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聞選讀 | 方勇律師對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認定進行解析

2020-10-13 中聞律師事務所

註: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與個人財產、個人債務的界定,是法律實務領域長久以來的熱點、難點,刑事審判、民事審判都深度涉及。如「私募之王」徐翔被判刑後,涉案財產至今仍未辨析完畢,徐翔的刑期即將屆滿,但其妻子應瑩女士仍奔波在保護其合法份額的路上。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方勇律師撰寫的《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認定?謹記10條原則!》,被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法院、威海市公安局和諸司法局等眾多政法單位轉載,被譽為「非常及時準確,特轉載推送給各位朋友參考」。

以下全文轉載自: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https://www.toutiao.com/a6639181875262784007/

▌編前語: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此司法解釋,被法律界稱之為24條的超級大補丁,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離婚被負債的情況。當然用另外一個視角來看,也給債權人舉證帶來了難度,為此大額借款在出借的時候,一定要借款方夫妻共籤才可以規避風險。


\ 夫妻債務十條原則 /


1.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


2. 夫妻均籤字確認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配偶一方授權、認可或追認的,為共同債務。


4.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約定有夫妻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個人債務。


5.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


6.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用於個人消費、賭博或去向不明的,為個人債務。


7.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8.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企業經營者用於事業的巨額負債,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一般並不會因新規而風險降低。


9.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10. 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產生的(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等),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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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修改後的《婚姻法》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那麼我國關於最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還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  三、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清償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2020版)
    》第1條及第3條明確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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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過程中不僅有財產分割,撫養權問題,同時還會涉及到夫妻債務的問題,並且同時夫妻債務同樣與財產分割一樣重要,如果不能很好的理解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可能離婚的時候自己會背負一些不屬於自己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