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體、政體及二者關係是中國憲法學界應努力研究和回答的問題

2021-01-07 水去法來

民主、共和是政體還是國體?

【編者按】

感謝本文作者馬嶺教授(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賜稿本公眾號。

本文系《民主與共和》一文的節選。該文最初發表於:《戰略與管理》,2016年第1期。

為適應手機閱讀的需要,對段落做了一定的調整,但文字沒有改動。由於篇幅所限,推送時省略了注釋。

本推送全文共6840字,13圖(配圖為編者所加)。閱讀全文預計需要40分鐘。

一、民主、共和是國體

1.關於國體的含義

根據我國憲法學界的通說,認為國體即國家的階級本質,它是由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來的國家的根本屬性。

歷史上主要有奴隸主階級專政、地主階級專政、資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等四種國體。

筆者認為:

首先,這一定義階級色彩過濃。

國體確實是指一個國家中誰是統治者,但統治者不一定都以階級的面貌出現,把國體中統治者的統治理解為僅僅是階級的統治是過於狹窄的,統治者可能是一個階級,或幾個階級的聯合,也可能是人民(平民),即人民主權,也可能是全體,即全民國家(共和國),還可能是個人,如君主專制。如果國體只能是階級的統治,並因此認定奴隸社會是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封建社會是地主階級的統治,那麼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就不可能採取君主制而只能採取共和制的形式,因為奴隸主階級、地主階級都不可能是一個人,君主一個人不可能構成地主階級或奴隸主階級,地主階級或奴隸主階級往往是君主和貴族聯合統治的國體,即君主與貴族的共和制。

其次,國體不僅確認統治者,而且也確認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關係,這一點尤其重要,即統治者如何對待被統治者,而這種關係應該至少有共和或專政、開明或獨裁等類型。

把統治解釋為僅僅是專政,進而分為奴隸主階級專政、地主階級專政、資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等四種國體,顯然是片面的。

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可能是專政與被專政的關係,也可能不是這種關係,如統治者也可能適當照顧被統治者的利益,我國歷史上也出現過開明、寬和、甚至仁義的君主統治。認定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只能是專政與被專政的關係,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類型的關係,是一種簡單的對抗性思維,只強調對立的一面,並以此「一面」為「全面」,這種偏激的理論極易導致實踐中的暴力統治和暴力革命,以及極端壓迫和極端反抗。

再次,我國的一些憲法教材將資本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視為當代的兩種主要國體,也值得商榷。

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主要是指意識形態,「主義」是意識形態的範疇,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是指國家的主流意識形態特徵,而不是國體。

2.國體既然是確認統治者,那麼民主、共和就應屬於國體的範疇

既然共和國是全體的統治,所有人都有權參與統治,那麼共和制就是一種國體,同樣地個人統治(君主)、貴族統治(精英)、多數人統治(平民)也應是指國體,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共和制應該是國體問題而不是政體問題,因為它們都在確認「誰是統治者」。但它們都沒有確認統治者的統治方式,如民主國家怎麼實現民主?共和制下怎樣實現共和?君主、貴族是怎樣聯合統治的?這些統治方式才是政體(如何統治)問題。

梁啓超1915年在《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

(首發於《大中華》雜誌)

一文中曾指出:

「夫立憲與非立憲,則政體之名詞也;共和與非共和,則國體之名詞也。」

筆者認為,如果把民主制中的主體和共和制中的主體都做廣義解釋,即民主之民包括全體公民,共和是全體公民的共和,民主制就基本等同於共和制——都是全體的統治。但如果把民主制中的「民」分為廣義(全體)和狹義(平民多數),共和制的主體也做寬窄之分,那麼,民主就不能等同於共和,而是被共和所包容。

即共和根據其主體範圍的不同可分為:

平民共和(多數人共和)、

精英共和(少數人共和)、

公民共和(全體共和)。

其中平民共和(多數人共和)與狹義的民主國體重合;這一國體根據多數人對少數人態度的不同,又可進一步分為溫和的平民共和(多數寬容少數)和暴戾的平民專政(多數對少數專政)。

二、民主、共和不是政體

1.政體的含義

根據我國憲法學界的通說,政體是指統治階級採取何種原則和方式來組織自己的政權機關,實現自己的統治。筆者基本認可這一定義,只是認為將統治階級改成統治者更為確切。

政體是統治者確定之後、統治者如何統治的問題,是統治的形式,具體表現為國家的權力框架(通常主要指最高權力的框架)。民主、共和是多數統治、全體統治的問題,而不涉及多數或全體如何統治,它們如何統治一般體現在總統制、半總統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委員會制、人民代表大會制等政權組織形式中,這些政權組織的形式才是政體問題,它們反映了國家權力的不同搭配形式。

