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新裁判觀點:當事人請求對事實和事實關係的確認,不屬於...

2020-12-25 澎湃新聞

【裁判要旨】

所謂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張或權利主張進行裁判的訴訟行為。訴的內容有訴訟標的與訴訟理由兩個因素。訴的標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與被告有爭議並要求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的法律關係及權利主張。訴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是指引起當事人之間實體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或法律關係發生爭議的事實。從訴的類型看,一般可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其中確認之訴在於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體是法律關係,不包括事實和事實關係。當事人請求確認其實際借款金額,利息按約定計算的訴訟請求屬於事實和事實關係,不屬於訴的內容,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終258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現住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柯勁恆,廣東東方星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梁安華,廣東東方星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陳文端,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澤楊,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陳育輝,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身婷,北京觀韜(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葉倩雲,北京觀韜(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廣州南華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區鎮龍鎮黃竹園地段。

訴訟代表人:廣州南華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林盛,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文端、陳育輝、廣州南華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華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民初53號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2016)粵民初53號之二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事實與理由:(一)本案**第二、三項訴訟請求是主張對被上訴人享有附條件的給付請求權,即要求被上訴人附條件返還抵押物和擔保物,上述請求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二)本案是涉及多份協議的高利貸借款糾紛,同時還涉及讓與擔保物的返還訴求。**還款後擔保債權消滅,被上訴人應返還**用於擔保的股權並配合解封,返還其他擔保物。法院查明借款本息後,**才能依法還款並取回擔保物。因此**通過法院確認相應權利義務,賦予該給付請求權強制執行力,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三)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未向**釋明相關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剝奪了**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陳文端辯稱,(一)附條件的給付之訴所附條件必須符合基礎權利關係確定、內容明確的基本要求,**第二、三項訴訟請求所附條件並不明確,司法實踐中也不存在允許此類訴訟的相關判例。(二)**並非本案第二、三項訴訟請求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只是借款擔保人,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深圳市英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華公司)才是借款人。(三)陳文端並非案涉借款合同關係及擔保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不是**第二、三項訴訟請求指向的對象。(四)《廣州南華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合作投資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合作投資框架協議》)與《備忘錄》項下產生的借款合同並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二者並無關聯。一審裁定駁回**第一、二、三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陳育輝辯稱,(一)一審裁定認定**提出的第一、二、三項訴訟請求屬於確認之訴並無不當。(二)**與陳文端、陳育輝、南華公司均不是《委託貸款合同》的籤約主體,因此**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三)案涉借款合同約定清晰明確,合同各方對合同條款、效力均無異議,**主張法院不查明借款本息則其無法還款的理由不成立。(四)本案不存在讓與擔保,陳育輝為南華公司母公司的真實股權受讓方,合法持有南華公司股權,且股權轉讓糾紛應由香港法院審理。(五)**要求法院確認借款本息後才依法還款,違背基本法理,缺乏法律依據。

南華公司辯稱,**第一項和第二項訴訟請求與南華公司無關,第三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變更法定代表人屬於公司內部自治範疇,應該由股東會形成決議,並辦理工商登記。現南華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並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而不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治理。

**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確認**與陳文端於2011年11月22日籤訂的《合作投資框架協議》無效;二、確認**實際向陳文端借款金額為人民幣5.1億元,利息按《委託貸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865%計算,計息應截止2016年3月17日;**清償全部借款5.1億元及相應利息的同時,陳文端、陳育輝應指示深圳市永利輝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輝公司)委託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行深圳分行)將**提供給該銀行的抵押擔保[即南華公司名下的兩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權屬證號分別為:穗府國用(2011)第050xxx9號、10國用05xxx9號]即時釋放並辦理相關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同時陳文端、陳育輝應將**質押給陳文端指定的南華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包括利陞有限公司(BonusRiseHoldingsLimited,以下簡稱利陞公司)、NetgenManagementHoldingsLimited(以下簡稱Netgen公司)、美樺集團有限公司(MetrowellHoldingsLimited,以下簡稱美樺集團)、新徽發展有限公司(ModernGroupDevelopmentLimited,以下簡稱新徽公司)]100%股權轉名至**指定主體名下,並協助**取得上述四家公司的相關印鑑、註冊證照資料等原件;三、判令陳文端、陳育輝、南華公司在**履行還款義務後協助**將南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監事全部變更為**指定的人,並交回南華公司全部印鑑及公司證照資料等原件;四、判令陳文端、陳育輝停止對南華公司場地的非法佔有,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3731億元(暫計至2016年4月30日)及相應利息;五、判令陳文端、陳育輝承擔其非法佔有場地後南華公司員工工資及社保費用暫計為2,939,432.06元(工資自2016年3月17日起計算至**收回場地之日止,暫計至2016年9月9日;社保費用自2014年11月起計算至**收回場地之日止,暫計至2016年8月);六、判令陳文端、陳育輝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七、判令南華公司對陳文端、陳育輝所負的以上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南華公司於1993年經批准設立。2008年4月,南華公司股東變更為美樺集團和新徽公司,兩股東分別持有南華公司80%和20%的股權。美樺集團持有新徽公司100%的股權。王京陽實際控制BillionWoods公司,BillionWoods公司持有Netgen公司100%股權,Netgen公司持有美樺集團100%股權。

