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新媒體的快速發展,每個人的生活都可以分享給全社會觀看,與此同時,受大家深惡痛絕的家暴新聞也越來越多的被當事人放到自媒體帳號上,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其中許多家暴案件都是未結婚被男友打的情況,有些人不清楚未結婚被打算不算家暴,有的人認為男友打女友因為雙方不存在婚姻關係不是家庭成員不算家暴,只是故意傷害行為。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所以未婚同居被打也是家暴。未婚被家暴女方想掙脫施暴者比較簡單,可以直接分手。
對於已經結了婚的女方想逃離家暴並不簡單,因為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女方如想真正完全擺脫男方,需要先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會家暴的男人往往控制欲極強,不會輕易同意離婚,這時女方需要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但在司法實踐中,想通過法院離婚沒那麼簡單,只要庭上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如果無法充分舉證證明雙方已經感情破裂,一般法院會判決不準予離婚。
家暴是法院準予離婚的其中一個情形,家暴的舉證既簡單又不簡單,如果女方在庭審過程中拿不出充分的證據則可能導致無法成功離婚,但要收集哪些證據才能證明自己被家暴了呢?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建議從以下幾方面收集證據: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有條件的話建議家裡安個監控,讓攝像頭將整個過程記錄下來。
3、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曾向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5、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8、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9、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在司法實踐中來說,證據是訴訟的核心,掌握證據是訴訟獲勝的關鍵,法律對訴訟雙方當事人有舉證責任的分配,對於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提交證據才能使自己不處於被動地位,所以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建議各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都要重視證據的固定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