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
女人:「你愛我嗎?」
男人:「愛。」
女人:「結婚房子加我的名字嗎?」
男人:「emmm...」
這看似是一道房產題,再看看又覺著是一道感情題,仔細再想想又發現這是一道法律題。
戀愛,追求更多的是「金風玉露一相逢,便勝卻人間無數」的心動;而婚姻卻更像是王菲口中哼唱出的「等到風景都看透,你會陪我看細水長流」。而婚姻,是法律規定的身份關係,更是多了一份責任與擔當。所以,在涉及到財產的問題上,無論是誰,都需要多一分謹慎與考慮。
今天,筆者跟大家分享,「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婚後加上女方名字」這一情形的法律效果以及存在的風險。
一般情況下,是的。
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在法律層面上屬於婚前男方個人的財產。根據我國實施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婚後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即視為對該財產的贈與,該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從份額上來說,離婚時,女方大概率是分不到該房產的一半份額的。我們所說的「房產加名」即是不動產登記的變更,由一人變為兩人,由單獨所有變為共有。
「共有」分為兩種形式:一為「共同共有」,即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房產證上不會寫明雙方所佔份額;二為「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分別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房產證上會標註雙方的份額。
(一)按份共有
如果房產證登記為按份共有,這種情況非常明了,按照各自佔有的份額進行分割即可。
(二)共同共有
在現實生活中,很少女人會在加名的同時約定雙方佔有的份額。其中道理很簡單,加名是想讓男方證明心中有自己,既然男方做到了,也就心滿意足了,自然不會繼續深入地約定份額。
在沒有約定份額的情形下,男女雙方對房產屬於共同所有,那分割起來比較繁瑣,法院會考慮眾多因素,綜合判定。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判決。」
因此,法院首先考慮雙方是否願意協商處理,是否達成一致意見。比如,如果雙方協商確定,女方拿走30%房產份額,男方保留70%份額,只要雙方意思真實,達成一致,法院會支持雙方協商的意見。
在不能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前提下,法院會主要考慮雙方對房產的貢獻情況,不得不承認的是,我國法律制度目前情況下還是偏向保護出資人一方的,此點考量因素對法院判決產生重要影響。再者,在根據財產出資情況基礎上,綜合考量子女撫養、有無過錯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等因素。
我們不妨大膽地做個不一般的假設,如果男方婚前購房不是自己出資的,而是借錢購買的,更可以是父母出借給他的,並且很有「計劃」地留有借據、欠條、聊天記錄、銀行流水記錄等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婚後加上女方的名字,結果就很刺激了。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男方婚前因買房產生的借款原本是個人債務,但因為婚後加了女方的名字,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也就會因此背負上一大筆的債務,可謂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