**為了取得南華公司高爾夫項目,於2010年11月13日以利陞公司的名義與王京陽實際控制的BillionWoods公司籤訂《股權轉讓協議》。**主張2010年11月19日、2011年1月18日和19日利陞公司向BillionWoods公司共支付了6億港元,取得Netgen公司51%股權;美樺集團、新徽公司的秘書、董事相應做了變更;利陞公司代表與王京陽指派的代表完成了對南華公司的文件資料、印章及全部場地經營管理權的移交。

2011年2月28日,陳文端與**籤訂《備忘錄》,記載鑑於**通過利陞公司協議受讓BillionWoods公司持有的Netgen公司100%的股權,**已按《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向出讓方共支付6億元,並已正式取得目標公司51%股份,**現需向陳文端融資不超過5.89億元用於收購目標公司剩餘49%股份的款項;雙方同意,在本次融資實施前,雙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內部(或個人)所有必要批准以籤訂具有約束力的合同(以下統稱融資協議),融資協議具體條款待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雙方通過本備忘錄作為本次融資具體內容的依據,再由雙方籤署融資協議,本備忘錄與融資協議均為不可分割的部分。雙方達成備忘如下:一、雙方已達成初步諒解的事項:1.陳文端同意在滿足陳文端所有設定條件的情況下,給予**不超過5.89億元的貸款,**實際借款金額以雙方籤字蓋章的提款單為準;2.陳文端同意本次貸款的期限為不超過12個月,**可提前還款,但**每筆提款最低借款期限不低於壹個月;3.**提前還款可不限金額,但每筆還款不低於1000萬元,陳文端按**實際還款日期(按日)計算綜合費用(含利息及其他費用);4.**須於陳文端每筆放款前按實際放款金額計付兩個月綜合費用給陳文端,**並於之後每個計費期間(兩個月)的第一天,將該計費期間的綜合費用支付給陳文端;如**在該計費期間到期逾期兩個月仍未能向陳文端支付該筆綜合費用,則視為**根本性違約,陳文端有權自行處理受讓方的全部股份及其實際控制的全部資產。5.雙方共同確認陳文端的貸款分兩次發放,其中:A.陳文端於2011年_月_日向乙方發放_元貸款用於**歸還於2010年_月_日向韓文明的借款;B.**將受讓方利陞公司100%股份辦妥轉讓給陳文端指定的陳育輝名下作為質押,**並協助陳文端取得Netgen公司、美樺集團、新徽公司的擁有決定權的董事任命函,陳文端向**發放等值4億港元貸款,該筆貸款直接支付給出讓方用於受讓方收購目標公司剩餘49%的股份,**須確保陳文端在付出該筆款項的同時取得上述三家公司相關印鑑及註冊證照等。該款同時約定了具體交易程序(略)。C.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100%股份後,將南華公司名下578,327.936平方米的商服用地【10國用(05)第0xxx9號】、443,500平方米的商服用地【穗府國用(2011)第05xxx9號】兩塊土地抵押至陳文端指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雙方同意並確認,本款所述之土地抵押給陳文端指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抵押債務的金額不得超過**根據本備忘錄約定的借款金額。**並無條件配合陳文端取得南華公司擁有決定權的董事任命。6.雙方確認,南華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權由**負責,但南華公司的有關印鑑、證照等由**和陳文端雙方共同管理。