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供擔保,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附9大案例)

2020-09-03 農信


問題的又來


保證擔保作為一項債權保障措施在銀行的業務實踐中應用非常廣泛,當保證人為自然人時,有些信貸機構有時會只讓夫妻一方做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相應債務是保證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備註:本文僅討論夫妻一方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情形。


相關規定及目前的主流觀點


關於擔保之債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目前缺乏直接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 民一他字第9號】(以下簡稱《9號復函》)認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最高院的主流判決認為上述《9號復函》僅僅是針對個案的復函,不屬於司法解釋性質,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夫妻一方擔保之債一般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具體個案中,保證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重點要考量該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如果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也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


相關典型判例


認定為共同債務的案例


案例1

張秀萍、田瑜企業借貸糾紛再審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4號

【案情簡介】

張秀萍與徐躍全系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徐躍全對外提供保證擔保,徐躍全為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後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秀萍與徐躍全與借款人一起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裁判內容】

最高院經再審認為:本院民一庭就「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中,儘管包含有「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表述內容,但該批覆系針對具體個案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不屬於司法解釋性質,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考慮到配偶一方往往沒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並非所有擔保之債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之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重點要考量該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

上述批覆中涉及的「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擔保人與債務人均為自然人,系朋友關係,不存在共同利益;且所涉擔保與擔保人夫妻共同生活沒有關聯,也不會直接或間接為夫妻共同財產帶來收益。

而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徐躍全儘管系擔保人身份,但其同時也是債務人旭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旭躍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股東徐躍全個人收益的多少,和徐躍全與張秀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也有直接關係,兩案的具體案情並不相同。

最終法院認定相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2


李大紅因與被申請人安英傑、一審第三人寇淮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2908號

【裁判內容】

最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僅是針對個案相關情況作出的處理意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就個案處理而言,並非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一概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重點還應考量該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關。

本案中,擔保人寇淮系債務人方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而寇淮又是方欣公司另一股東北京華易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方欣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寇淮的個人收益,與寇淮與李大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也有直接關係。李大紅主張寇淮因擔保而形成的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此,李大紅負有舉證責任,而李大紅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寇淮未將方欣公司的經營收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審判決將本案所涉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均無不當。


案例3


達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川區支行、柏在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617號

【裁判內容】

四川高院認為:從本案實際情況看,王劍與柏在蘭系夫妻關係,王友權、王佳鑫分別系王劍和柏在蘭的長子及次子,王友權和楊玉珥系夫妻關係。王氏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系楊玉珥,現法定代表人系王劍,楊玉珥、王劍又系王氏公司的股東。王氏公司股份的數次變更都是在其家庭成員間的變更,法定代表人也是在王劍、楊玉珥之間作了多次變更,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王劍、楊玉珥與農商行達川支行籤訂的《保證合同》是對其家族企業王氏公司的家庭內部擔保行為,並無不當。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王氏公司分別是王劍與柏在蘭、王友權和楊玉珥夫妻共同財產,王劍、楊玉珥擔保的行為是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由此而產生的債務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柏在蘭作為王劍之妻,王友權作為楊玉珥之夫,應當分別對王劍、楊玉珥的擔保責任按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4


張霞與成都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1215號


案例5


楊明然、王丹與吉林奧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建大偉業混凝土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終644號


案例6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鋒明民間借貸糾紛,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終783號


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案例


案例7


萬仁輝與張紅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申2777號

最高院認為:對成清波與萬仁輝、富源貿易公司、成城集團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民一終字第133號終審判決。該判決書中認定成清波於2011年10月10日出具《承諾書》,為富源貿易公司向萬仁輝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成清波應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成清波的上述債務屬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之規定,上述涉案債務不應認定為成清波與張紅英的夫妻共同之債。


案例8


賀志娟、安陽市嘉力石油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646號裁定


案例9

周鳳珠、青島威邦貿易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3915號

特別提示: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針對同一問題,不同法院可能會有不同裁判觀點,相應風險請謹慎評估.


