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的權力平衡:明治憲法體制的進步與危險

2021-01-10 網易新聞

人類歷史存在著一個從古代到現代的演變過程,這種演進論的歷史觀雖然在西方的歷史進程中得以證成,但對東亞世界卻還是一個新穎的事物,在古典中國和日本等東亞政治共同體中,普遍盛行的還是王朝循環論或萬世一系論的政治歷史觀,這種情況直到西方列強的叩門與侵入之後,才開始有所改變。這個由西方勢力主導的東亞政治變遷是一個痛苦而艱難的過程,對此,中國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降就被深深地捲入其中而無法自拔。日本也同樣如此,自1853年發生美國黑船事件之後,也被捲入到一個近代化(或現代化)的變革過程之中,構成了兩個傳統國家各自「風雲激蕩的一百年」。

不過,雖然同為東方國家,由於文化傳統、社會結構和地緣政治等多個方面的差異,中日兩國在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卻呈現出巨大的差別。這種情況的緣由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個重要維度便是中日兩國在面對西方列強衝擊下的有關國家構想的籌劃,政治與憲制方面的國家構想從某種意義上決定著這兩個國家的未來。

每個國族都會有關於自己的政治圖景。日本也概莫有外,但是,傳統日本的國家構想,正如同中國的清王朝一樣,也面臨諸多問題,很難稱之為真正的「國家構想」。日本的傳統問題是幕府體制與天皇一系的關係問題,究竟誰是日本政治領導力的主體,這個問題數百年來都是隱晦不明的,所謂道統、法統與政統高度糾結、矛盾和緊張,二元體制理據不足,正當性缺失,七百年來一直難以成立。

但當它們面對美利堅的黑船來航,敏銳地感受到船堅炮利背後的制度與文明,很快就開始真正地把握到西方之所以優越的制度架構,由此在派遣大批朝臣遠赴西方諸國考察時便著力於謀劃它們的國家構建:即通過憲法架構重塑日本國的國家構想並付諸實踐。對此,幕府晚期的勝海舟、吉田松陰、板垣退助等思想家們就有明確的意識。而到了福澤諭吉那裡,重新構建日本國的藍圖就不再只是一種遙遠的設想,而成為啟蒙思想的一個基本目標。為此,他提出了文明更化的新歷史觀,認為日本要在制度文明上徹底擺脫亞洲、尤其是中國儒家宰制數百年的傳統約束和陰影,開始邁向一種新的文明,構建一個新的國家。這樣的文明國家在西方已經成為現實,日本就是要效法西方、英美國家,從半開化的國家進步到一個文明的可與西方歐美國家比肩的現代立憲政體國家。

福澤諭吉的「脫亞入歐論」,以及一批主張類似觀點的日本思想精英,對於明治前後的日本之影響是巨大而深遠的。沿著這種新政治文明的變革理路,巖倉具視、木戶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一批明治維新的推動者和明治憲法的創製者,構建了一種不同於傳統東亞文明屬性的現代日本國家的規劃與繪製。換言之,在明治憲法中集中展現了一種關於日本國的具有現代性意義的國家構想,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明治憲法是一部開啟了現代日本國家之舟的現代性憲法。

當然,明治憲法與美國憲法、法國憲法乃至英國的未成文憲法相比,構建的天皇體制具有很大的保守性,其君主立憲制與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有著本質區別,這可以從天皇大權獨攬的國體構造中有所集中體現。儘管如此,我們也不能否認,明治憲法仍然是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憲法,日本由此打造的乃是一個立憲制君主國家,其國家構想依然具有現代立憲主義思想的內蘊。正是基於明治憲法的混合和複雜的性質,對於明治憲法及其國家構想從一開始就有多種解釋。或者說,明治憲法以及日本國家的現代發育就是在如此歧義的制度構建和思想解釋中一路走下來的,其先進性與反動性基於一身,有輝煌的時期,也有陰暗的時期,有導致日本蓬勃發展的要義,也有促使日本走向毀滅的種子。由此生發的日本憲法學也就同時具備了模仿性、獨創性與混合性的特性,其自由民權與國家集權的二元對峙色彩非常凸顯。總括起來,明治憲法的國家構想具有下面三種面性或由此導致三種不同的解釋理論。

