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
離婚之後,債主突然冒出來要求你還錢,前夫(妻)借的錢,你不知情也沒花,你到底要不要替TA還債?
2012年8月8日,李某向朱某借款9萬元,2013年2月8日,李某又向朱某借款3.8萬元,李某出具了欠條一份。
李某與丈夫郭某於2013年3月26日辦理了離婚登記。後朱某於2014年1月21日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郭某償還借款本金12.8萬元及利息。郭某辯稱:「雖然我和李某於2013年辦理的離婚登記,但我們於2012年已經分居狀態,對李某借款一事並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債務雖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涉案債務既非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產生,又未實際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理由如下:
一是李某缺乏為夫妻共同生活舉債的必要性。非舉債的夫妻一方郭某舉證證明,涉案債務形成時,其和李某處於分居狀態,後又因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其間,家庭生活無重大收入和支出,郭某和李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均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其正常的工資收入足以滿足家庭生活所需。另外,從通話錄音資料可以看出,朱某出借涉案款項時亦明知李某借款不是用於家庭生活需要。
二是夫妻雙方無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涉案借條、欠條均為李某個人籤名,沒有郭某本人籤名,出借人朱某亦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李某和郭某兩人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出借人為朱某,應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完全可以也有條件在出借款項時要求舉債方通知非舉債的夫妻一方並徵得其同意,但出借人朱某並沒有舉證證明其採取了上述力所能及的防範措施。
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債共籤,債權人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而言: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認定。債權人需舉證證明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即提交夫妻雙方共同籤字的借款合同、欠條,以及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電話、簡訊、微信、郵件等有關證據。
2.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債權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3.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債權人需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章來源於「婚姻法之家」,在此致謝!
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
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團隊
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