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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分割有異議的債權人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於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例索引 《李某敬與沈某華、王某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2020)最高法民申787號】爭議焦點 對於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分割有異議的債權人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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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訴請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可撤銷的裁判觀點(上)
該種協議既可能出現在協議離婚場合,亦可能出現在訴訟離婚場合,典型的情形是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離婚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合意,應當合法有效。但是,夫妻雙方藉由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以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亦層出不窮,由此衍生出大量的離婚當事人一方的債權人訴請確認該種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撤銷或代位析產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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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貼士】債權人對債務人夫妻財產分割能否行使撤銷權?(有要點)
那麼,當債務人夫妻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其分割方案明顯不合理時,債權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呢?星中龍公司作為天正公司的股東,與前述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雖有利益關聯,但不具有獨立的請求權,與案件處理結果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裁定適用法律正確,星中龍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三、債權人對夫妻財產分割有異議能否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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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也能分割財產
生效的離婚判決未對探望權作出處理的,可就探望權單獨提起訴訟。探望權的中止,只能有法院作出。即父母一方覺得對方作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後,一般不能直接拒絕對方探望子女,應當提請法院中止探望權。籤訂離婚協議時有脅迫、欺詐等情形的,一年內,可起訴撤銷或者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雙方為了籤訂了以離婚為條件的離婚協議,卻沒有辦理離婚登記的,在離婚訴訟中,應認定離婚協議沒有生效,法院判決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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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麼?離婚後對財產分割有異議怎麼辦?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界限。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那麼,夫妻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麼?離婚後對財產分割有異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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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夫妻財產分割案例分析報告(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未支持分割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缺乏證據證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不符合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典型情況有:(1)一方有轉移財產的嫌疑,或提起分割訴訟為了防止轉移隱藏,法院均不支持分割。從實務裁判來看,原告通常也僅針對特定財產提出分割,分割後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觀點有違不告不理原則。(三)對「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理解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過程看,「增加不得損壞第三人債權的要求」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的意見。筆者認為,婚內財產分割「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但也無需在條文中單獨予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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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與配偶經法院判決處理夫妻財產後,債權人可訴請撤銷嗎?
王某於2015年起訴離婚,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在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上對於沈某提出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不予認可並於2017年作出判決某房屋歸王某所有,駁回沈某關於債務的訴訟請求。李某知情後認為法院的上述判決直接損害了其合法債權,遂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判決。本案中,李某作為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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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獲得支持
此類案件具體的爭議焦點有三種情形:一是執行異議之訴中能否確認被執行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夫妻共同財產能否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析產、分割;三是能否就案外人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判決排除執行。就上述爭議焦點,筆者檢索了相關裁判文書,根據裁判文書對此問題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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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夫妻協議離婚分割財產,夫妻一方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劉會豔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貴州高院裁定駁回劉會豔提出的異議請求,劉會豔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4. 貴州高院一審認為,訴爭房屋未經變更登記,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在鄭磊尚存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周東方作為鄭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對鄭磊名下的財產執行,判決駁回劉會豔訴訟請求。劉會豔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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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債務人與配偶含有財產分割的離婚判決,債權人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裁判要旨】1.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於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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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約定明顯不合理的,債權人有權撤銷
審理過程中,食品公司得知王男與陳女協議離婚的事實,食品公司認為雙方財產分割不合理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於是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分割的約定。二、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司法分歧:本案中作為債權人的食品公司是否有權撤銷王男、陳女的財產分割約定,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中規定的債權人的撤銷權僅是針對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與離婚協議中以身份為基礎的財產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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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後丨離婚後財產糾紛:典型案例+裁判觀點+成因、提示
法院觀點 離婚後財產分割一般均等,但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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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與配偶財產分割離婚判決,債權人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要旨】1.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於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三)李新敬不具備離婚訴訟的第三人資格,其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具備有獨或無獨請求權;李新敬在離婚訴訟期間製造虛假借貸訴訟並對案涉房屋申請查封,對離婚訴訟是知情的,卻未提出債權請求,不存在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認定正確,不存在損害李新敬利益的情形。(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意義是防止虛假訴訟,請求對李新敬與沈淑華虛假民間借貸糾紛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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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計程車手續」不能分割
趙某起訴丈夫黃某某,除請求法院判令二人離婚外,還要求共有財產坐落於某小區的房屋一處、蒙DY1**8號夏利車以及該車的運營手續予以分割。 法院審理過程中認為,趙某、黃某某均同意離婚且經過調解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法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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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協議離婚轉移財產,債權人如何救濟?
這個案子存在以下幾個焦點問題:一是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是否適用《合同法》第74條關於撤銷權的規定;二是離婚時財產約定歸配偶一方所有,債權人是否可行使撤銷權;三是如何認定受讓財產的配偶一方的「主觀惡意」;四是能否在撤銷權訴訟中直接要求受讓人返還受讓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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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2018年4月7日,雙方籤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子歸李某所有,李某補償王某10萬元。雙方籤訂離婚協議書後,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並要求判令婚後購買的房子歸其所有。訴訟中,王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子歸李某所有。【分歧】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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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2018年4月7日,雙方籤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子歸李某所有,李某補償王某10萬元。雙方籤訂離婚協議書後,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並要求判令婚後購買的房子歸其所有。訴訟中,王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子歸李某所有。 【分歧】 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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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僅剩的共有財產離婚時未分割,債權人能代位起訴分割嗎
楊某、周某不服一審法院民事判決,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夫妻離婚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依法分割 顧某、平某原系夫妻關係,紅石路房產為兩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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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能對債務人離婚訴訟裁判文書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要旨雖然債務人離婚訴訟裁判內容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對債權人造成事實上、經濟上不利影響,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離婚訴訟標的亦不具有獨立請求權,離婚訴訟生效裁判結果僅對夫妻雙方權益產生影響,並未侵害債權人的絕對性民事權益,債權人不具有就債務人離婚訴訟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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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否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案涉房產系登記在林建新、林彩文兩人名下,系夫妻共同財產。福州市臺江區鰲峰街道福光南路379號武夷綠洲23座303單元購買於黃榮妹與劉忠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雖劉忠平提出系其父親出資購買,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且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福州市臺江區鰲峰街道福光南路379號武夷綠洲23座303單元屬黃榮妹與劉忠平的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