共同管理相關印鑑、證照的方式為:將南華公司的印鑑、證照等置放於廣州立德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保險柜中,雙方派專人各保管一把鑰匙。7.雙方清楚理解並確認:A.本備忘錄中所涉及的受讓方(利陞公司)股權轉讓給陳文端的行為在**完全履行本備忘錄的情況下是無條件迴轉的,即**在完全履行本備忘錄的情況下可以以港幣壹萬元的對價無條件購回受讓方100%的股權。但如**逾期歸還本金超出二個月或支付綜合費用按本備忘錄第一條第4款的約定逾期達二個月的情況下,則陳文端有權自行處分該等股份用於償還**借款本息、綜合費用、違約金等。(雙方約定正式融資協議中違約金計算公式為:違約金=違約金額×違約天數×千分之五每天,違約天數為**違約之日起至陳文端收回資金本息、費用之日止)。B.陳文端同意並保證在**結清全部借款的本息、費用後,立即無條件將南華公司名下相關土地的抵押解除,並同時將利陞公司100%股份無條件轉讓回至**指定的主體名下,並將本備忘錄第一條第5項B款所約定的所有公司資料及印鑑返還給**指定的人及公司。二、雙方籤訂備忘錄以後應採取的行動。1.**須向陳文端提供利陞公司、Netgen公司、美樺集團、南華公司相關公司註冊證照、工商信息、資產證件等。2.**需向陳文端提供出讓方與**關於南華公司交接的資料和手續清單,其中南華公司的相關印鑑、證照的保管方式按照本備忘錄第一條第6項的約定;3.**需將南華公司名下上述兩個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正本(鑑於南華公司目前除上述兩地塊外,另有一塊面積約為900畝的商服用地正在辦理手續中,**承諾一旦該地塊辦理至南華公司名下,則該地塊亦需辦理上述抵押及紅本交付給陳文端的手續,唯**若因此對本次融資的金額有合理增加的要求的,陳文端同意雙方協商確定)交陳文端保管。4.**須協助陳文端及陳文端指定的香港律師機構對本次融資進行相關調查……本備忘錄適用中國大陸法律。2011年3月2日,陳文端與**籤訂《備忘錄補充條款》,約定:1.借款金額上限修改為陳文端向**共提供不超過6億元貸款;2.關於南華公司印鑑、證照交接事宜,補充如下:南華公司相關證照、印鑑(包括營業執照正本等)在**協助陳文端辦妥兩塊土地的抵押登記手續前交陳文端專人保管,待有關土地抵押手續辦妥後,陳文端可將營業執照正本交**於營業場所內展示;3.關於南華公司董事任命事宜,補充如下:**需無條件配合陳文端代表陳育輝獲得南華公司董事長兼法人的任命並促使陳文端取得有決定權的董事任命。

2011年3月3日,英華公司作為借款人與永利輝公司作為委託貸款人及建行深圳分行作為代理人三方籤訂了《委託貸款合同》,約定永利輝公司委託建行深圳分行向英華公司發放貸款,貸款金額為6億元。永利輝公司委託建行深圳分行以建行深圳分行的名義籤訂擔保合同。同日,南華公司與建行深圳分行籤訂《抵押合同》,以南華公司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號分別為:穗府國用(2011)第0500xxx9號、10國用0500xxx9]提供了抵押擔保。2011年3月8日、9日,建行深圳分行向英華公司發放了上述貸款6億元。各方當事人均確認《委託貸款合同》系以《備忘錄》為基礎的貸款合同。陳文端、陳育輝和南華公司均確認,陳文端是作為陳育輝的代理與**籤訂《備忘錄》,涉案款項由陳文端出借給陳育輝,陳育輝再借給**,因陳文端信任陳育輝,故由陳文端出面籤訂《備忘錄》。**對陳文端、陳育輝所述雙方之間的關係不予認可,主張涉案借款合同關係發生在**與陳文端之間,陳文端是出借人,陳育輝是陳文端的代理人。

