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堅持要求對方按照實際欠付的數額支付,拖了這麼多年,我們一分也不能退讓,不然這事沒完!」一起普通的商業合作夥伴間的買賣合同糾紛,讓北京某加氣公司與北京某建設公司陷入數年的拉鋸戰中。行業調解組織、一審法院多次調解均告無效。建設公司更是一氣之下以對一審判決計算依據不服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11月25日上午9點半,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北京一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馬來客擔任審判長,會同民四庭常潔副庭長以及陰虹法官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案件。經過合議庭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隨即製作民事調解書。拿著調解書握手言和的當事人或許自己都沒想到,拖了這麼久的糾紛最終能夠得到這樣圓滿的化解。而這背後則是合議庭大量的案頭工作和耐心細緻的調解溝通工作。
貨款糾紛久拖不決 供應鏈復產受阻
這起普通的買賣合同糾紛源於2017年的兩份《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加氣公司向建設公司供應混凝土等建築材料,建設公司於2018年2月之前應付清全部材料款。合同籤訂後,加氣公司陸續向建設公司供應材料,然而建設公司向加氣公司支付部分材料款後,剩餘貨款一直未按約定支付。雙方就部分貨款支付產生爭議,加氣公司訴至一審法院。
眾所周知,建築行業供應鏈長,上下遊關聯產業眾多,牽繫著百姓民生。一審訴訟期間恰逢疫情,其中一方拖欠材料款很可能對關聯企業及上下遊中小企業的復工復產之路產生影響,一審法官曾試圖組織雙方早日達成調解,推進該供應鏈早日步入正軌。然而,雙方當事人一方面以疫情為藉口拖延不談,另一方面就調解方案毫不退讓。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建設公司向加氣公司支付剩餘貨款及利息,建設公司則表示不服。
第一輪調解
消除對立情緒 步入協商正軌
二審立案後,馬來客副院長組織合議庭於庭前進行了一次深入評議,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的梳理,確定了庭審範圍和審理重點。經過庭前評議,合議庭一致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合議庭認為當務之急是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意見交換並著手調解工作。
原以為雙方存在多年商業合作的關係,案件具備調解可能性,不承想合議庭還未開展正式調解就碰了釘子。就在合議庭對調解方案作出最終確定後,雙方公司卻以各種藉口推託,拒絕來法院當面調解,且雙方在電話溝通時對立情緒很大,加氣公司更是一再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面對這種情況,合議庭成員分別多次與雙方電話聯繫,反覆交流、耐心溝通。三周後,建設公司表示如對方能主動扣減三十萬的錢款,建設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其餘貨款。面對該調解方案,加氣公司表示不同意。但經過這次嘗試,合議庭認為雙方已抱持解決糾紛的態度,調解應當進一步深入。
第二輪調解
矛盾逐步化解 不料橫生波瀾
經過第一次調解,合議庭發現建設公司長期未支付貨款的原因,是建設公司認為對方所供的建築材料存在瑕疵,不符合質量標準,於是尋找各種理由降低付款金額或遲延付款。這或許能成為本次調解的一個突破口。
為此,合議庭立即電話聯繫建設公司的代理人,向其詳細分析案情,並告知他如果公司對材料質量有異議應提供證據證明。經過多次釋法和電話勸解,建設公司願意支付的數額逐漸提高,雙方的爭議差距逐漸縮小。但新的問題緊隨而來,就在雙方的核心矛盾逐步化解之時,建設公司表示其不願意支付利息並表示不承擔訴訟費。加氣公司見狀,原本的調解方案也被一併推翻,答覆法官說不同意調解了。
第三輪調解
引導折中方案 雙方點頭同意
合議庭只得又一次次撥通雙方代理人電話,通過耐心的解釋,加氣公司終於同意繼續參與調解。就利息和訴訟費的問題,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馬來客副院長見狀當機立斷,主動向雙方提供了一個折中的建議方案,即建設公司儘快向加氣公司一次性支付材料款,利息不再支付,訴訟費一審、二審誰預交就由誰承擔,不再另行分配。雙方當事人理性分析後,都認為這個方案是目前最優、對自身權益最有利的方案,於是均表示同意該調解方案。
第四輪調解
法庭力挽狂瀾 調解圓滿達成
11月25日9時許,這對「冤家」終於坐在一起。合議庭在法庭上再次固定了調解方案,在徵求雙方意見後擬制調解協議。就在此時,加氣公司突然發飆,非要加上「如果建設公司未按前述達成方案支付,則需按照一審判決履行」這一條款,並認為對方如果不同意,則表示對方缺乏調解應有的誠意。建設公司也不甘示弱,其代理人表示:「我公司既然都籤字確認了,肯定按照協議履行。協議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何必再加上這一句話,顯然是對我們不信任!」
眼看一個多月數輪調解成果將付諸東流,如調解不成,該案只能判決,雙方在執行時勢必還會相互僵持,這對雙方企業以及上下遊產業鏈生產會帶來不利。合議庭在極力穩定雙方的情緒後,先向雙方分析各自在上下遊產業鏈中以及該筆款項對相關企業職工的重要影響,再細數兩個公司曾經愉快的合作經歷以及今後良好的願景。最後,加氣公司終於同意不再加入「不履行則按一審判決支付」的協議內容。而建設公司也再次表示一定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自身義務。
供稿:北京一中院民四庭
作者:陳焱、蔣慧
編輯:馬相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