自由民權與國家集權的對峙

第一種是自由民權論。這派理論雖然一直不是日本明治時期制憲乃至明治憲法的主流,卻具有現代性價值的普世性,是日本政治破局和脫亞入歐的真正起點,具有自然法的正當性。

這派理論認為,當時的日本之所以落後於西洋諸國,在文明層次上低於歐美世界,首先在於傳統日本社會的不平等和自由權利意識匱乏,人民愚昧、不開化,等等。所以,他們深受美國革命和法國啟蒙思想的影響,接受了天賦人權的自由平等觀念與價值訴求,由此,他們要構建的新型日本,乃是一種自由平等的國家構想。不要說板垣退助、福澤諭吉、加藤弘之、中江兆民等在野人士對自由民權、天賦人權思想的鼓吹與行動,即便木戶孝允、伊藤博文、大隈重信、井上馨等明治政府的重臣,思想中也不乏憲制理念,他們所構想的日本國乃是一個現代的憲制國家,憲法在他們的心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大隈重信等人,他們的國家構想是民主立憲,主張效法英國式憲政,在他們的構想中,日本憲法應該是英國式的立憲君主制。至於伊藤博文,他的理想憲法或許也是英國式的立憲君主制,只是現實的政治情勢,才導致他與大隈重信對峙,主導創製了確立絕對主義天皇體制的明治憲法。

來自英美法不同思想譜系的民權思想理念,雖然沒有為明治憲法所全部吸收,明治憲法所構建的日本國是一個天皇制的立憲君主制,但其中仍然秉有民權、法治和自由平等的價值理念以及立憲主義的架構要素。例如,明治憲法第二章明確規定,保障臣民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權利,第三章確立了三權分立體制,立法權由帝國議會行使,行政權由國務大臣掌控,司法權由法院支配。第三章規定,設立帝國議會,眾議員由民選的議員組成。第四章規定,天皇的行為應得到國務大臣的輔助,確立了大臣責任制。第五章確立了司法權的獨立。這些憲法條款雖然比之於英國式的立憲君主制,其對於君主權力的約束和規範並不凸顯,非常模糊和曖昧,但無論怎麼說,明治憲法畢竟構建了一個憲法框架,設立了一個約束天皇大權的籠子,並制定了一系列程序性的標準,在遵守相關法律的前提下,維護和保障著臣民的一系列基本權利,從而使日本天皇和政府權力不可能為所欲為、獨斷專橫到無以復加。所以,天皇制度下的明治憲法仍然有著自由民權的憲法意義。

這個自由民權是明治憲法的一抹亮色,儘管它們在明治時期的日本國家構想中一直脆弱稀薄但仍不絕於縷,在明治憲法施行的五六十年來的日本政治格局中,人權至上和民主化作為一種政治努力和理論主張,仍然持續而堅韌不拔地流布,成為日本左翼政治勢力的價值支柱。例如,早在明治憲法擬定時期,關於日本的國家構想就出現了富國強兵的新攘夷派與民主化的民權運動之分歧,而民主化又分為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兩種路徑之分歧,總的來說,推崇自由民權的政治努力最終失敗,而伊藤博文中途變易從而主導了明治憲法效法普魯士的德國道路,並獲得上層貴族的支持。儘管如此,民主化的自由民權訴求在日本並沒有徹底湮滅,而是處於低潮,受到政府的打壓和民眾的反對,並越來越邊緣和激進化。後來,其又與逐漸興起的日本馬克思主義結合在一起,與日本的下層社會民眾以及工人運動結合起來,成為一股不可小覷的政治理論和具有持久價值的思想理論,對於明治憲法及其朝向極端右翼的國家主義乃至軍國主義保持著尖銳的批判鋒芒。尤其是在「二戰」之後,隨著和平憲法的頒布實施,自由民主的思想成為日本國家構想的主流,並保持著巨大的社會影響力,獲得日本人民的廣泛認同。

不過,值得警惕的是,明治憲法以來的關於國家構想的一個難點在於,這派自由民主的價值主張和憲法訴求,總是呈現出一種左翼特徵,與馬克思主義的政治批判性有著密切的勾連,而現實的世界政治在經歷了蘇聯極權主義之後,自由民主的憲法價值與馬克思主義的理想性實質上是迥然不同的,而日本的自由民主理論對此缺乏深刻的反思,其對於日本憲法中的自由民主之堅守和對於右翼國家主義的批判就顯得混亂和盲目。例如,日本現代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丸山真男,他對天皇專制主義以及日本右翼國家主義的反思批判,固然有力,但其盲點卻是沒有深刻覺察日本自由主義與左翼激進主義的合流及其被其扭曲的可能性。

此外,應該指出,自由民權只是一種抽象的價值,其落實還需要一套具體的制度,尤其是憲法體制,其中要處理好人民與統治者的關係,處理好權力與權利、權力配置與分權制衡的關係,處理好政治正當性與治理合法性的關係、不同權利與利益之間的層級,以及行政、立法與司法之間的關係,等等。這些憲法制度的架構,是一個現代的國家構想得以實現的基礎。在此,西方發達國家呈現出一種政治憲法的遞進改良過程,法治憲制與民主平等的推進有一個相互促進的以自由權利為軸心的演變進程。例如美國和英國都是在憲制自由確立之後,才逐漸拓展大眾民主的公共空間,而不像法國政治進程那樣突兀地受到民權思想的鼓動,陷入激進主義的革命狂潮,並且與蘇俄的無產階級專政相接榫,造成立憲主義的逆流。對此,日本明治時期的民權運動並沒有清醒的自覺意識,而是直接鼓吹民主與平等主義的抽象價值,缺乏經濟與政治的社會基礎,難以獲得當時佔據主流的中下層武士和平民的響應,也不可能獲得新的官僚集團和新興權貴財閥勢力的支持,因此,其處於邊緣則是必然的。