2011年3月9日,**的女兒黃思思作為賣方與陳育輝作為買方籤訂了《關於買賣利陞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協議》,約定以1000港元購買黃思思所持有的利陞公司100%股權。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和解釋,各籤約方同意香港法庭擁有非獨有的司法管轄權。出售公司之附屬公司包括Netgen公司、美樺集團和新徽公司。同日,利陞公司向BillionWoods公司支付了4億港元,取得Netgen公司100%股權,並將美樺集團、新徽公司的董事變更為陳育輝。陳育輝確認,2011年3月9日,利陞公司、Netgen公司、美樺集團、新徽公司的股權均全部過戶至其名下,並辦理了相應的董事變更手續。2011年3月14日,南華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育輝,並擔任公司董事長。

陳文端、陳育輝出具無落款日期的《承諾函》,記載其承諾在陳育輝持股期間,保證利陞公司、Netgen公司、美樺集團、新徽公司和南華公司在現有的債務基礎上不增加額外的債務負擔,持股人不以五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及對外擔保,保持五公司現有的組織架構,不更改其註冊資本,不放棄債權,除非**書面同意、不對外籤訂任何商業協議及租約,不對五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不與第三人商討對五公司的轉讓、重組,在**完成還款義務後將五公司無條件返還。

2011年12月22日,**與陳文端籤訂《合作投資框架協議》,雙方確認,截止2011年12月20日,陳文端在**收購南華公司項目上向**及**指定主體提供的融資以及對南華公司的經營性投入的全部資金及其合理成本共計作價11.5億元。雙方一致同意對南華公司進行合作投資,達成如下協議:一、公司負債。1.雙方共同確認截止2011年12月20日前就南華公司項目籌措投入的11.5億元為南華公司的「公司負債1」;2.雙方共同確認南華公司應補償**2億元視為南華公司的「公司負債2」;3.雙方共同確認自2011年12月21日起,南華公司需要籌措投入的資金由**和陳文端分別負責,其中陳文端主要負責籌措尚欠南華公司原股東的股權轉讓餘款和南華公司高爾夫項目用地的補交地價款和農民補償款等,但陳文端負責籌措資金的總額原則上不超過4億元,如因客觀原因需要超出4億元的,雙方應就該超出部分協商確定。雙方確認自2011年12月21日起,陳文端籌措投入的資金視為南華公司的「公司負債3」。二、權益確認。南華公司股份權益分配比例為**佔49%,陳文端佔51%。鑑於目前主要由陳文端負責籌措資金,在南華公司未能償付「公司負債」陳文端所佔部分之前,南華公司100%股權仍由陳育輝代為持有。待南華公司已向陳文端全額償付「公司負債」及合理利息後,陳文端須無條件安排陳育輝向**或**指定代表轉讓南華公司49%的股份權益。為保證南華公司及南華高爾夫項目的順利運行,凡涉及需以南華公司或南華高爾夫項目的名義,或者以第三方名義但需提供**、陳文端在南華公司或南華高爾夫項目中所佔權益、股份等做擔保、質押的,**、陳文端均不得單獨作出決定,需雙方協商一致方為有效(本款內容需列入南華公司章程)。三、雙方還就「項目融資及支付」「管理模式」「合作流程」「合作基準日」「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2013年11月12日,清科公司、南華公司和永利輝公司籤訂《三方合作還款協議》,確認截止2013年3月20日,南華公司尚欠永利輝公司借款本息及費用共計18億元。

一審庭審中,陳文端、陳育輝和南華公司主張涉案借款應以《委託貸款合同》約定的本金和利率標準月利率1.865%來計算涉案借款利息。關於《備忘錄》和《合作投資框架協議》之間的關係,陳文端和陳育輝主張二者為兩個獨立的合同,《合作投資框架協議》是基於新的事實而達成的合同,與借款關係有關的只有《備忘錄》及其補充條款和《委託貸款合同》。

