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2020-09-20 法智律師網


在生活中,我們總會因不同目的而籤訂各種各樣的合同,其中為了給危險提供保障,我們一定會籤訂保險合同。但是只有對保險合同的知識充分了解才能既起到對我們生活的保障也能防止日後發生糾紛。那麼您知道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嗎?

下面就由章璐瓊律師為您簡單介紹一下。

  保險合同是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依照保險合同,投保人承擔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可能遭受的危險承擔提供保障的義務。

  一、保險合同管轄地怎麼確定

  法院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層面。

  從法院的級別上來看,保險合同糾紛如果不涉及過多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且沒有在地區內發生重大影響,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通稱的各區人民法院。如果出現案件涉及了眾多外國人或公司,或者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轄市,乃至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審理。

  從地域管轄的層面看,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保險合同糾紛而言,不適用一般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民訴意見》第25條也有特別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保險合同糾紛指投保人與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人因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以及違約責任等引起的糾紛。保險標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險的財產,比如某建築物、某運輸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財產保險合同管轄地怎麼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章璐瓊律師小結:

  以上就是章璐瓊律師為您提供的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的解答,不知道對您有沒有幫助呢?隨著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有不少人會與保險公司籤訂保險合同。但是一旦因為保險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卻不知所措,那麼就需要大家對保險合同有所認識和了解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焦點

  • 「最高院案例」協議管轄並非僅限合同糾紛,還含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本案是壟斷侵權,不是合同糾紛,一、二審法院適用協議管轄條款認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錯誤。、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以案說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當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時,就法院的地域管轄各持己見。近日,潛江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經審核後,發現該案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位於浙江省,那麼該案是否能歸潛江市人民法院管轄呢? 來吧!跟著潛小法一起來探討下!
  • 管轄|合同約定籤訂地與實際籤訂地不一致如何確定管轄?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 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合同籤訂地法院管轄 咋成了約定不明?
    小編最近就遇到一件管轄權爭議的案件:《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糾紛的,由合同籤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在《買賣合同》的首頁,除了合同編號,也明確寫明了「合同籤訂地:中國.西安」。《民訴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本案應依據雙方協議約定由甘肅高院管轄。故裁定,將本案移送至甘肅高院。 甘肅高院認為,雙方所籤合同名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但從合同施工內容來看,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仍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甘肅高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遂報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
  • 合同條款中「協議管轄」的法律要點
    今天小編為大家梳理總結了一份約定管轄的秘籍以幫助大家了解如何約定管轄法院為自身爭取最大限度的合同利益以下內容建議收藏哦!▌什麼是約定管轄約定管轄,又稱為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共同確定處理爭議的管轄法院。
  •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接受委託後,根據當事人提供材料準備訴訟材料及保全材料,在確定案件的管轄是,理所當然的認為案涉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結果在網上立案並提交材料後,法院經審查駁回立案申請,具體理由是:解除買賣合同糾紛應當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看到這樣的理由有點懵,為什麼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呢?便就該問題在同事之間展開了一場討論。
  •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上可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第100個第三極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共有9個四級案由,包括(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
  • 誠信缺失成保險合同糾紛多發重要原因
    原標題:近三年保險糾紛數量居高不下 新疆首份保險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稱 誠信缺失成保險合同糾紛多發重要原因  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稱之為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如何減少保險合同糾紛,讓保險更「保險」,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重要話題。
  • 租賃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租賃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 追償權糾紛案件中三方協議有協議管轄條款,是否應適用該協議管轄
    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原告(保證人)、被告(借款人)及貸款人籤訂的三方合同中約定協議管轄條款,但該合同並未約定追償權的形式內容,在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已履行完畢的情形下,繼續適用合同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確定管轄法院,並無法律依據,應當適用一般管轄。
  • 綺惠說法 |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是否為專屬管轄案件
    糾紛的管轄法院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房屋,系不動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處理,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另一種則根據個案情況不同將糾紛分類,分別適用專屬管轄和一般管轄。
  • 合同條款中「協議管轄」的法律要點|轉需
    ▌什麼是約定管轄約定管轄,又稱為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共同確定處理爭議的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協議管轄制度,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處分權的尊重,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解決。
  • 侵權與違約競合時管轄法院的確定
    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乙公司不得擅自在白酒之外的產品門類使用甲公司的商標。乙公司在葡萄酒產品中使用甲公司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規定,由B 地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C 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 貨物運輸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管轄,管轄權如何確定?
    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承運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協議。包括水上、公路、航空、鐵路以及聯運等運輸合同具有計劃性,通常為格式合同。那麼,貨物運輸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管轄,管轄權如何確定?
  • 最高法院案例|借款合同和委託理財合同案由,對確定管轄的影響
    借款合同和委託理財合同案由,對確定管轄的影響——一方以借款合同起訴,但未提供書面或口頭借款合同存在的證據,不應按借款合同出借方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標籤:|證券|借款合同|管轄|合同性質|委託理財案情簡介:2005年,信用社依據兩份分別顯示「債券」「轉資金帳戶」的電匯憑證,以借款合同糾紛在出借方所在地即江蘇高院起訴
  • 應去哪個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 民間借貸糾紛地域管轄的演變及其追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以「原告就被告」為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因此,在法律、司法解釋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借貸糾紛的管轄應當遵循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予以確定,即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1991年意見》),這一《1991年意見》在當時屬於司法解釋,其中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對於借貸關係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合同約定爭議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否有效?
    :1、法律規定:民訴法第23條規定了有關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協議管轄:上面原則不排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條款,民訴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民事案件管轄須知
    (二)約定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