如英國的國體應該是民主共和制,是君主、貴族、平民共治;政體是君主立憲制,表現為平民院(下院)大權在握,貴族院現在基本被架空,君主臨朝而不理政,在這一格局中,以平民院為核心,這種虛君共和的政體體現了英國的國體——既是以「民主」為基礎的、又是各階級「共和」的,是一種民主的共和國。

又如美國,其國體是民主共和,其政體是總統制,在這一體制中,總統類似於君主(高度集權),法院具有精英和貴族的特徵,國會代表了民眾意願,三者彼此間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整個國家體制照顧到各階層、階級的利益。

此外美國政治體制中的兩黨制、國會的兩院制也體現了共和的精神。

如兩黨中的「民主黨」主要代表中層、中下層階級的利益,有更多的民主色彩,「共和黨」則更多地代表了中上層和上層的利益,兩大黨雖然在競選時尖銳對立,但選舉結果出來後卻能夠和平共處,共同遵從法治,執政黨沒有將反對黨置於死地,反對黨也沒有造反或起義,而是彼此「共和」。

在國會的兩院制中,「參議院由國家的『天然貴族』主導,眾議院則是普通民眾的代表,參眾兩院只有相互合作才能實現各自的利益,才能實現他們的共和、共生、共存。」 參議院的設置有利用社會精英的理性來調節眾議院感情用事的功能(也有平衡大州和小州利益的功能),是對大民主的一種防範。

美國作為一個「民主」、「共和」國家,與英國相比其政體中有更多的「共和」色彩:「美國憲法中的那些關鍵性設置,無一不是與規範多數人權威為目的的:兩院制是為了削弱議會中多數派一手遮天的壟斷地位;行政首腦對立法的否決權是對多數人立法的牽制;司法獨立和司法審查通過提升憲法地位而削弱了議會多數派的決策能力;後來以修正案形式加入憲法的權利法案則更說明問題——它的目的是為了限制議會的決策範圍。」

「一些歷史學家研究發現,對美國革命和憲法制定產生重大影響的是18世紀英國激進共和派的思想,而不是自由主義。」雖然「古典共和國以共和主義為哲學基礎,近代共和國以自由主義為哲學基礎」,但「歷史上自由主義對共和主義原則是具有繼承性的」。

一般來說,民主共和制的國體可以和總統制、半總統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委員會制等不同的政體進行搭配,但共和制的國體(或者說在民主共和制中更偏向於共和的國體)是否更容易與總統制、半總統制的政體結合,而民主制的國體(或者說在民主共和制中更偏向於民主的國體)是否更容易與議會制、人民代表大會制等政體相適應?則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細察,弄清楚這樣的問題或許對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有啟發意義的。

2.政體的分類

在我們的多數憲法教材中,政體大致分為君主制和共和制兩類,每一類又可做進一步的細分:

政體分類圖

筆者認為,這一政體的分類圖應是國體與政體的分類圖:

表格左側是國體的類型(君主制和共和制),

右側是政體的類型(無限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以及議會制、總統制、半總統制、君主立憲制、委員會制、人民代表大會制)。

此圖也許恰恰說明國體、政體是渾然一體的,我們一方面在理論上將國體、政體做了嚴格區分,另一方面在理解和闡述中又不自覺地將二者混同——將國體問題也納入政體的範疇。

如有學者這樣闡述:君主制「可分為無限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無限君主制的典型是君主專制制。有限君主制包括等級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

筆者認為其中君主制「可分為無限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是關於國體的分類,是指君主制的國體又「可分為無限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兩種,但不論「無限君主制」還是「有限君主制」都仍然是國體,前者是指一個人的統治(統治者是君主),後者是指君主和貴族分享統治權(君主和貴族都是統治者)。

「無限君主制的典型是君主專制制」,這是在講無限君主制這種國體其政體的典型形式是君主專制制,即各種最高的國家權力統屬於君主一人(統治機構的設置在最高層是單一的);

「有限君主制包括等級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是在講有限君主制這一國體所採用的政體形式包括等級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如國王、貴族院、平民院等機構的權力劃分)。

還有的教材將共和政體分為貴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總統制共和國、議會制共和國、半總統制、人民代表制, 筆者認為其中貴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應是國體,因為前者是貴族掌權,後者是有選舉權的人民以間接民主的方式掌權,而總統制共和國、議會制共和國、半總統制、人民代表制才是政體,因為它們涉及總統、議會、政府等國家機構如何組成、彼此間是何關係等組織形式的問題。

此外,作為政體的君主專制制是否可以再細分?

