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與個人財產、個人債務的界定,是法律實務領域長久以來的熱點、難點,刑事審判、民事審判都深度涉及。如「私募之王」徐翔被判刑後,涉案財產至今仍未辨析完畢,徐翔的刑期即將屆滿,但其妻子應瑩女士仍奔波在保護其合法份額的路上。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方勇律師撰寫的《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認定?謹記10條原則!》,被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法院、威海市公安局和諸司法局等眾多政法單位轉載,被譽為「非常及時準確,特轉載推送給各位朋友參考」。
以下全文轉載自: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https://www.toutiao.com/a6639181875262784007/
▌編前語: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此司法解釋,被法律界稱之為24條的超級大補丁,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離婚被負債的情況。當然用另外一個視角來看,也給債權人舉證帶來了難度,為此大額借款在出借的時候,一定要借款方夫妻共籤才可以規避風險。
\ 夫妻債務十條原則 /
1.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
2. 夫妻均籤字確認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配偶一方授權、認可或追認的,為共同債務。
4.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約定有夫妻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個人債務。
5.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
6.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用於個人消費、賭博或去向不明的,為個人債務。
7.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8.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企業經營者用於事業的巨額負債,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一般並不會因新規而風險降低。
9.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10.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產生的(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等),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