但是,這種激進主義的自由民主理念並不會徹底消失,一旦日本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法治進程步入良性軌道,城市市民階級興起,工商法治主義和人權民主的呼聲就會凸顯出來。為什麼在明治時代中期和「二戰」之後,日本國家構想中的自由民主色彩佔據相當的地位,其原因就在於此。呼籲大眾民主、捍衛人民的天賦權利,提高市民的社會福利,反對天皇集權體制和財閥主義,拒斥由此捆綁在一起的右翼保守主義和國家主義,成為日本一個多世紀以來自由民主理路的一個標誌。而這一切恰恰是明治憲法的主體架構所或缺的,在明治憲法中,它們僅僅發揮著某種端倪性的表徵作用。

強化版英國立憲君主制

第二種是立憲君主論,或者說是英國模式的內閣政治論。既然抽象的自由民權論並不足以支撐明治憲法,僅僅起到現代國家的底色之表徵作用,處於邊緣性的輔助地位,那麼究竟明治憲法的主體結構或基本結構及其精神依託是什麼呢?對此,細緻考察明治憲法的制定過程、內在結構和運行機制,可以說明治憲法的基本結構及其精神依託是一種強化版的英國君主立憲的內閣政治論,而不是天皇大權獨攬論——儘管從形式架構方面,明治憲法看上去是天皇大權獨攬的集權政治模式。

直接對比明治憲法的君主立憲制與英國「光榮革命」後的君主立憲制,顯然兩者具有本質性的重大區別。因為英國王權在革命後逐漸式微,英國屬於議會主權制國家,君主在議會,並不享有高高在上的絕對權力,議會也不是君主的諮詢或輔助性機構,而是掌握國家的內政外交之大權,君主則逐漸成為一種符號或尊崇的國家象徵。英國議會後來又演生出責任內閣制,議院(主要是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責任內閣負責國家治理、對議會負責,國王統而不治。對此,憲法學家白芝浩在《英國憲制》一書中有過經典的解釋:「英國憲制中存在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那些激發和保護人民的尊崇的制度,即尊榮的部分;第二個部分是有效用的部分,即它事實上運作和統治所必須的那部分。每一個憲制都必須達到這兩個偉大的目標才算成功,而每一個古老的、著名的憲制都十分精彩地達到了這兩個目標:每一個憲制都必須首先贏得權威,然後再利用這種忠誠進行統治。」

相比之下,日本天皇在明治憲法中卻被賦予了絕對的國家統治大權,明治憲法在告文、發布赦語和正文第一章等關鍵部位,宣布接受皇祖皇宗「天壤無窮之宏謨」的神意,規定天皇「萬世一系」,神聖不可侵犯,秉有「國家統治大權」。這種天皇總攬國家元首和統治權的體制,也就是日本明治憲法的「國體」,確立了天皇統治日本的基本體制。依照憲法,天皇擁有被稱為「天皇大權」的廣泛權限。例如根據獨立命令而制定法規的權力、締結條約等不受議會制約而行使的權力。還有,帝國議會並非立法機關,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輔助機關,議會在制定法律時需要天皇的許可和國務大臣的署名。另外,天皇還保留了發布緊急敕令和獨立命令的權限。天皇統率陸海軍,具有獨立的軍事統帥權。帝國議會沒有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利。作為帝國議會的一部分,由非民選產生的日本貴族院行使與日本眾議院幾乎同等的權限。作為制約內閣的機構,明治憲法設置了樞密院等機關。綜上所述,天皇體制顯然是明治憲法的核心,也是日本國的國家構想之關鍵,整部明治憲法都是圍繞著天皇的政治大權而展開的,它無疑是一種君主權重的君主立憲制,而非英國的虛君立憲制。這一點也與當時的日本政制的現實狀況,即通過推出或激活天皇體制以反對幕藩體制從而開闢日本國家的新紀元有關,也與配合這個策略而廣派朝臣遠赴歐美各國、考察學習立憲模式最終選擇普魯士的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構想有關。

但為什麼本文仍然認為,明治憲法是加強版的英國立憲君主制而非絕對主義的專制集權體制呢?

