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記者從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了解到,位於南明區花果園某某林酒店,因只顧營業賺錢,卻不登記旅客信息,置安全責任於不顧,屢次發生不落實住宿登記制度, 9月10日當天,南明警方對其開出首張「反恐罰單」。
據了解,9月4日當天,南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在對轄區花果園某某林酒店檢查時,發現該酒店未按規定登記查驗住宿旅客信息。而該酒店自今年3月份以來,曾因違反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分別被南明警方責令整改和行政處罰後,酒店方依然未引起管理上的重視,仍不整改。
針對該情況,9月10日,南明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規定》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該酒店處以10萬元罰款,對酒店負責人處以10000元罰款。據悉,這也是《反恐法》實施以來,貴陽警方開具的首張巨額罰單。
下一步,南明公安分局將嚴格按照《反恐法》規定,持續加大打擊查處力度,為新中國成立70周年創造安全穩定環境。
對此南明警方提醒廣大住宿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務必做好住店旅客的信息登記和核查,以免發生違法行為。同時,廣大公民也要積極配合,在旅館告知「請出示您的身份證」的時候,請主動出示並登記。如果確實沒有攜帶身份證明但急需入住的,請到當地派出所核對個人身份信息後,憑派出所開具的證明再登記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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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電信、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王傑
編輯:胡傳羽
編審:吳亞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