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當庭調解一起租賃合同糾紛

2020-09-04 盤州市人民法院

9月3日,盤州市人民法院珠東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並當庭兌現全部款項。

原告朱某,於2010年9月向被告李某租賃被告位於竹海鎮某村的兩間房屋地基蓋房經營小賣部。雙方籤訂協議書,約定租賃期限為十年,租賃費為每年2200元,租賃期滿後,原告若繼續經營,租賃費不變,如不再繼續租賃,原告修建的房屋可作價轉讓給被告,若被告不需要,則原告自行拆除。協議籤訂後,原告修建好房屋經營小賣部,並每年按約定將租賃費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被告唐某。現十年租賃期限將至,原告打算不再經營小賣部,便與被告協商拆除房屋事宜,被告卻以租賃費未付清為由多次進行阻撓。雙方的糾紛經調解未果,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原被告除了租賃合同關係,也是親戚關係,所以本案有很大的調解基礎。案件開庭審理前,在徵得了原被告的調解意願後,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基於雙方都不願意繼續租賃,續租的合同意願已無法實現,承辦法官便耐心的向雙方普及了《合同法》的相關法律知識,詳細講解了證據規定,並引導雙方從家族和睦出發,以誠信為本,換位思考。

最終原被告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原、被告自願解除雙方於2010年9月籤訂的《租賃協議書》,原告支付二被告租賃費1100元,二原告於2020年9月26日前拆除修建在該土地上的房屋,並運走所有地板以上的建材,包括建築垃圾。調解結束後,承辦法官又督促二原告當庭兌現了1100元,並叮囑其在之後的房屋拆除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施工安全。

珠東人民法庭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在充分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和爭議焦點的基礎上,靈活制定調解方案和措施,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文/圖 魏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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