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作為勞動者我們除了參加社會保險,還可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社保的不足,購買商業保險可以選擇不同的保險公司,購買不同種類的保險,享受的保險收益也會不同。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期間因險種不同而不同團體人身保險一般保險期間較短。
以下由範海濤律師為您一一解答關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什麼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是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內容,關係到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的保險事故範圍,在保險合同中有專門的責任條款,具體內容因保險險種不同而有異。
責任免除是指保險人不承擔的風險項目,通常都必須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示。責任免除條款是保險人不予承擔責任的事項。
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在合同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不僅要明確記載其姓名、住所,還要記載性別和準確年齡;受益人是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期間是保險責任開始到保險責任終止的期間,是確定保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客觀依據,也是保險合同中的重要內容之一。
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期間因險種不同而不同: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的保險期間都比較長,一般為數年,甚至終身;而人身意外傷害險、醫療保險及團體人身保險一般保險期間較短。
第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國《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以財產和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人身保險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
舉個例子,您有一輛車賣給了老王,車是老王的了,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還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沒有索賠的權利,因為您對這輛車已經沒有了保險利益。
第二、最大誠信原則
誠信是交易實現的基礎,而保險合同關係對當事人誠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動更嚴格,要求「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就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假、欺騙、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間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
這一原則主要是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顧客心理安全需求等問題。舉例來說,保險是無形產品,永續服務是其特有的職能,消費者在不需要時購買需要時使用,如何能夠保證可行?最大誠信原則就解決了這一問題。
第三、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保險的賠付要遵循近因原則,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賠付,必然導致賠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費都將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輛車碰擦,頓覺胸悶頭暈,在搶救過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麼,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車的碰擦,因為如果是健康的人,輕微的碰擦不會導致死亡。
第四、損失補償原則
1、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2、健康保險:它是指以人的身體為對象,保證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時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其主要內容就是:個人在健康的時候,用較少的錢來購買醫療保險,當其生病或受傷時,保險公司就會按比例支付其醫療費用,使個人減少高額的醫療費用支出。顯然,健康保險是為了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疾病或身體傷殘時給自身或家庭造成損失所預先採取的一種經濟補救手段。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遭受意外傷害為保險條件的保險。意外傷害指的是外來的、突發的、偶然的、非疾病導致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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