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旦涉及到債務問題,雙方爭議就比較大。尤其是有案外人再橫插一腳,就更加棘手。想必走到離婚的地步,雙方感情也是破鏡難重圓了,此時能在離婚的時候少承擔點債務應該也是人之常情。但你想要撇清對外的一筆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恐怕不是口頭上說說那麼簡單容易,follow me ,看看怎麼去區分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
一、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基本原則:
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在離婚糾紛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考慮以下兩點作為基本的判斷依據。即使夫妻事先或者事後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二、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以上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三、涉及債權人起訴或者一方起訴另一方承擔債務的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離婚糾紛中,舉債一方需要證明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該債務將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因離婚糾紛中一般不追加第三人,人民法院一般要求債權人另案主張權利。若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一般不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但與夫妻利益相關的除外。在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的借貸糾紛中,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作為判斷依據,只要借款發生在債務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則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三鍾情形的例外:(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3)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四、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法律風險提示:
如果存在一方通過偽造債務,增加對方義務,一旦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偽造債務,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偽造債務的一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財產,離婚後,另一方發現其配偶存在偽造債務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會隨一方死亡而債務也隨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