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租賃起糾紛 調解雙方止紛爭

2020-10-15 法治潮陽

2020年9月16日,汕頭中院當庭成功調解首起涉疫情不可抗力抗辯租賃案件。


2019年4月28日,林某與賴某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林某將其鋪面及閣樓出租給賴某,租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第一至三年月租金5500元,第四至五年月租金為6200元。2020年1月開始,賴某稱其經營的母嬰用品店因受新冠肺炎影響無法正常營業,因此未繳納租金。林某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決賴某支付2020年1月起至鋪面實際返還之日止的租金(約16500元,暫計至4月15日)。經金平法院審理,判決解除合同,賴某向林某支付租金15249.19元並付還林某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賴某實際騰退之日止的房屋佔用費。賴某不服向汕頭中院提起上訴。


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汕頭中院承辦法官考慮到該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主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措施,堅持調解優先,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協商。通過「背靠背」調解的方式,綜合考慮經營者在春節期間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經營的實際情況,引導當事人雙方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各退一步,房東林某表示理解賴某因疫情導致無法繼續經營的困境,同意解除合同,由賴某支付10000元的租金,其餘租金予以免除;賴某亦作出讓步。最終雙方當庭達成一致調解協議:雙方解除合同,賴某支付林某租金10000元;雙方權利義務清結。至此,該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得以高效圓滿化解。


汕頭中院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定紛止爭職能,加大涉疫情矛盾糾紛案件化解力度,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大力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既維護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又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展現了司法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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