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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一般會涉及子女的撫養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擔、損害賠償、一次性經濟幫助等複雜問題,事務繁雜瑣碎,這讓不少當事人在搜集證據時亂了方寸。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一般也是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缺少有利的證據,當事人的主張也沒有辦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本文章裡,筆者就在離婚案件中如何收集相關證據作詳細的說明。
大多離婚訴訟不可避免涉及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對於哪一方給予孩子的生活環境以及條件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當事人需要收集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當事人可以從基本條件入手,收集一些證明我方能夠為孩子營造良好生活環境的證據,如工作單位、收入證明、生活環境、教育背景。如果雙方的工資收入、教育程度都相差不大的情況下,也可以從其他方面找差距。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對於孩子的成長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當事人也可以收集思想品質的差異作為證據。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在當今社會,不少家庭依然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幫忙年輕的小兩口照顧孩子,因此,雙方父母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條件也成為與孩子成長教育密切相關的一個因素。當事人可以收集父母願意照顧且長期與小孩一起生活的證據,如:讓父母出具的願意照顧孩子的聲明一份。必要時,可申請法院準許父母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3、孩子生活環境的取證。孩子生活環境的好壞從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孩子的成長和發展,居住房屋的好壞以及是否便利上學等都是重要的因素。當事人可以收集我方具有固定住房的證據,如:房產證及生活環境的照片等。另外,可以收集我方或我方父母長期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證據,如居(村)委會的證明、鄰居的證詞、為孩子花銷的發票收據、共同生活的照片視頻。
4、有表達能力子女的意見。如果孩子年滿十周歲,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聽取孩子的意見。因此,多與孩子溝通或互動,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適當的時候也可以向孩子灌輸一些離婚後孩子和你一起生活更好的想法,讓孩子願意跟隨自己生活對當事人來說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5、收集對方具有不良習慣的證據。撫養孩子的一方具有不良的生活習慣會對孩子的教育起到不好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案例更是確定了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宜直接撫養子女。因此,當事人可以收集對方家暴、賭博、重婚、犯罪、不盡撫養義務等相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情形。
6、其他能夠證明我方的條件比對方更適合撫養小孩的證據。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提取銀行帳戶的存款、拿走貴重金銀首飾嫁妝及現金等,這些行為由於發生時較為隱蔽,因此即使向法院提出對方存在上述惡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也因無證據證明而導致無法處理的後果。因此,在起訴離婚前,切勿打草驚蛇,當事人應當先不露聲色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
1、房產
對於房產分割,一般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無論登記在誰名下、是誰貸的款、誰對房產出過資,在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當事人應當注意婚前出資和婚後還貸證據的收集。首先,收集房產證、購房合同、房子相關出資證明(如:銀行轉帳記錄)、房子相關司法文書。如果存在家人出資購房的情形,應當收集家人的銀行轉帳記錄(轉帳時可備註為購房借款)、現金付款的發票、收款收據、採用支票付款的收據,證明你這一方對於房子有出資。家人出資的還可以與家人籤訂一份贈予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是給自己,並要注意贈予合同的籤訂時間應當在購房前,同時可以邀請見證人,以增強合同效力。
如果對方自認「你家人的出資額只贈予給你一人的」,將簡訊、微信、QQ等聊天記錄(電子版和文字版)以及錄音、錄像、視頻等作為證據收集下來。
2、存款
起訴離婚之前一般要弄清楚對方的銀行帳號,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對方的銀行帳戶儲蓄資金進出明細,但是需要提供銀行卡號、存摺號、存單號、轉帳(匯款)憑證、交易流水等一項或者多項財產線索。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銀行或帳號,法院一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查詢申請,因此,訴前弄清楚對方存款的基本情況,是十分必要的。
3、機動車
關於車子這部分,當事人應當收集車子行車證、車輛相關合同、車輛相關出資證明(如:銀行轉帳記錄)、車輛保險單、車輛保險合同、車輛相關司法文書。
4、股票
對於股票,當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關帳號材料不必過於擔心,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對方的股票帳戶,但是需要向法院提供證券公司開戶信息、交易明細、證券帳戶與銀行帳戶之間的轉帳憑證等一項或者多項財產線索。
5、債權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為明確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應當收集相關的證據,例如:(1)借條、借款合同、借據、你們借款時的轉帳記錄、匯款憑證;(2)債務人的還款、轉帳記錄;(3)債務人的自認(可以是出庭作證、可以是錄音、錄像);(4)欠條、欠款合同等;(5)還款、轉帳記錄、匯款憑證;(6)債權人的轉帳記錄、匯款憑證;(7)債權人的證言(可以是出庭作證、可以是錄音、錄像);(8)其他知情者的證人證言。
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
現在微信漸漸成為人們溝通的主要工具,也成為日常中傳遞信息、固定證據的重要載體。但是收集電子數據在法律上有特殊的要求,並不是將手機聊天記錄截圖就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出軌的事實。對方與第三者之間往來的信件、郵件或者是聊天記錄,在起訴離婚時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等外遇證據是很難被法院採信的,因為當事人提供的此類證據很難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採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在收集此類證據時,可採取以下方法:(1)在接收信息者未將簡訊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並將手機封存。然後,到公證處公證。(2)與案件有關的簡訊被刪除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運營商來調取簡訊內容。在收集時,可以通過運營商的儲存信息將對應的手機簡訊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及內容列印出來,並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籤字蓋章證實出處,以供訴訟中使用。
2、保證書或悔過書
「白紙黑字」很難否認,在出軌被另一方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或悔過書表明自己今後「決不再犯」的決心。那麼這份對方親口承認的「白紙黑字」能否作為配偶有外遇的證據呢?
在離婚訴訟時,一方出示了保證書後,對方有可能會說:「保證書是她逼我這樣寫的,上面的都不是實情!」但是如果對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能證實自己的說法,該理由通常不會被法院採信。因為夫妻雙方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在寫這份保證書的時候應該能預知將帶來的後果。因此,保證書或悔過書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3、照片
很多人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證據,往往會聘請「私家偵探公司」的人員對其進行跟蹤,然後拍攝下對方有外遇的證據照片。
因為出軌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地考察偵探公司對出軌證據的理解,確保出軌證據的合法性,以達到在法庭離婚時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證據的目的。
4、錄像錄音
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像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像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類證據採集難度比較大,也容易引發衝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並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夫妻雙方就一方有外遇的問題進行談判時的錄音資料,主要靠你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如果你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有外遇行為予以承認,那麼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但需要提醒的是,因為現在的一些數碼錄音資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時,要能證明其是未經修改的。
5、筆錄
如果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相關的筆錄作為證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家暴」,需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及具有持續性、經常性,偶發的一次肢體衝突或者被打幾巴掌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會認定為法定的離婚理由。而且,當事人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否則將面臨舉證困難的境地。因此,當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指引進行證據收集:
1、報警記錄
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那裡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保留報警回執,在訴訟中可申請法院調取公安機關給雙方做的筆錄作為有利證據。
2、證人證言
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看見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3、驗傷報告
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保留下來,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書證
(1)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2)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5、視聽資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2)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但是要注意,要分別拍攝到受害人全貌和受傷部位的特寫,不能只拍受傷部位,否則可能無法反映傷照是自己受傷的情況。
6、悔過書、保證書
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一方被家暴,可以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比如說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還有交通費,可能還有營養費。如果構成傷殘的情況下要賠償傷殘賠償金。如果家暴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的,還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額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讓法院判決,實踐中一般最高數額是5萬元)至於是否多分財產,法院還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分配,並不意味著一定會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