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近日,家暴的話題引發熱議不少人表示疑惑:未結婚,被男友打算不算家暴?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未結婚,被男友打並不是家暴?
近日,蔣勁夫家暴登上微博熱搜,起因是其女友中浦悠花在ins上曬出多張鼻青臉腫的照片,全身大面積淤青,她指控蔣勁夫對其實施家暴。
對此,蔣勁夫在微博回應:一直在懺悔和悔恨中度過。
網上有一種觀點認為蔣勁夫和其女友未結婚非家庭成員關係所以男友打女友並不是家暴而只是故意傷害行為
那麼,這種觀點成立嗎?
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檢察官曹麗薇表示:
2016年我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對家暴的定義是: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即為家庭暴力。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附則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這就是說在中國,
戀愛同居關係中的暴力,
與婚內暴力相似,隱蔽性高,
公權力不易察覺,
也是被納入家庭暴力,
想逃避法律的約束?
不存在的!
哥哥對弟弟施暴還放火
法院:禁止在弟弟住所50米活動
其實,
除了男友朋友之間,
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之間也可能存在家暴行為!
阿學和阿永是對親兄弟,但因為父親財產分配等問題,兩兄弟引發矛盾。哥哥認為,父母偏袒讀了大學的弟弟,將房產全給了弟弟,他要拿回本應屬於自己的財產。據弟弟阿學控訴,多年來都遭到哥哥家暴,哥哥經常堵在他家門口,對他拳腳相向,還曾放火燒他家,更恐嚇威脅要殺他。
弟弟阿學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廣州黃埔區法院針對本案召開聽證會,弟弟阿學出示了一系列證據,包括哥哥阿永縱火的破案告知書、以及報警回執等,證明哥哥阿永一直不斷對他家庭的破壞事實,一直在言語上威脅,行為上實施暴力。
法院最終裁定禁止哥哥阿永騷擾、跟蹤、接觸、謾罵、毆打弟弟阿學,禁止阿永在阿學住所50米範圍內進行活動。如阿永違反該禁令,法院將依據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梳理自2016年3月起廣州五家法院發出的54件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發現,受害人與施暴者絕大多數為夫妻關係,共計有49件,佔比90.7%。其他主要發生在近親屬之間,包括母女、父子、兄弟等,有的還發生在同居戀人、丈母娘和女婿之間。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反家暴法,遭受精神暴力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受訪法官坦言,精神暴力屬於隱性暴力,認定難度較大,目前當事人因遭受精神暴力申請保護令的案件也較少。記者統計發現,廣州多家法院目前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中,受暴者都是遭受了明顯的身體暴力。
動手才算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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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並不僅僅是毆打、殘害等此類身體暴力行為,還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謾罵、恐嚇等這類對精神產生傷害的行為,我們稱之為精神暴力,精神暴力行為的發生要達到經常性才能構成家庭暴力,而一般程度上夫妻吵架不能說就一定是家庭暴力。此外還有『性暴力』也是一種家庭暴力。」 曹麗薇檢察官表示。
身體暴力具體表現為: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者羞辱行為;婦女在孕產期間遭配偶毆打的;由第三者介入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為等等。
精神暴力具體表現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家具、傷害動物、打罵孩子相恫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等等。
性暴力具體表現為: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後果的;酗酒後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致對方不堪忍受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行為等等。
故意傷害
只是家庭暴力的一種表現
有網友問「家庭暴力就是故意傷害嗎?家庭暴力行為和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有區別嗎?」
對此,曹麗薇檢察官解釋:「首先要明確的是我國刑法上並沒有家庭暴力這個罪名,家庭暴力是對一系列行為的概括性總稱,這種施暴不僅包括身體上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顯然其內涵要比故意傷害行為寬泛。故意傷害是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之一,家庭暴力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是可以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給予刑事處罰的。如果長期家庭暴力還可能構成虐待罪。」
法官支招:
遭受家暴可從七方面收集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受暴者申請人身保護令,並非只要提出申請就能獲得法院支持, 在法庭上,必須拿出可以證明自己遭受過家庭暴力或者將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有力證據,只有這樣,法官才能依法裁定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受訪法官提醒,不可將自己遭受家暴這件事藏著掖著,該報警就去報警,該去醫院看病就去看病,該驗傷就得去驗傷,該向居委會哭訴就去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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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法律規定及審判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受訪法官建議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可從以下七個方面著手收集證據: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卡、居住信息在內的能夠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關係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證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親屬關係、同居關係、撫養關係等。由於人身保護令所涉及的是特定的法律關係,故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確保申請保護的法益確屬法律保護的範疇;
3、公安機關證明: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據材料作為官方證明力最強的種類,是最應當予以重視的。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時,受害人要及時報警並配合警方固定證據。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4、醫院證明、病歷資料等材料:以毆打為代表的家庭暴力行為一般會給受害人造成輕重不一的傷害,受害人應及時前往醫院就醫,通過醫療機構的診療病歷來確定自身受傷情況。通過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醫院就醫的診療記錄,結合確切的事件經過、受害人對於加害過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證家庭暴力行為的存在;
5、證人證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親屬、朋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知道了解相關家庭暴力情況的,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家庭暴力行為的切實存在;
6、音、視頻資料:包括錄像、錄音、照片等音、視頻資料。無論是對於人身的直接傷害,或是通過打砸財物、言語行為間接威脅,都可通過錄音、錄像、攝影的形式將證據固定,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實狀況,尋求法律的依法保護;
7、婦聯、居(村)委會、受害人單位、法援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證明:受害人遭受家暴時,可以向以上組織求助,相關組織接到求助後,應及時處理,協助化解矛盾,提供諮詢等援助,相關機構的證明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家暴只有一次和無數次的區別
勇敢說出來,保護自己,保護家人
部分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鄭綠喃、寧宇、柳志君、闞倩
來源:廣州日報、正義網(JCRB_ZYW)、晶報(szdailyss)
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廖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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