如中國歷史上的君主專制制是否可以進一步分為開明君主專制和獨裁君主專制?前者因君主在決策時能夠傾聽、採納大臣們的意見,甚至接納民意,因此具有一定的共和性質。

還有學者根據丞相機構設置以及君相關係的不同對中國古代的政體進行分類,「在中國封建社會裡,雖然根本上都是君主政體,但不同時期的君主政體也有很大不同。由一相制到多相制,又由多相制發展到無相制。」

三、國體和政體的關係

筆者認為,國體確定的是統治權的歸屬,是國家權力的所有權問題;政體是統治權的應用,是國家權力的使用權的歸屬。統治權如何應用涉及到很多方面,如統治術、用人、謀略、人格塑造、樹立權威等等,政體與之不同的是它確定國家政權的「組織框架」,這不是涉及國家權力「使用」的一切問題,而是重點涉及國家權力的「使用權」之主體,即國家權力「歸誰使用」(國體是國家權力「歸誰所有」)。「國體是階級分權,政體是機構分權。」

在西方憲法學中,往往只講「政體」不講「國體」,亞里斯多德談論政體時,「並沒有把政體和國體區別開來,而是認為政體的異同決定著國家性質的異同。」

亞里斯多德依據兩個標準對政體類型做了劃分,即:

(1)掌權者人數的多少;

(2)為了全體人民的利益還是少數人的利益。

依據第一條標準,可以將政體劃分為一人執政的政體、少數人執政的政體和多數人執政的政體;依據第二條標準又將這三類政體分別進一步劃分為君主政體與僭主政體、貴族政體與寡頭政體、共和政體與平民政體。

其中,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共和政體因為「照顧到公共利益」而成為「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則由於「只照顧到統治者們的利益」而成為「錯誤的政體或正宗政體的變態(偏離)。」

筆者認為,其中第一條標準「掌權者人數的多少」是國體問題而不是政體問題(統治權屬於誰),根據這一標準所作的政體分類(一人執政、少數人執政和多數人執政)其實是國體(統治者)的分類。

第二條標準是在講國體的優劣,亞裡斯多德並不認為三種「政體」本身有好壞之分,並沒有簡單地下結論說一人執政就一定不好,多數人執政就一定好,而是認為三者都可能好,也都可能不好,關鍵是看其「為了全體人民的利益」還是「只照顧到統治者們的利益」(統治權為誰服務),即一人統治也可能是好的,如果它能為「全體人民」某利益就是值得肯定的君主政體(君主只為自己謀利益就是僭主政體),少數人統治時如果能為多全體謀利益,也是好的(貴族政體),反之如果只為少數人謀利益就是寡頭政體,同樣地如果多數人的統治只為自己謀利益,也是變態的(平民政體),只有當多數人為全體謀利益的時候,它才是正當的(共和政體)。

筆者認為,雖然都是「為自己」謀利,但「自己」的人數是不同的,或一人,或少數,或多數,因此「為多數」總比「為少數」好,「為少數」又比「為一人」好,即同是變態政體,僭主政體最差,寡頭政體次之,平民政體略好;同理,同是正宗政體,共和政體最好,貴族政體次之,君主政體再次之。

但正宗政體是否都好於變態政體呢?如正宗的君主政體是否好於變態的平民政體?

亞里斯多德的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因為當君主為公眾某利益時,平民百姓及其貴族的私權利(生存權、財產權等)至少還有基本的保障。即評價政體的優劣,最重要的不是統治者是誰(以及人數的多少),也不是統治者如何統治,而是統治者是否「照顧到公共利益」,即是否為人民(全體)服務。而這些對政體的論述實際上都是在論述國體,是在判斷國體的優劣,或者說是將國體與政體混在一起論說的。當亞裡斯多德分析公民大會、陪審團、議事會、執政官等機構的時候,才是在專門論述政體問題,他強調了這些機構中成員的階級成分(富人或窮人、貴族或平民等),意在表明這些機構的性質是由其成員的階級構成反映的,不同階級的統治(國體)體現在這些不同的機構(政體)中,政體的異同決定著國家性質的異同, 這是政體反映國體、體現國體的問題。

在我國的多數憲法教材中,雖然承認國體和政體是緊密聯繫的, 但通常認為它們是明顯不同的,國體是國體,政體是政體,國體不可能包含政體,政體也不可能包含國體。

但在西方學者看來,政體包含了國體,體現了國體,明確了政體就自然明確了國體,研究統治方式是以明確統治者為前提的,統治者和統治方式不可分割,天然渾成,沒有必要專門加以區分,正如美國的薩託利教授所說:

