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
前段時間,一個叫拉姆的姑娘去世的消息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2020年9月14日,拉姆在家直播時被前夫用汽油焚燒,致全身大面積燒傷,在搶救了16天後,拉姆還是沒能熬過去,永遠離開了她的家人。拉姆去世的消息一經證實,立刻佔據了微博熱搜,大家紛紛對她的離開表示惋惜,對其前夫的譴責更加強烈。
拉姆去世的消息之所以有如此高的熱度,不僅僅因為她是一個網紅,還因為她是一個家暴的受害者。家暴是一個家庭的噩夢,一定還有很多人像拉姆一樣正在遭遇家庭暴力。拉姆是幸運的,因為她及時醒悟,擺脫了與前夫這段糟糕的婚姻關係,但拉姆又是不幸的,即使與前夫離婚了還是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前夫的瘋狂報復,最後釀成慘劇。
那麼如果遭遇了配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該怎麼應對呢?有什麼辦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要應對家庭暴力,首先要了解哪些行為算是家庭暴力,法律上是如何定義家庭暴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即家庭暴力既包括直接動手,也包括口頭上的威脅、恐嚇。
發生家庭暴力之後一定要及時取證,否則等到醒悟過來的時候證據都已經毀損滅失了,到時候即使說破天,沒有直接證據,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也是有很大難度的。因此,在遭遇家庭暴力之後不要沉浸在自己的情緒中,要及時平復心情,保存好相關的證據,那麼哪些證據能夠作為認定家暴的有效證據呢?
第一,110報警記錄、警方提供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警方向法院提供的文件作為證據的公信力較強,對法院認定家庭暴力有較大的輔助作用。因此一旦雙方發生衝突,一定要及時報警,並保留好相關的記錄,如果受傷了,也要及時要求警方進行傷情鑑定並出具驗傷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施暴人的保證書、承諾書。這些可以作為施暴人自己承認施暴的證據。
第三,照片、視頻。施暴現場有監控攝像頭的,要及時提取相關視頻保存下來;如果施暴者之前有過家暴行為,受害人可以在家裡安裝攝像頭之類的監控設備,將施暴者之後家暴的全過程記錄下來,這些能直接證明施暴者的家暴行為。如果沒有錄像視頻,也要記得及時將自己的受傷情況拍照留存。
第四,醫院的診療記錄、傷情鑑定報告。如果因家暴受傷,要及時前往醫院就醫,並保留好相應的診療記錄、傷情鑑定報告等。
第五,向施暴者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投訴、尋求幫助的記錄,可以是電話錄音、調解筆錄等,也可以讓工作人員出具證人證言。這些基層組織機構不僅能夠為受害人提供幫助,相關調解記錄也能夠作為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的證據,工作人員出具的證人證言也可以作為輔助證據。
以上證據都可以作為認定家暴的關鍵證據,一定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證明家暴的存在不僅可以作為訴訟離婚時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也能夠作為請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的證據。
當然收集證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遭遇家庭暴力時,一定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在保證自己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收集證據的工作,否則取證工作就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