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是因為明治憲法並沒有賦予天皇絕對的不受任何制約的權力,而是通過內閣制的憲制結構,把君主的行政乃至立法等方面的權力緊緊把控在內閣以及議會手裡。而執掌內閣的樞密院大臣等國家重臣,不僅是一批推崇西方立憲體制的立憲主義者,如木戶孝允、伊藤博文等人,均屬於英國和德國政治的擁躉,決定著明治憲法的擬制、解釋以及國家內政外交的大權,而且在此後的制度架構中,也設置了責任內閣制度以及議會輔助制度對於天皇政治大權給予有效的制約。可以說,日本明治憲法的責任內閣制具有鮮明的英國憲政體制的色彩,天皇表面上大權繫於一身,萬世一系,幾乎總攬了所有的國家權力,但那只是一種形式,實際上天皇也是統而不治,治理國家的大權實質上還是落在內閣手中。天皇國體加上內閣政體(包括議會制)之形式與內容的二元結合,凸顯了日本國家精神構造的獨特性,表現出現代日本國家構想的獨創性。

第二是日本的天皇家族,尤其是明治天皇以及後來的天皇,甚至包括裕仁天皇,他們都深諳立憲君主制的精髓,能夠恪守明治憲法的君臣共識,審慎、高雅而智慧地把握天皇的禮儀名分,節制地行使憲法賦予的各種權力,不逾越國家主人的抽象主體性,不幹涉和介入現實的政治決策,把國家的治理大權交付內閣體制,只作為國家主權的代表和象徵。換言之,天皇雖然名義上享有憲法上的國家統治全權,朕即國家,但實際上天皇把國家主權從統治權剝離出來,把統治權中的治理大權交付內閣與議會。這樣一來,剝離出治理權的統治權就只餘下虛化的形式主權,只具有象徵的含義。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極高的政治智慧,很好地解決了日本古今轉型之際的歷史政治難題。

對此,現代日本學者坂野潤治指出:「如果說保守派主張的立憲制的範本是德國,革新派的範本是法國或者蘇聯的話,那麼可以說極易被人們忽視的就是以英國立憲制為範本的穩健派了……井上馨、福澤諭吉、德富蘇峰、吉野作造、松崗駒吉等,都是在各自不同時代以英國政治為範本的人。」

正是鑑於上述內閣責任制和天皇主動謙抑,明治憲法才呈現為一種強化版的英國立憲君主制特徵:說「強化版」指的是,憲法文本確實賦予了天皇遠比英國君主大得多的國家統治全權;說「英國特徵」則指的是,日本的國家構想以及制度實踐仍然屬於一種憲制,天皇無論主動還是被動的都把自己的言行限制在憲法的框架之內,其權力行使受到憲法體制的無形或有形的約束,不可以恣意妄為,獨斷專行。從這個意義上,明治憲法完成了日本的國家轉變,從傳統的封建國家轉型為一個現代的立憲國家,且大致保持著傳統的某些文明因子。

《未完成的明治維新》

(日)坂野潤治/著

為此,後來的日本憲法學家們創製了一個不同於英美和法德的國家法學理論,即用國體學說取代了傳統西方政治和憲法學說中的政體學說。但是,應該指出,關於日本的國體學說在中國學界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誤讀。一般認為,日本憲法學者把國體視為國家的本質屬性,並把它予以實體化,天皇體制就是國體,它是日本國家構想以及明治憲法的核心,也是日本政治文明之所在。至於如何統治,採取立憲制度尤其是採取內閣制等,不過是手段性的政體形式,不具有根本意義,所以日本憲法在國家問題上依然保持著獨特性的國家專制的特徵,不像歐美諸國把政體即國家形式視為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國體問題。至於隨著列寧主義國家學說的出現,賦予國體以國家本質的階級屬性,則是國體學說的另外一種衍生釋義,在當今學界也有某種發凡與流布。上述所言從理路上固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日本的國體對政體的置換具有一個前提預設,那就是天皇體制是一種憲法予以約束、且天皇主動謙抑的虛化國家主體,而非恣意妄為、獨斷專橫的國家本體——故此才有美農部達吉的天皇機關說;如果把國體視為一種自主發動的本源權力,予以實體化——無論是天皇個人還是無產階級先鋒隊,等等——那麼就誤讀了明治憲法所創設的這個獨特機制。

從某種意義上說,日本國體是明治憲法乃至日本國家構想的秘密所在,如何理解日本憲法的國體屬性,是劃分明治時期日本思想界和政治精英群體的標準。主流的日本憲法學尤其是日本朝野政治家們,採取的乃是中庸之道,基本主張有條件的天皇國家論或強化版的立憲君主制,在君主統治權(主權)、內閣治理權(治權)和人民參與權(民權)三個方面做了較為恰切的配置與處理,達到了相對穩固的妥協與均衡,從而實現了日本國家的轉型與發展。當然,這三種權力並非絕對靜止的,而是處於動態的變化之中。比較而言,明治憲法40年來,雖然為日本軍部權力裹挾的天皇大權有所擴張,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不斷膨脹,但日本主流的政治和思想勢力還是大致能夠固守著明治憲法之國家構想中的中庸之道,保持著張力下的平衡。他們一方面破除西鄉隆盛們鼓譟的徵韓論,避免與大清帝國的全面對抗,另外一方面通過拓殖興業、廢藩置縣、促進工商、完善軍備而進行國家能力建設,同時進行民主化改革,抵禦民權主義的積極冒進,等等。也就是說,日本明治政府能夠很好地發揮自己的國家治理權,與時俱進地防範左右兩個方面的極端冒進,在維護天皇國體的形式下發揮著中流砥柱的治世作用。

