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總會因不同目的而籤訂各種各樣的合同,其中為了給危險提供保障,我們一定會籤訂保險合同。但是只有對保險合同的知識充分了解才能既起到對我們生活的保障也能防止日後發生糾紛。那麼您知道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嗎?
下面就由章璐瓊律師為您簡單介紹一下。
保險合同是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依照保險合同,投保人承擔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可能遭受的危險承擔提供保障的義務。
一、保險合同管轄地怎麼確定
法院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層面。
從法院的級別上來看,保險合同糾紛如果不涉及過多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且沒有在地區內發生重大影響,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通稱的各區人民法院。如果出現案件涉及了眾多外國人或公司,或者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轄市,乃至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審理。
從地域管轄的層面看,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保險合同糾紛而言,不適用一般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民訴意見》第25條也有特別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保險合同糾紛指投保人與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人因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以及違約責任等引起的糾紛。保險標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險的財產,比如某建築物、某運輸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財產保險合同管轄地怎麼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章璐瓊律師為您提供的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的解答,不知道對您有沒有幫助呢?隨著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有不少人會與保險公司籤訂保險合同。但是一旦因為保險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卻不知所措,那麼就需要大家對保險合同有所認識和了解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