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能對債務人離婚訴訟裁判文書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2021-01-08 沈勝國律師

裁判要旨

雖然債務人離婚訴訟裁判內容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對債權人造成事實上、經濟上不利影響,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離婚訴訟標的亦不具有獨立請求權,離婚訴訟生效裁判結果僅對夫妻雙方權益產生影響,並未侵害債權人的絕對性民事權益,債權人不具有就債務人離婚訴訟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最後的司法救濟程序應當以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即便離婚訴訟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債權人仍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夫妻二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仍享有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並非只能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解決爭議。

案件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清。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沈某華。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軍。

案件事實

2016年5月26日,保定市競秀區法院作出(2016)冀0602民初695號民事判決,判令沈某華償還李某清借款本息600餘萬元……

2017年10月,北京三中院作出(2017)京03民終963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9633號民事判決),判令準予沈某華與王某軍離婚……101號房歸王某軍所有,102號房歸沈某華所有……駁回王某軍和沈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8年,李某清向北京三中院起訴請求:撤銷9633號民事判決關於「101號房屋歸王某軍所有」,以及「駁回沈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的判項……

北京三中院作出(2018)京03民撤6號民事裁定,認為李某清並非9633號民事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駁回李某清的起訴。

李某清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

2019年6月27日,北京高院作出(2019)京民終268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李某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2019)京民終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問題是李某清的起訴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鑑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生效裁判提起的訴訟,其起訴條件較普通訴訟更為嚴格,須同時具備主體、程序、實體等條件要求。

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於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本案中,李某清享有的是普通金錢之債,不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給予特別保護的債權,雖然離婚訴訟部分裁判內容有可能影響沈某華的償債能力,對其造成事實上、經濟上不利影響,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對離婚訴訟標的亦不具有獨立請求權,離婚訴訟生效判決結果也僅對沈某華和王某軍的權益產生影響,並未侵害李某清的絕對性民事權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第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是對因故未能參加訴訟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後救濟途徑,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錯誤生效裁判所侵害。因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的對象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內容,其效果上與審判監督程序基本相同,故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最後的司法救濟程序應當以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

本案中,李某清以其向沈某華出借款項屬於沈某華和王某軍夫妻共同債務、101號房屋為沈某華單獨所有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判給王某軍損害其合法權益等為由,就離婚訴訟民事判決第一、第六判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訴請主要目的是保障其債權的實現。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定,即便離婚訴訟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李某清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沈某華和王某軍二人主張權利,享有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並非只能通過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解決爭議。至於李某清申請再審認為離婚訴訟的判決會對另案訴訟產生既判力從而導致另案判決結果同樣錯誤,與法律規定不符,系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綜上,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並無不當,李某清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李某清、沈某華離婚糾紛再審審查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703號;合議庭成員:劉雪梅、劉京川、宋冰;裁判日期:2020年5月14日。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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