡意串通逃避夫妻債務的情形下,一審判決適用該條款,系不考慮客觀事實而機械適用法律,違背了適用法律以事實為根據的根本原則。四、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但解釋第十七條也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決定,他人(債權人)要「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見表示」,所以,一審判決僅以不知道約定為由要求上訴人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其理由顯然是不充分的。況本案系借貸合同糾紛,應優先適用合同法及證據規則中關於合同的舉證責任分配。證據規則第五條規定了主張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應承擔的舉證責任,相比較而言,由經手借款關係的被上訴人承擔而不應由非經手的上訴人承擔證明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義務,才符合公平原則。五、被上訴人系合夥加朋友關係,被上訴人陳所借款的真實性,借款投資是否虧損,債務系何時形成及至起訴時債務是否真實存在,證據由二被上訴人掌控,依證據規則,應由二被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及舉證不能的後果,一審對此未有認定,在此情況下,一審判決無疑係為虛構債務的行為大開方便之門,對規範人們的民事法律行為將起到非常不好的社會導向作用。六、被上訴人蔡一審中主張權利所依據的借據及確認的錄音證據證明,被上訴人蔡一直明知並確認被上訴人陳的借款系被上訴人陳XX的個人債務,一審判決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不存在被上訴人陳借被上訴人蔡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二被上訴人系借款合同的主體及合夥利益共同體,被上訴人蔡非善意第三人,上訴人才是借款合同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一審判決純因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陳借款時系夫妻關係就判決上訴人一弱女子對被上訴人二男人合夥形成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顯失公平正義及天理良心。為此,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蔡要求上訴人王對被上訴人陳所借款承擔共同給付義務的訴訟請求,以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交易秩序。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夫妻共同債務最新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1、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範圍包括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可以幫您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問題可以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複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離婚後怎麼處理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賭債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最新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上訴書,怎樣才算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證明,夫妻一方信用卡被起訴是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共同債務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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