不過,即便如此,由於明治憲法關於國家構想的精妙難點需要超凡的政治智慧,以及配置以特別的國內外情勢,在明治時期的一代重臣紛紛離開日本政壇之後(大多是被暗殺),那麼日本國家的發展道路就面臨艱難困苦的選擇,明治憲法內涵的短板和弊端就暴露出來,並且不可遏制地蔓延下去,最後導致日本走向歧途。在此,就涉及到關於明治憲法的第三種解釋理論。

軍權與宗教權擴張裹挾天皇

第三種是國家主義乃至軍國主義的極端右翼理論。本文一再指出,日本明治憲法是一個矛盾的產物,內涵著富有張力性的雙重結構:在稀薄的自由民權的底色下,存在著兩種對峙性的理論——立憲主義與國家主義,其高度智慧的政治解決方案是強化版的立憲君主制,即理論上的天皇國體論配置以實質性的立憲內閣行政權。但是,這個複雜結構難以持久不變,從憲法條文上看,天皇確實是大權獨攬,在內閣行政權之外,天皇還獨自把持軍權、宗教權等其他一系列內閣和議會無法涉獵的權力,這些權力部門在日本國家的發展中逐漸做大,並且可以裹挾天皇的言行。

例如,關於軍權,明治憲法第一章規定:「天皇統帥陸海軍」、「天皇規定陸海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日本的軍事統帥權和編制權不屬於內閣行政權管轄,而是直屬天皇統轄,由於天皇只是名義上的最高統帥,國家的軍事權力實際上是由逐漸組建的元帥府、參謀本部和軍令部具體負責,這些軍事機關把控著日本國的軍事權力。此外,關於宗教權,明治憲法在告文和赦語中就有「神聖祖宗之德威」、「天皇神聖不可侵犯」之規定,隨著天皇體制的確立,神化天皇權力的神道教得到抬舉,被視為國教的性質,天皇被尊為神的化身,享有無限尊崇的神聖權力。雖然明治憲法規定了臣民的信仰自由,但實質上仍然保留了國家神道的主導地位。明治憲法的告文、赦語等形式以及相關規定,本身就屬於國家神道儀式的一種形式,藉此天皇統治人間的權力獲得了宗教信條的意義。與此相關,《皇室典範》等文件也獲得了憲法性的地位。

由此可見,關於明治憲法的第三種解釋,是與明治憲法中固有的神道教傳統以及武士道精神結合在一起的,這些舊傳統本來受到立憲主義的憲法構建、民權主義訴求和責任內閣及帝國議會政體的約束和限制。但隨著日本天皇體制的做實做大以及民權主義因被打壓而轉為激進主義,加上明治維新實力派大臣的陸續離世,它們便逐漸合流,構成了關於明治憲法的民族主義、國家主義乃至軍國主義的甚囂塵上。這些打著天皇制幌子的極端主義者們,消除本來就已稀薄的自由民主精神,壓縮和詆毀英國制內閣的國家行政權力,甚至暗殺身負重任的內閣大臣,阻擊和破壞政府制定的各項社會變革措施和議案,極力鼓吹日本傳統中的神道教和武士道精神,扭曲和恣意抬高天皇的大權獨攬的國家權力,藉以實現軍國主義的獨裁政權的目的。這種在明治初期還處於邊緣的民族主義右翼,一步步通過做大日本的軍部權力和把持日本的宗教意識形態,並憑藉日本在與周邊韓國和中國直至與俄國的數次戰爭中獲勝的機緣,不斷強化軍事權力的權重,並開始主導日本政府的內外方針和國策。在明治憲法的後若干年,即昭和時代,隨著軍部勢力的擴展,尤其是在一批批少壯軍人的鼓動下,日本內閣不斷換人,軍人開始擔任首相,制定殖民東亞他國的計劃,並鼓譟、裹挾和動員天皇,大肆鼓吹日本天皇體制的獨特性和日本民族的優越性,鼓吹聖戰和建立東亞共榮圈。

這樣一來,明治憲法的第三種解釋理論,隨著日本國家實力的崛起,國民心態的扭曲和政治結構的變異,就從次要的地位逐漸成為明治憲法乃至日本國家構想的主流,取代了曾經佔據主導的穩健的體制立憲內閣派的中庸之道,儼然成為日本國家的憲法設計之根本,如此就混淆了明治立憲的歷史真實,汙名化了明治憲法的要義。

