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並且應當以權利...

2020-12-17 法制現場

案例索引:李某敬與沈某華、王某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787號】

裁判要旨: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生效裁判提起的訴訟,其起訴條件較普通訴訟更為嚴格,須同時具備主體、程序、實體等條件要求。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於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是對因故未能參加訴訟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後救濟途徑,應當以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本案中,李某敬作為普通債權人,訴請主要目的是保障其債權的實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即便離婚訴訟已經對沈某華和王某軍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李某敬仍有權就該二人共同債務該二人主張權利,享有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並非只能通過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解決爭議。綜上,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並無不當,李某敬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78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敬,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沈某華,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軍,男。

再審申請人李某敬因與被申請人沈某華、王某軍第三人撤銷之訴(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終267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某敬申請再審稱,(一)李某敬對王某軍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終963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離婚訴訟)中所取得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以下簡稱101號)房產,具有特定性。原審裁定認定李某敬不具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錯誤。1.根據沈某華2015年2月10日的承諾書,沈某華借款時已明確將101號房產作為債權擔保抵押給了李某敬。2.××號房屋所有權證書:101號房產系沈某華單獨所有。據此,李某敬對101號房產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實體權利,但作為可供債權實現的特指性標的物,李某敬對該房產享有債權請求權。原審法院將101號房產判給了王某軍,阻礙了李某敬債權請求權的實現,侵害了其的債權利益。原審法院以李某敬作為普通債權人不能作為原告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審查原案訴訟當事人是否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從而損害李某敬合法權益等理由,裁定駁回李某敬的起訴,違背了立法本意。(二)沈某華、王某軍離婚訴訟的生效判決,駁回了沈某華要求確認「因購置家庭財產及家用所承擔的全部負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判項,損害了李某敬的債權利益,該判決結果與李某敬的債權能否實現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1.沈某華向李某敬所借款項大部分用於購置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還有一部分用於還信用卡欠款及轉給王某軍用於日常生活消費,能夠證明原審離婚糾紛駁回沈某華要求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是錯誤的。2.雖然離婚訴訟的判決主文部分沒有就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作出相關判項,但關於該債務性質的認定,與李某敬債權的實現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是阻礙李某敬債權實現的根源,只有通過撤銷才能維護李某敬的合法權益。(三)原審法院以李某敬沒有窮盡其他通常救濟程序,無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為由,駁回李某敬的上訴,缺乏法律依據。第三人撤銷之訴並非窮盡所有救濟程序之後的法律程序,原審法院以可另案訴訟為由迴避本案的實體審理,實際上離婚糾紛錯誤的將沈某華單獨所有的101號房產分配給王某軍,給李某敬帶來的損失無法通過另案訴訟解決。綜上,原審裁定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沈某華答辯稱,(一)離婚訴訟將101號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確實存在錯誤,直接影響了第三人合法債權的實現;將全部債務認定為沈某華的單方債務,導致第三人喪失了向王某軍主張債權的權利,使其惡意逃避債務承擔;(二)如離婚訴訟民事判決不予撤銷,第三人無法另案主張權益,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是第三人唯一的救濟途徑。李某敬所提第三人撤銷之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應對原審裁定予以糾正。

王某軍答辯稱,(一)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李某敬已依據該原審裁定提起了民間借貸訴訟,現正在審理中,其無權提起本案再審程序。(二)李某敬存在惡意訴訟,本意是沈某華夥同其員工製造虛假債務讓王某軍共同承擔。沈某華名下數千萬房產,足以償還李某敬債務,李某敬不申請執行拍賣,卻向王某軍起訴數十起訴訟不符合常理。(三)李某敬不具備離婚訴訟的第三人資格,其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具備有獨或無獨請求權;李某敬在離婚訴訟期間製造虛假借貸訴訟並對案涉房屋申請查封,對離婚訴訟是知情的,卻未提出債權請求,不存在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認定正確,不存在損害李某敬利益的情形。(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意義是防止虛假訴訟,請求對李某敬與沈某華虛假民間借貸糾紛徹查。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問題是李某敬的起訴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鑑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生效裁判提起的訴訟,其起訴條件較普通訴訟更為嚴格,須同時具備主體、程序、實體等條件要求。

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於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案中,李某敬享有的是普通金錢之債,不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給予特別保護的債權,雖然離婚訴訟部分裁判內容有可能影響沈某華的償債能力,對其造成事實上、經濟上不利影響,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對離婚訴訟標的亦不具有獨立請求權,離婚訴訟生效判決結果也僅對沈某華和王某軍的權益產生影響,並未侵害李某敬的絕對性民事權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第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是對因故未能參加訴訟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後救濟途徑,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錯誤生效裁判所侵害。因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的對象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內容,其效果上與審判監督程序基本相同,故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最後的司法救濟程序應當以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本案中,李某敬以其向沈某華出借款項屬於沈某華和王某軍夫妻共同債務、101號房屋為沈某華單獨所有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判給王某軍損害其合法權益等為由,就離婚訴訟民事判決第一、第六判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訴請主要目的是保障其債權的實現。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定,即便離婚訴訟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李某敬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沈某華和王某軍二人主張權利,享有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並非只能通過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解決爭議。至於李某敬申請再審認為離婚訴訟的判決會對另案訴訟產生既判力從而導致另案判決結果同樣錯誤,與法律規定不符,系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綜上,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並無不當,李某敬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某敬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劉雪梅

審判員 劉京川

審判員 宋 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 席林林

來源:山東高法

【來源: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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