**明確其對本案糾紛主張的是借款關係。《合作投資框架協議》和陳文端、陳育輝非法佔有南華公司場地均起因於借款合同糾紛,**訴請的陳文端、陳育輝非法佔有南華公司場地導致的損失屬於侵權損害賠償。**還確認其在我國內地有住所。

一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所提的第一至第三項訴訟請求為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對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確認,其客體是法律關係,不包括事實和事實關係。**以其與陳文端、陳育輝因《備忘錄》及相關協議的履行產生的爭議,請求法院確認其與陳文端之間的借款金額、利率標準,並請求確認計息截止日,上述事項屬於對事實的確認,不屬於確認之訴的受理範圍。**訴請確認在其還款之後,陳文端、陳育輝應解除南華公司名下地塊的抵押、返還股權、返還印鑑證照等,該訴請系在法律事實尚未發生、預設條件下的請求,亦不屬於確認之訴的受理範圍。**另請求確認《合作投資框架協議》無效。根據《合作投資框架協議》的相關約定,該協議系陳文端與**為共同投資南華公司而達成的協議,陳文端、陳育輝在本案中已經主張本案借款本金和利息應按《委託貸款合同》的約定計算,《合作投資框架協議》中的作價系包含了陳文端向**提供的融資以及其他投入,而並非本案借款和利息的累積,因此,《合作投資框架協議》與《備忘錄》項下借款合同系兩個法律關係。**已經明確其在本案中主張的是借款合同關係及其引發的損害賠償,故《合作投資框架協議》的效力問題亦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在本案中就第一項至第三項訴訟請求提出的起訴。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2020年3月13日一審法院以(2020)粵破終字2號民事裁定,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破申167號民事裁定,指令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南華公司破產清算申請。2020年4月26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01破104-1號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指定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為南華公司管理人。還查明,一審法院於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6)粵民初53號民事判決,駁回本案**提出的第四、五、六、七項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裁定駁回**第一、二、三項訴訟請求是否正確。

第一,所謂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張或權利主張進行裁判的訴訟行為。訴的內容有兩個因素,訴訟標的與訴訟理由。訴的標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與被告有爭議並要求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的法律關係及權利主張。訴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是指引起當事人之間實體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或法律關係發生爭議的事實。從訴的類型看,一般可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其中確認之訴在於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體是法律關係,不包括事實和事實關係。**請求確認其實際借款金額為5.1億元,利息按約定計算的訴訟請求屬於事實和事實關係,不屬於訴的內容,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範圍。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中,**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均附有條件,即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在「**清償全部借款5.1億元及相應利息的同時」,由陳文端、陳育輝解除相關擔保並向**返還質押的股權,協助**取得公司印鑑及其他資料,第三項訴訟請求中主張陳文端、陳育輝和南華公司「在**履行還款義務後」協助將南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員變更為**指定的人、返還南華公司印鑑和證照。上述請求均以**清償債務為前提。現**並未實際清償相應債務,卻提起訴訟,以自己履行義務為前提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義務,但其是否實際履行義務屬於不確定的事實,因此**請求的給付義務並不明確,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內容亦無法具體明確,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要求,故一審裁定駁回**上述訴訟請求並無不妥。

第三,關於**第一項要求確認《合作投資框架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因為**在本案是基於借款合同關係提起訴訟,《合作投資框架協議》雖有對雙方此前債權債務金額進行確認的內容,但該協議主要內容是**和陳文端共同投資南華公司的事項,因此一審裁定認為《合作投資框架協議》與本案審理的借款合同關係是不同法律關係,不宜在本案中一併審理,並無不妥。

此外,**在本案中一共提出七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其第一、二、三項訴訟請求部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部分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從而裁定對**第一、二、三項訴訟請求駁回起訴,另對**其他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程序並無不妥。本案並不存在人民法院向**行使釋明權的法定情形,**主張一審法院未經釋明剝奪了其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江顯和