與此相應,在日本憲法學中,那種右翼的國家主義憲法學逐漸佔據主流。在他們看來,明治憲法所確立的天皇萬世一系、大權獨攬,才是日本國家的特徵,才是日本國賴以存在的根本,支撐其國祚不墜的乃是日本的軍部軍權和神道宗教權,它們獨立於內閣制的行政權力之外,甚至超越其上,主導著日本的國家構建和天皇統治。這個明治憲法確立的日本國體,迥異於西方的政體和有限政府,具有獨斷乾坤的全權,至於政體構架,尤其內閣體制,不過是下屬的辦事機構,只有相對的辦理權力,即國是綱要的執行權。至於所謂的自由民權,那些明治憲法所陳列的日本人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他們不具有個人的主體性,而是從屬於日本民族的集體權力,從屬於天皇的國家大業。依據這種解釋,天皇代表的大和民族才是國家之根本,每個國民為了日本民族的總體利益,為了大和民族的崇高事業,為了天皇陛下,為了聖戰,為了爭霸東亞乃至世界(日本代表黃種人與白種民族決戰),可以克減甚至放棄自己的權利和利益,甚至為之作出犧牲,奉獻生命,云云。

《近代日本的國家構想》

(日)坂本潤治/著

上述第三種聲音沸沸揚揚,佔據了日本國家構想和明治憲法解釋的主流,自由民權派和英國立憲內閣派則日漸邊緣,儼然給世人一種第三種解釋就是日本國家的本體解釋和明治憲法之真義的認知誤讀,殊不知它們乃是雀佔鳩巢。歷史運行中的日本國家屬性並非僅僅如此,而是一個不斷變異的過程,明治憲法以來的相當一段時間,還是立憲主義佔據主導的,穩健派發揮著平衡左右極端主義的功效,只是後來右翼民族主義或軍國主義強勢逆取,奪去了日本憲法的解釋權,造成了世人尤其是東亞其他國家的感知體認。當然,那種認為日本明治憲法和日本的國家構想就是民族主義和軍國主義的天皇國體論和保守主義的右翼集權論,也是有一定理據的,它們確實表現出百年日本政治歷史中的某種真實性,明治憲法確實有著這個面相。與此相關的,這裡確實也看到一個沉痛的教訓,即日本在現代化立憲變革的初期,由於諸多原因,致使其自由民主的社會基礎和理念還是脆弱無力的,而英國立憲內閣派的制度設置大多是權宜之計,繫於高超的政治智慧和制憲人物的道德自律,嚴重缺乏制度上的剛性約束和形式架構,以制約和防範日本明治憲法所構建的國家體制走向極端民族主義和軍國主義。

為什麼明治憲法會發生如此的岐變,固然與制度設計和地緣政治以及國內外情勢有關,但追溯起來還有其歷史的深層緣由。看上去日本在面臨古今之變的西方列強的衝擊下,不乏勇毅的開拓者大踏步地改革開放,學習西方,從船堅炮利到制度架構乃至文明教化,甚至不惜提出脫亞入歐的口號,啟蒙思想一路凱旋,但隨著日本國家與社會的不斷興盛,其民族傳統的固有保守性力量就凸顯出來,更化演變的還是表層的東西,其骨子裡的根性並沒有發生脫胎換骨的裂變,甚至還被其中的很多人視為日本民族的優越性。由此,這種埋藏在潛意識裡的日本特性被局部的勝利激發出來,衝昏了日本國民的頭腦,表現為自大狂的民族主義和軍國主義,從而左右了日本現代化的進程,直到二戰失敗後才被摧毀,即便到今天,我們也還能不時地聽到它們的某種鼓譟。

國家的主體性與置身世界的普遍性

日本的國家構想之路曲曲折折,向我們揭示出任何一個民族在制憲建國之際都會面臨的一個根本性問題,那就是如何處理各自國家的主體性與置身世界的普遍性兩者之間的關係問題。這個問題也是考驗一個現代民族國家是否政治成熟的關鍵問題。很多國家,無論是先行的西方國家還是後發的其他國家,都在這個問題上走了一系列曲折的彎路,甚至出現重大的倒退或國家失敗,例如法蘭西共和國、日耳曼的普魯士德國,以及亞非拉很多國家。