相關焦點

  • 一方對外擔保形成的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那麼,一方因對外擔保發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也就是說劉某因擔保形成的150萬元本息債務,是否能夠認定為劉某與苟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經在2015年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做過一個書面答覆,該答覆指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借款用於婚前公司經營,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為證明陳某與傅某共同經營聯強公司的事實,易某提供了以下證據:1、原審法院(2014)溧洪商初字第184號民事判決書(下稱14-184號判決)、(2014)溧洪商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下稱14-218號判決),證明聯強公司為經營曾向銀行貸款,陳某用自己名下的房產,分別為聯強公司的貸款向銀行做抵押擔保及保證責任的事實,同時也證明陳某與傅某共同經營聯強公司的事實
  • 最高院:夫妻一方作為債務加入人承擔的個人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年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2015]民一他字第9號復函中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見,如果舉債人之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夫妻一方對外承擔的是擔保之債,則該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作為債務加入人而承擔的個人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最高院:配偶為夫妻共同利益所設擔保之債,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初明峰 劉磊 鄭夢圓編者按:最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9號復函之後,配偶對外擔保之債是不是必然認定為個人債務,一概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詳見實務分析。,申華平為華平公司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實際上也是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擔責任。
  • 論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時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之適用
    針對案件審理中常遇到的「當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外舉債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的問題,《指導意見》第十九條區分兩種不同情形,確立了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債務認定規則。
  • 怎麼區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附最新《婚姻法》條款!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並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欠下的巨額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對借款2108萬元,《借款合同》上僅有張平一人籤字,應屬張平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同時《借款合同》記載的借款用途為投資,結合借款金額所借款項明顯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張平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債務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張平主張該2108萬元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承諾共同償還他人債務,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編者按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籤訂共同還款書,承諾對某筆債務共同還款,案號:(2019)京0105民初60269號典型案例2:張某平、陳某志與陳某秋、陳某等民間借貸糾紛要點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 小心了,到底怎麼借錢,才算夫妻共同債務,看這篇就夠了(附夫妻共同債務類案裁判規則)
    第三,擔保之債作為債務的一種,同樣適用於法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認定標準。當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對外擔保產生的利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時,該擔保之債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的債務應系其夫妻共同債務的,可向法院提起夫妻共同債務確認之訴
    2.作為借款人的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其股東及公司監事系夫妻關係,公司的經營狀況決定其家庭收益,故該公司實際是夫妻共同經營,股東為公司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實際上也是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擔責任。3.作為債權人的原告認為,已生效裁判文書所認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應系其夫妻共同債務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確認之訴。
  • 今後夫妻共同債務案件這樣審理(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第三,擔保之債作為債務的一種,同樣適用於法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認定標準。當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對外擔保產生的利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時,該擔保之債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及審查要點1.
  • 如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但你想要撇清對外的一筆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恐怕不是口頭上說說那麼簡單容易,follow me ,看看怎麼去區分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一、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基本原則: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在離婚糾紛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考慮以下兩點作為基本的判斷依據。
  • 小心了,到底怎麼借錢,才算夫妻共同債務,看這篇就夠了(附夫妻共同...
    當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對外擔保產生的利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時,該擔保之債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及審查要點1. 夫妻就債務達成合意夫妻雙方共同籤名、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負債務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到底怎麼借錢,才算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證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是否處於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機狀態)對於甄別夫妻間是否存在規避債務、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證明夫妻感情優劣對於夫妻一方或債權人均非易事。第三,司法實踐中存在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但未共同籤名確認的情形。一旦未籤名舉債配偶否認,法院往往很難認定夫妻雙方存在舉債合意。
  • 分居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據此,通常可得出以下觀點:(1)如果夫妻雙方具有舉債的合意,即便是分居狀態,比如共債共籤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都將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在夫妻雙方無舉債合意時,夫妻雙方實際處於分居狀態且日常消費開支系用於一方個人生活而非家庭或者夫妻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分居期間因個人生活消費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由負債方個人承擔
  • 【案例】到底怎麼借錢,才算夫妻共同債務?看這篇就夠了
    第三,擔保之債作為債務的一種,同樣適用於法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認定標準。當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對外擔保產生的利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時,該擔保之債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賭債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代理詞
    原告李某某是開擔保公司的,是有社會經驗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顧問的,其應當知道要夫妻共同來承擔該筆債務需由兩夫妻共同籤字在法律層面會比較安全。從其第二次出具借條時讓胡某某找擔保人籤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處。
  • 涉夫妻共同債務的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彙編
    一、公報案例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婚內債務的,出借人應對借貸關係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關鍵詞】虛構婚內債務;惡意串通;自認債務;舉證責任【裁判規則】
  • 【微普法】到底怎麼借錢,才算夫妻共同債務?
    當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對外擔保產生的利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時,該擔保之債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相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疇時,債權人需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1)「夫妻共同生活」的審查要點「夫妻共同生活」範圍大於「家庭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