審 判 員 張穎新

審 判 員 肖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華 雷

書 記 員 賴建英

綜合來源:民事審判、法律一講堂

轉自豫法陽光

原標題:《最高院最新裁判觀點:當事人請求對事實和事實關係的確認,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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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已經其他裁判確認的事實,不得另提相反的確認之訴!
    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認定,原告在此情況下仍提起確認之訴,要求對債權債務關係加以確認,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亦應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摘要 1.
  • 最高法: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效力訴訟不屬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制範疇
    2.當事人(原告)請求法院對合同效力進行確認的,屬於確認之訴,而非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債權請求權的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國家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裁判,屬於程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
  • 最高院裁判觀點:民事訴訟法中的「合同履行地」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
    最高院裁判觀點:民事訴訟法中的「合同履行地」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所對應的履行地點 2020-12-11 11: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最高院裁判觀點:對於普通的共同訴訟,合併審理需滿足訴訟標的是同...
    最高院裁判觀點:對於普通的共同訴訟,合併審理需滿足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本案中長城河南分公司一審提出五項訴訟請求,分別針對不同的當事人主張借款法律關係、保證法律關係、質押法律關係、抵押法律關係、侵害財產權益法律關係等。
  • 當事人可用相反證據推翻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當事人針對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申請再審,實際系擔心判決對該事實的認定會影響其他將來針對其相關訴訟的結果。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該認定對本案結果並無任何影響,不屬於對本案裁判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基本事實。
  • 最高院司法觀點: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
    3、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4、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 「最高院裁判文書」當事人主張因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簡單,故對方無...
    【裁判要旨】當事人主張的因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故即使對方當事人不委託律師,其訴訟請求也能獲得法院支持,因此律師費並非實現債權的必要支出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提交的律師費發票在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發票查驗平臺上查詢不到,但不能就此推斷髮票系虛假,亦不能證明對方當事人即未支付律師費,不構成不承擔律師費的理由。
  • 最高院:原告提出違約責任請求後法院在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其是否有權主動處理無效後的責任問題?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儘管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中主張一審判決未就協議無效後的賠償責任作出裁判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但其在上訴狀和庭審中始終未就其因借款協議無效造成的損失提出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尤其是在法庭向其特別釋明後繼續堅持合同有效之主張,仍未請求對方承擔合同無效後的民事責任。
  • 最高院:民事案件構成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而非高度蓋然性.
    經 驗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溫 度往期文章精選1.最高院判例||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2.最高院:輪候查封不屬於正式查封,債務人以輪候查封超標的額為由而提出異議時不予支持3.最高院判例||  「籤字蓋章」與 「籤字、蓋章」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區別4.最高院: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銷售抵押物的情況下
  • 「最高院案例」法律關係性質與案件事實認定不一致,法院應當釋明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關於二審判決適用代位權法律關係審理是否妥當,是否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 最高院合併審理裁判觀點匯總
    1.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關係分別向兩地法院提起訴訟的,兩地法院應協商或報請指定管轄,合併審理兩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關係分別向兩地法院提起訴訟的,兩地法院應依法通過協商或報請指定管轄等法定程序,使得兩案可以合併審理,以避免產生衝突判決,減少當事人訴累。
  • 最高法案例:當事人可用相反證據推翻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
    裁判要旨 當事人針對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申請再審,實際系擔心判決對該事實的認定會影響其他將來針對其相關訴訟的結果。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該認定對本案結果並無任何影響,不屬於對本案裁判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基本事實。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雖具有免證性,卻並非絕對而是相對的,當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
  • 最高法: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裁判要旨 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國家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裁判,但確認請求權屬於程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在確認之訴中,訴訟對方不負有承認的義務。確認之訴既然僅是由國家裁判機關對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過強制執行方式強制訴訟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主文內容的必要。相應的,訴訟法意義上的程序請求權,自無適用訴訟時效的餘地。
  • 債權人訴請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可撤銷的裁判觀點(上)
    針對該類訴訟,無論是當事人選擇的請求權基礎,還是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往往並不盡相同,可謂聚訟紛紜、莫衷一是。它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雙方共同作為。本案中,陳良雲要求確認裴自飛與施美英的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但依據現有證據,既無法證明施美英在離婚時存在與裴自飛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也無法證明施美英與裴自飛係為了逃避債務而「假離婚」。陳良雲主張案涉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 ...裁判觀點:對於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分割有異議的債權人,不能提起...
    最高院最新裁判觀點:對於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分割有異議的債權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2020-08-31 16: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事實認定的理論與邏輯
    尤其是對於庭審工作的開展,事實認定背後的理論邏輯最具指導意義,因為它決定了整個法庭調查的結構和內容,進而為法律的適用和最後的裁判打下基礎,當事人也能因此更明白法官裁判的方法和理由,恰當地維護其自身的權益。那麼,事實認定工作背後的理論與邏輯是什麼呢?
  • 「最高院裁判文書」後案訴訟請求雖包括但多於前案訴訟請求的,不應...
    陳友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確認陳友和永興公司已達成的調解方案並製作調解書。事實和理由:第一,本案不構成重複起訴。前訴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爭議雙方當事人是陳友與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隴西支行(以下簡稱蘭州銀行隴西支行),永興公司是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