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美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老楊夫婦共同經營的貝塔公司應償還宏宇公司貨款36.5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老楊及妻子阿美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雖然公司唯一股東系夫妻中的一方
但若該公司實際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
則夫妻雙方應對公司的債務
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承擔
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5月開始,貝塔公司向宏宇公司購買塑料米,雙方口頭約定按月結算。宏宇公司每個月向貝塔公司出具《對帳單》,由老楊籤字後回傳給宏宇公司。2017年4月,經對帳,老楊確認貝塔公司尚欠宏宇公司貨款41.5萬元。當月,老楊通過銀行轉帳向宏宇公司支付了5萬元,尚欠36.5萬元至今未還。阿美系貝塔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貝塔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阿美是貝塔公司的唯一股東。老楊與阿美系夫妻關係,在貝塔公司、老楊與宏宇公司交易期間,貝塔公司通過阿美和老楊的個人帳戶向宏宇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
後宏宇公司多次向老楊與阿美催討貨款,老楊、阿美均不予支付,宏宇公司遂將貝塔公司、老楊、阿美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貝塔公司、老楊、阿美支付貨款36.5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宏宇公司認為,貝塔公司雖然唯一股東是阿美,但老楊實際上是共同經營的,對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貝塔公司、老楊、阿美均未到庭答辯,也均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貝塔公司至今尚欠宏宇公司貨款36.5萬元未付,已經構成違約。現宏宇公司主張貝塔公司支付貨款36.5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阿美系貝塔公司的唯一股東,其未到庭參與訴訟,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故阿美應對貝塔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阿美與老楊系夫妻關係,且貝塔公司與宏宇公司的業務往來均由老楊在接洽,《送貨單》及《對帳單》均由老楊籤字確認,貨款亦有部分通過老楊帳戶轉帳給宏宇公司,因此可以認定貝塔公司系阿美與老楊夫妻共同經營,因此,老楊亦應對貝塔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據此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由於一人公司只有唯一股東,公司決策均由一人決定,有些個人為了防止不必要的麻煩,就以自己名義成立了一人公司。但一人公司相對多人公司而言存在一個問題,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實生活中,確實很難區分公司財產及個人財產,因此,一人公司的債務一般由股東個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若一人公司實際由夫妻共同經營,則公司的財產亦很難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權利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夫妻共同經營的一人公司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
轉自: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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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介
劉珊珊律師,上海財經大學法律碩士畢業,現為浙江海昌律師事務所(溫州市十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劉律師是第一批溫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律師人才庫成員,鹿城區法律援助志願者。劉律師至今已經經手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三百餘起,廣泛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危險駕駛罪、販賣毒品罪等刑事辯護案件。當事人對辦案結果都非常滿意。
如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成功為當事人討回借款及利息;
梅某某離婚糾紛案——成功幫助當事人擺脫不幸婚姻並爭取到孩子撫養權;
楊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成功為當事人要到工程款;
向某某故意傷害案——當事人無罪釋放,獲「正當防衛」不起訴決定;
盧某某販賣毒品案——公訴機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庭撤回部分毒品數量的指控,當事人獲得輕判;
趙某某尋釁滋事案——當事人從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意見到法院實際判處二年等。
諸多刑事案件當事人成功取保候審,獲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緩刑判決。
劉律師現還擔任多家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協助企業進行合同起草以及審查工作,為企業規避法律風險。
劉律師本人曾先後榮獲「溫州市律師行業優秀黨員」及「溫州市律師行業優秀黨務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劉律師就職的「浙江海昌律師事務所」創立於1993年,是溫州市的老牌律所,曾榮獲「浙江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浙江著名律師事務所」、「首屆溫州市優秀律師事務所」等諸多榮譽稱號,並連續六年蟬聯「溫州市十強律師事務所」。
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高效、專業的法律服務是劉律師的執業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