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於3日發出訴前禁令裁定,責令被申請人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以公開發表、展覽、複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鍾書、楊季康(楊絳)夫婦及女兒錢某寫給時任某雜誌總編輯的李某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
據法院介紹,錢鍾書、楊絳(原名楊季康)夫婦及女兒錢某(已故)曾經與時任某雜誌總編輯的李某往來密切,通信頻繁。三人所寫的私人書信手稿本應由收信人李某收存,而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卻於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將於2013春季拍賣會上舉行「錢鍾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活動及相關預展和研討活動,計劃公開拍賣錢鍾書、楊絳夫婦及其女兒寫給李某的私人書信手稿百餘封。公告一出,楊絳先生通過多種渠道表示不同意公開發表其享有著作權的私人書信手稿,在制止無效的情況,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申請。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查認為,涉案私人書信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權應當由作者即發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書信手稿的人在對書信手稿進行處分時均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權利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書信手稿的情況下,即將實施公開預展、公開拍賣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人發表權的侵犯。如不及時制止,將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據此,作出上述裁定。
閱讀延伸法院訴前禁令多用於知產案
對於訴前禁令,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姚克楓律師解釋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此種情況一般發生在智慧財產權案件當中,即訴訟當事人一方發現另一方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或者將要構成侵權,可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姚克楓介紹,訴前禁令的申請人一般要繳納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最終法院判決認為不構成侵權,申請人還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據法制晚報)
新聞回顧5月中旬北京中貿聖佳宣布將在6月22日集中拍賣錢家信件
5月26日楊絳首發聲明,強烈反對拍賣
5月29日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拍賣行為可能涉及物權、著作權、隱私權等多項權利,國家版 權局支持著作權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求
6月1日媒體報導北京保利春拍錢鍾書書信
6月2日楊絳發表緊急聲明:反對北京保利拍賣
6月3日北京保利宣布撤拍,北京中貿聖佳至今未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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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徐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