因為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歷史遺產、文明傳統,都有不同的地緣政治難題和族群衝突問題,都受到當時的國際局勢的外部影響,以及政治、經濟、戰爭與宗教,還有文化、科技等多個方面的制約。所以,百年來的日本國家構想之曲折過程,對於明治憲法乃至當今的日本和平憲法的多種解釋,放在世界政治變遷的大格局下,都是可以理解的,也並不稀奇古怪,它們都逃脫不了走向現代文明國家的歷史大邏輯。只不過我們今天審視這段歷史,在吸取歷史教訓的基礎上,要更加審慎與建設性地處理國家主體性與普遍性的關係,妥善處理主權、治權與民權的複雜關係,構建一個穩固良好的秩序框架,以防範左右極端主義的過度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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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元體制不復存在,幕府權力衰落這種二元政治架構在和平年代可以相互安好,而一旦遭受殖民威脅時,幕府政權和天皇的權威都會受損。尤其在1853年,美國與德川幕府籤訂日美親善條約和友好通商條約。暫且不說德川慶喜,就天皇本身而言,王政復古,這一和平政變結束以後,明治政府獲得了日本的最高統治權力,而且這種權利是久未在日本天皇手中的實際權利。在處理完幕府事宜,鎮壓了社會上的民主運動以後,天皇在1889年頒布了大日本帝國憲法,從而完成了制度化的政治重構,這對日本非常重要。
  • 從坂上之雲到昭和奇蹟:日本憲制簡史 · 下篇(三)明治憲法
    我們可以看到,按照字面上講,日本地方自治體的權力是非常之大的。似乎在這樣的自治體統治下,中央政權是完全沒有發揮餘地的。明治初期實際上只有町村一級才是傳統的幕藩時期的體制,郡縣一級實際上已經是由中央的派出官僚統治的。地方自治制度一旦實施,這兩級又重新回到地方自治體手中。原先已經由中央的官僚政府經營起來的許多業務,例如衛生、消防、警察、稅收之類的權力,都重新交還給地方自治體。
  • 「看得見的憲政」:理解中國憲法的財政權力配置視角
    這就涉及第二個問題,即不同權力的制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憲政問題,但可能是第二順位的事情。就自然的排列次序而言,權力的實際運行及其機制才是第一順位的事情,就此而言,權力運行的首要問題在於政治分工,在於人事、職能的分離抑或混同,不同的分工、合作方式決定了民主制、寡頭制和貴族制在整個憲政體制當中的比例或者說比重。
  • 米塞斯:官僚體制導論
    極權主義的鼓吹者自稱「進步分子」,恰恰就是因為他們自以為理解了各種潛能的含義。他們嘲笑和蔑視那些試圖抵抗各種因素——如他們所說,人類的任何努力都不足以阻擋它們——的人,把這些人稱為「反動分子」。由於這些「進步分子」的政策,各種新的政府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官僚的數量成倍增長,令人憂慮地蠶食著公民個人的行動自由。
  • 地球儀與禮儀變革:明治天皇即位儀式上的兩個象徵
    這種發展與陷阱,明治天皇即位儀式上的兩個象徵已有隱喻。1868年尊王攘夷成功,天皇由位尊而無實權一變而為位至尊且掌實權。政治方面於1889年頒布憲法,1890年11月29日,日本第1屆眾議院、貴族院開議,正式開設議院。經濟方面鼓勵工商,大興實業,建立現代化工廠、交通、通訊設施;並陸續將「官營」企業出售給私人,大大促進了日本現代經濟的發展。在金融體制方面,統一幣制建立現代銀行,逐步建立了現代化金融體制。
  • 從「齊玉苓案」談法院到底有沒有適用憲法的權力
    該觀點關係到我國法院審判權範圍的定位,即在現行的體制下法院能否審理案件,可以審理何種類型的憲法案件。對此,作者提出以下商榷意見:   一、沒有憲法解釋權就不能適用憲法嗎?   童先生認為,法院之所以沒有直接適用憲法的權力,其中的一個理由是:「直接適用憲法或作出合憲或違憲的判斷,都會遇到當事人的不服有關法院的裁判因而上述或申訴的問題,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必然涉及對憲法進行解釋,但法院並無解釋憲法的職權。」筆者認為,不能因為法院沒有憲法解釋權而否定其適用憲法的權力。
  • 「對等」的報復 脆弱的平衡
    上海外國語大學中東研究所所長劉中民表示,美軍針對蘇萊曼尼的定點清除行動不僅打破了雙方此前圍繞伊核協議博弈上的脆弱平衡,也讓伊朗民眾群情激憤。中國前駐伊朗大使華黎明在接受採訪時也表示,伊朗採取報復行動是「意料之中」的事。此次襲擊既是兌現此前的「報復」言論,也是對其國內輿論的回應。
  • 你了解憲法嗎:什麼是憲法有?第一部憲法是?
    權利法案英國的憲法通過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權和擴大資產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如《權利法案》《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欽定憲法大綱《欽定憲法大綱》是由憲政編查館參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頒布的《日本帝國憲法》制定,也就是說《欽定憲法大綱》的一大特點就是借鑑了《日本帝國憲法》的相關內容。
  • 【太平洋學報】胡大路:日本憲法和平主義的制憲權解讀
    可否基於新一代人民的意志而重新制定憲法?針對「強加憲法論」、「新老兩代人交替論」向和平主義提出的挑戰,必須進行理論上的回應。這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首先,國際社會和國際法將去軍事化、民主化等價值預設為戰後日本憲法的根本原則,這是否違背了主權獨立、禁止幹涉內政的公法原則?具體而言,國際法「決定」日本作為主權國家之戰後憲政體制的權力來源何在?
