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對象廣泛,保障各種不同年齡、行業的人群,具有較強的通用性。
二、保障範圍寬泛,除意外傷害保險外,還提供意外燒傷保險,且保險金互不充減。
三、保費計收合理,按照不同行業計收保費。
四、保額以千元為計收單位,滿足投保人對保額的不同需求。
投保示例黃小姐為公司職員,投保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選擇100000元的保額,繳納保費180元。獲得保障如下:
保險期限:一年
保險金額:身故:100000元
殘疾或燒傷:按照殘疾或燒傷給付比例表,以100000為計算基礎乘以相應比例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凡年齡在18周歲(含18周歲,下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有撫養、扶養關係的人投保本保險。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也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職員工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齡在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個人,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本人可選擇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保險人按保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殘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多項身體殘疾的,保險人給付各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取較高比例殘疾保險金者,按較高比例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三、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燒傷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本條款所附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該項燒傷所對應的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燒傷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
本保險意外殘疾及燒傷保險金給付互不衝減。
四、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或助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妊娠(包括宮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和引產);
七、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險人因檢查、整容、手術治療、藥物治療導致的醫療事故;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被保險人從事潛水、滑水、滑翔、跳傘、攀巖、狩獵、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蹦極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十一、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二、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
十三、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並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但發生第一款情形或已發生保險金給付的,保險人不退還未滿期保費。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籤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約定的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於本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本合同的保險費按所附職業分類表對應的費率計收。投保人應於合同成立前一次繳納全部保險費。
第七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本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予以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受益人放棄(依法喪失)受益權的:
(一)若保險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處理;
(二)若保險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1、受益方式為順位的,保險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順序在前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2、受益方式為均分或比例的,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受益份額向其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已身故受益人、放棄(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本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險金外,其餘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保險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及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保險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鑑定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如被保險人、受益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必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四、保險人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保險人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
七、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職業或工種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相應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增收相應保險費。危險程度增加後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若屬保險人拒保範圍內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二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三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三、已領取過保險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時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單籤發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單籤發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釋義
保險人: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配偶:指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或妻。
子女:指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的出生100天後並已出院的親生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和合法收養的養子女。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給付比例:指本保險條款所附《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規定的保險金給付比例。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訓獸等特殊技能。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1-(保單已經過天數/365)]×(1-1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管制藥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保險金額: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