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的名詞解釋(1):人身保險通用

2021-01-11 網易

  

  保險,說到底,只是一紙條款,賠不賠,賠多少,都是條款說了算。

  但問題是:大家看不懂條款。

  怎麼辦呢?

  保險專業名詞是條款的基石,

  看不懂條款,首先是因為看不懂名詞。

  所以,我準備聊聊保險中的專業名詞。

  暫定為五期:

  1、人身保險通用名詞

  2、壽險名詞

  3、重疾險名詞

  4、醫療險名詞

  5、意外險名詞

  這些名詞解釋,主要來源於國標《保險術語GB/T 36687-2018》,加上一些個人理解。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能幫到你。

  一、人身保險

  1.1 保險標的

  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與身體。

  說明:保障的對象。

  1.2 人身保險

  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說明:常見的人身保險有壽險、年金險(以壽命為保險標的),重疾險,醫療險(以身體為保險標的)。重疾險: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發生疾病作為賠付條件)。

  二、當事人與關係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投保人,關係人為被保人和受益人。

  2.1 保險人

  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說明:保險公司。

  2.2 投保人

  與保險人訂立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說明:交錢買保險的人。

  2.3 被保險人

  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說明:被保人既享受保障,也可以領取保險金。

  2.4 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說明:受益人需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時,須由被保人同意。如無特殊約定:保險的生存受益人(被保人還活著)都是被保人本人,死亡受益人才會是指定的受益人。

  三、投保

  3.1 告知、如實告知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與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實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向保險人作陳述的行為。

  說明:未如實告知,將會被拒賠。

  3.2 投保單

  投保人為訂立保險合同而向保險人提出要約的書面申請。

  說明:主要內容是健康告知和特別約定,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一起構成保險合同。

  四、合同生效

  4.1 主險、基本險

  可單獨投保的保險產品。

  4.2 附加險

  附加於主險或者基本險的保險產品。

  說明:附加險不可單獨投保。

  4.3 保險合同

  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4.4 保險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在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

  說明:合同生效,保險公司才承擔保險責任。投保時就會出現生效日期。

  4.4 保險期間、保險期限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間。

  說明:起訖,指開始和結束。只有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才會賠償。如保到70歲的重疾險,69歲得重疾,可以賠;71歲得重疾,拒賠。

  4.5 等待期、免責期、觀察期

  從保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後一次復效日開始,至保險人具有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責任之日的一段時間。

  說明:合同生效後,保險公司不賠的一段時間,如30天、90天。由意外導致的保險事故,通常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4.6 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範圍。

  說明:可以賠的範圍。

  4.7 責任免除

  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不承擔或者限制承擔的責任範圍。

  說明:不能賠的或者賠得少的範圍。不賠如免責條款,少賠如醫療險中1萬的免賠額,90%的賠付比例。

  五、保費支付

  5.1 保費

  投保人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

  5.2 保費支付、保費交付

  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費的行為。

  5.3 保費退還

  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由投保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後退還部分保費或全部保費的行為。

  說明:如投保時發生了年齡誤告,導致保險公司多收了保費。

  5.4 交費方式

  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交納保費的周期。

  說明:如躉交(一次性)、月交、年交。

  5.5 交費期間

  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繳納保險費的時間段。

  說明:如1年,30年。交費期間和保障期間兩者並無直接聯繫。

  5.6 寬限期

  保險人對投保人未按時繳納保費所給付的寬限時間。

  說明:一般為60天。寬限期內保單繼續有效,發生保險事故仍然賠償,但要扣除欠交的保費。

  5.7 保費自動墊交、墊交保費

  投保人在寬限期結束後仍未交納保費,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選擇,用保單現金價值抵付保費,使保險合同保持有效的行為。

  說明:抵付後現金價值將減少,保障責任不變。

  5.8 保費豁免

  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事項發生後,保險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後的保費,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的行為。

  六、理賠

  6.1 保險金額、保額

  保險人承擔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6.2 保險金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的方式、數額或標準,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者給付的金額。

  說明:賠多少錢。

  6.3 免賠額

  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的數額。

  6.4 出險

  保險期限內保險事故的發生。

  6.5 報案、出險通知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將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的行為。

  6.6 索賠材料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

  說明:不同的人身險所需的理賠材料不同,通用的理賠材料包括保險合同、受益人身份證及銀行卡複印件、理賠申請書、關係證明。

  6.7 理賠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或給付請求後,保險人搜集索賠材料並對材料進行認定、審核、調查,作出賠付或者拒賠決定的過程。

  6.8 賠付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行為。

  6.9 拒賠

  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索賠或給付請求作出的拒絕賠償或拒絕給付的決定。

  6.10 不可抗辯期

  從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經過一段時間後起始,至保險合同終止的期間。

  說明:在此期間內,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從而拒賠(其他理由仍可拒賠,如不符合保障責任),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可抗辯期從保單生效2年起算。(詳見保險法16條第4款)

  七、合同變更

  7.1 加保

  在保險期限內,經投保人申請並提供可保證明,保險人同意增加保險金額的行為。

  7.2 減保、部分退保

  在保險期限內,經投保人申請,保險人同意降低保險金額,並退還部分保險費的行為。

  說明:加保一般需要保險公司審核,而減保不需要。

  7.3 保單貸款

  人壽保險中,保險人以保單現金價值作為擔保向投保人提供貸款的行為。

  說明:一般可以貸款到現金價值的80%。

  八、合同中止

  8.1 保險合同中止

  由於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寬限期內未足額繳納續期保費,造成保險合同暫停履行。

  8.2 保險合同復效

  保險合同中止後的一段時間內,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說明:通常的復效期為2年。

  九、合同終止

  9.1 猶豫期

  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並書面籤收後仍然擁有撤銷合同權利的一段時間。

  說明:猶豫期內,可以解除保險合同,退還保費,最多扣除十幾元的工本費。長期險(保障期限大於1年的)一般有15天的猶豫期,短期險(保障期限小於1年的)一般沒有猶豫期。

  9.2 退保

  在保險期限內,投保人向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

  9.3 退保金

  在退保時,保險人返還給投保人或者相關權益人的金額。

  9.4 現金價值

  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單累積的實際價值。

  說明:即這份保單值多少錢。一般退保金等於保單現金價值。現金價值由保險公司精算師計算得出,過程較為複雜,與已交保費有關,但不是簡單的比例關係。

  9.5 保險合同失效

  生效後的保險合同因某種原因失去其法律約束力。

  9.6 保險合同終止

  因某種法定或合同約定事由的出現導致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結束。

  說明:終止和失效造成的結果是一樣的,但失效有暫時性的(保單中止),也有永久性的(保單終止)。

  9.7 保險合同解除、保單解除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當事人雙方協商、或根據法律規定、或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解除權,使保險合同終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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