  • 齊魯晚報:權力私相授受侵蝕憲法精神
    在高度民主尚屬遠景目標的當下,公眾透過此類新聞,看到了一些地方事實上存在著的權力寡頭化現象,也看到了由此衍生的幹部選拔方面的不正之風,雖屬少數地方的個別現象,但由此產生的焦慮感,值得正視。 值得指出的是,少數地方這種寡頭現象的存在,侵蝕著「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精神,甚至顛覆了公共權力應有的公信力。一些地方以不違背程序為保護色,對權力進行私相授受,這在強調機會公平的今天,是對社會共同體的極大傷害,嚴重地挫傷了我們每個人,尤其是年輕一代對未來的信心。這個社會出點問題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家都沒有了痛感,都習以為常甚至麻木不仁。
  • 茶座丨為了權利與權力的平衡——對話羅豪才
    二是嘗試著以「平衡論」作為我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平衡論」是我國行政法乃至公法領域原創性的基礎理論。這本書雖然以司法審查為核心,但它並沒有一味強調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控制,沒有簡單地把行政法理解為「控權法」,而是從關係視角出發,關注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配置,大膽運用「平衡論」來分析研究我國行政法和行政訴訟制度,既符合我國國情和行政法制的實際情況,同時又對平衡理論做了一次實際演練。
  • 憲法宣傳日專題 | 憲法的基本原則
    (ニ)人民主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並且屬於人民。國家權力必須服從人民的意志,服務人民的利益;國家權力的行使和運用,必須符合憲法。現行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規定既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也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原則的根本依據。
  •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實踐考察和理論省思
    他以憲法文本為中心,進一步指出了修憲改革國家監察體制的限制和限度,認為監察體制改革難以突圍我國以人大為核心的一元二層權力單向監督的構架,否則便顛覆了人大制度。美國的分權原則,一是防止任何部門擁有壓倒一切的力量;二是每個部門必須具有抵制其他部門侵犯的必要手段和保護自己的權力;三是分權制約最終目標是實現權力平衡,防止權力濫用,保護個人自由。[27]基於此,美國憲法只規定了三種權力分由三個機關行使,卻沒有規定一個機關不得行使其他機關的權力。
  • 維基精選:【美國憲法中的權力分立】
    在美國憲法裡,權力分立這詞從未出現,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權力皆由美國國會所有」、「行政權力則由美國總統所有」、「司法權力由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憲法通過將政府權力一分為三,以達至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集中與濫權。
  • 美國憲法解釋問題探究
    美利堅合眾國的創建者們意欲確保新政府有足夠強大的權力來處理國家事務,同時他們不願意他們的政府太過強大,以至於威脅到美國人民的自然權利。在1787年,這些人中的一部分聚首在費城,他們起草了美國憲法,通過憲法創製了一個嶄新的、天才的政府體制來治理他們的國家。
  • 任人擺布的明治天皇,如何面對突如其來的明治維新?
    即使倒幕成功後發生了種種政變、內亂以及權力鬥爭,仍然不能阻止日本人對明治維新的自豪;但若反過來看,從結果上來說,明治維新是引領日本走向帝國主義和軍國主義,使日本走向一條不歸路的起點,這也是不少史家的共識及定評。總之,如何評價明治維新──這個問題恐怕沒有停止討論的一天。
  • 【聚焦】監察體制改革的衝突與妥協
    (一)憲法保留  首先要討論的問題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究竟涉及憲法中哪一層次的制度變革?這就要分析監察體制改革的關鍵內容——「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改革重新配置了單獨行使的監督權,它與憲法的基本功能直接相關,因為「憲法首先是關於國家和權力組織的規則」。
  • 日本史:明治政府就是一個官商勾結的政府,一起殘酷地壓榨百姓
    隨著自由民權運動的蓬勃發展,人民要求儘快制定憲法,確定憲政體制,政府也受到了越來越大的壓力,不得不正面這一問題,遂於明治十二年(公元1879年)年末開始徵求各參議的意見。大隈主張明治十四年(公元1881年)三月即公布憲法,明治十五年末舉行選舉,明治十六年初召開國會,並且確定政體為英國式的政黨內閣制。先不提時間表開列得實在太過匆促,直接仿效英國的虛君制度,即等於基本上消除了天皇對政府的影響力,這是很難被那些出身舊藩士、舊公卿的重臣們所接受的。
  • 明治日本大國崛起的另類觀察
    該書最大的價值就是對明治日本大國崛起進程的生動描述與冷靜評價,「日本是當前遠東問題中最強勢的不安定因素,這使得日本當下的舉動和局勢都變得引人注目、影響深遠,我們全面考察遠東事務時,必須對日本加以重點關注。」作為一位美國人,他觀察20世紀初期日本的發展模式有何獨到之處?對明治日本的大國崛起現象評價又是什麼?對20世紀上半葉的遠東國際關係有沒有什麼驚人的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