「在關鍵時刻,權力取決於行使,不是取決於有名無實的歸屬。」

國體和政體是同一的(尤其在古代),不能分也不必分,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君主專制,它既是國體也是政體,作為國體,它是指一個人的統治(統治權屬於君主一人所有),作為政體,它是指各種最高的國家權力由君主一人集中使用(君主這一位置的設置是國家權力的使用權高度集中的表現形式)。此外有限君主制是君主和貴族分享統治權,它也同樣既是國體(君主和貴族都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也是政體(國王和等級代表機構等分別享有國家權力的使用權);君主立憲制亦同樣既是國體(君主、貴族、平民都是統治者),也是政體(國王、貴族院、平民院分別使用國家權力)。

到了現代,世界各國在國體上基本都強調人民共和,國家權力的所有權屬於人民已經成為共識,雖然事實上人民共和有真偽之分(「真」還是「偽」往往要看該國具體的政體而不是其抽象的國體),除少數國家強調人民專政外, 各國基本都號稱全民國家,因此研究國體似乎已經沒有太多意義,對西方來說這是一個已經解決的問題,他們早已放棄了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專政,也早已放棄了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他們已經將「全民共和」作為國家的性質,因此他們在憲法學上重點探討的是政體,是國家權力由誰使用、怎麼使用的問題。我國亦有學者批評我們長期以來過於關注國體(其核心是誰掌權),而沒有認識到政體的關鍵作用(如何設計一種機制來控制「控制者」), 也有學者對傳統的「國體決定政體」論提出了異議,認為應當是「政體決定國體,政體的意義決不是僅僅對國體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一個實際中的國家是民主的還是專制的,根本上取決於這個國家實行何種政體。」「對一個國家的建構而言,政體的確比國體更具決定性。作為國體的君主制與共和制,好比果皮;作為政體的立憲與專制,好比果肉。」 還有學者指出國體、政體的不可分性,「政體的載體自然是政府的組織,國體的載體呢?難道國體的載體不也是政府組織嗎?」「社會各階級的政治地位和政權組織的形式,必須放在一起來說。」

在當代,政體類型的多樣性已經主要不是由國體決定(總統制、半總統制、議會制都是民主共和國),而是主要由每個國家的歷史、文化、民族等因素在其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因此,即使是政體已經相對穩定的西方國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其政權組織形式也還會面臨一些新問題,也還需要進一步探究、發展和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這並不是說我們現在和西方一樣,國體問題已經解決,已經不重要。

對於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國體問題仍然是有現實意義的。

因為我們可能正處於一個由民主專政向民主共和轉變的歷史時期(至少在理論上),我們既要向民主專政的時代告別,又要面向未來——

我們將要建立的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

在國體上更符合我們國情的是精英共和國還是民主共和國?

國家的主人是社會中的少數(精英)?還是社會中的多數(民眾)?或者是社會成員的全體(精英加民眾)?

精英在我們的國家中應該是統治者(精英共和的國體)、還是僅僅為管理者(民選精英的代議制政體)?或者是被改造、被打倒的對象(民主專政的國體)?

我們是否應當將精英共和製作為一種過渡、將來在此基礎上再實現民主共和?

在此階段作為統治者的精英該怎樣對待平民百姓?開明還是專制?

與這些不同國體相適應的政體應該是什麼?

如果我們堅持「人民共和國」的稱號,那麼該怎樣實現人民民主?又怎麼體現人民共和?

現有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作為與民主專政的國體相適應的一種政體設計的,那麼在民主共和的國體之下是否還能繼續適用?還是需要做某些變通,甚至需要動大手術?

……

這些國體、政體及二者間複雜關係的問題,是中國憲法學界應當努力研究和回答的中國憲法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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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來,古德諾就回答了他司職憲法顧問所要回答的問題:「根據以上條件,將中國福祉放在心上的人們應持何態度?他們應建議共和制的繼續,或者改建君主制呢?」古德諾雖然承認這是「難以回答的問題」,但緊接著馬上寫道:「然中國如用君主制,較共和制為宜,此殆無可疑者也」,「中國如要維持其國家獨立性,則必須發展立憲政府,而中國的歷史和傳統、社會和經濟條件、中國與外國列強的關係,所有這些都讓中國更易行君主立憲,而非共和立憲」。行文至此,我們是跟著古德諾的思路走到了他的顯白命題。但不要忘記,備忘錄並不是終結在顯白命題處。
  • 憲法修改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注入定力和活力
    作者:中共天津市委黨校、天津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 李秋容  憲法作為根本大法,主要內容和功能在於建構良好政體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以及二者協調發展。該思想被黨的十九大確定為黨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深刻回答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內在地包含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基本方略。指導思想是制度的靈魂、全民共同的思想基礎,將之載入憲法,能夠迅速凝聚最廣泛共識,為制度自信和制度發展提供強大思想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