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與違約競合時管轄法院的確定

2020-12-16 大眾數字報

    【案情】甲公司(住所地為A 地)與乙公司(住所地為B 地)籤訂《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的商標「某某經典」生產、銷售白酒產品。「某某經典」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種類為白酒、葡萄酒。後甲公司在C 地發現乙公司生產的葡萄酒產品在銷售,該產品使用了「某某經典」商標,甲公司遂向C 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分歧】關於C 地法院是否有本案管轄權的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C 地法院對本案不享有管轄權。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乙公司不得擅自在白酒之外的產品門類使用甲公司的商標。乙公司在葡萄酒產品中使用甲公司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規定,由B 地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C 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本案實為侵權責任糾紛。雖然乙公司超權限使用行為構成違約,但客觀上同時造成侵犯甲公司商標專用權的後果。根據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基於乙公司的侵權行為來確定案由和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發生在C地,故C 地法院擁有管轄權。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案由反映了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在立案階段,案由的確定是確定管轄的基礎因素之一,對確定管轄法院具有重要影響。同樣在建設工程糾紛領域,案由不同就會導致管轄法院的區別。例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於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勞務合同糾紛屬一般合同糾紛,需要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其次,當出現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時,認定違約或侵權將影響管轄法院的認定。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由侵權責任法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由合同法規定,一旦發生競合的情形,人民法院只能支持其中一種,而不能要求當事人對同一行為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應依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責任承擔方式等因素確定案由,並初步判斷爭議方向和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從而確定管轄法院。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若當事人在起訴時同時主張了違約和侵權的事實,法院則需要進行釋明,指導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和理由,擇一起訴。本案中,乙公司同時構成了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明確其主張為侵權之訴。因此,侵權行為地所在法院即C 地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當事人利用案由來規避管轄的情況。例如,當事人為選擇法院管轄,可能在立案時故意書寫不真實的訴訟請求,而在開庭前變更為真實的訴訟請求。這就需要法院認真審查是否存在當事人惡意規避管轄的情況,賦予對方當事人新的答辯期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避免出現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形。魏銘

相關焦點

  • 從一起案件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管轄權的確定
    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本案由原審法院法院管轄。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在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發生競合時,作為原告的當事人可以擇一訴因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的主要區別是,權利人的主張,是否屬「合同履行利益」內的損失。
  •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之管轄權確定
    從詞義上講,競合就是指爭相符合、或同時該當之意。①競合現象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作為民商法中最常見的競合現象之一,其實體方面的處理經常引起學者們的關注。而二者競合時管轄權如何確定,學界卻鮮有論及。
  • 試析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但對於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損失還包括人身和精神損失的賠償,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  第七、訟管轄不同。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引起的訴訟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與法律規定衝突),而在侵權之訴中則不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 淺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的訴訟請求權選擇——以火災事故貨...
    (二)管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書面協議選擇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若當事人未約定管轄的,違約之訴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之訴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對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的管轄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管轄權異議常見情形及法院主要觀點如下:綜上所述,在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若合同約定了管轄條款,但受損害方在提起侵權之訴時為了己方便利卻基於侵權的法定管轄規定選擇了與約定不符的管轄法院,違約方可能會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適用合同約定管轄。
  • 以案說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之競合一
    圖片來自網絡以案說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之競合一案件事實1998年5月12日,原告陸紅乘坐被告美國聯合航空(以下簡稱美聯航)的UA801班機,由夏威夷經日本飛往香港。該機在日本東京成田機場起飛時,飛機左翼引擎發生故障,機上乘客緊急撤離。陸紅在緊急撤離過程中受傷。
  • 從本案談管轄權競合認定中的幾個問題
    一、管轄權競合的存在是否有法律基礎  所謂管轄權競合,指對同一訴訟數法院均享有管轄權。根據管轄權競合形成的原因,我們可把管轄權競合分為兩類:一類是因程序法規定數個管轄之聯結點而成的競合,一類是因實體法上訴權之競合即責任競合而形成的競合。對於前者,主要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共同管轄規定而形成的競合,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運用時只需「對號入座」按法律規定確定管轄即可。
  •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及其法律適用
    若行為人之違約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時,即發生責任競合。這種競合在幾乎任何合同關係中都可能發生,現選擇最常見的幾類合同加以說明,以助對競合形態的理解:  1、買賣合同。出賣人給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買受人可以基於《合同法》第111條、155條的規定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或《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主張侵權責任。
  • 論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同時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的形式,也即意味著對於違約責任得由合同當事人事先予以約定,且其責任的承擔不以債權人實際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行為的責任一般很少在事先予以約定,且損害賠償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     (6) 訴訟時效和訴訟管轄。在我國民法上,因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
  •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訴訟限制
    在違約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競合情況下,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關於「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選擇侵權損害賠償案由訴至法院,將取得較違約之訴更有利的判決結果,已經成為訴訟常態。
  • 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如何維護受害人權益
    3.請求權規範競合說認為,違約與侵權二者同以損害賠償為內容時,並非產生兩個獨立的請求權,而是僅產生一個統一的請求權,其內容綜合多種規範來決定。債權人可主張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效果,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以上三種理論都有合理之處,但又都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 從一起專利侵權糾紛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之適用
    民事責任競合又被稱為請求權競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所述的「違約」的前提是存在基礎的合同法律關係。
  • 從一起客運合同糾紛案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競合,以及選擇違約之訴後的歸責原則、時效問題等。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的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相互發生衝突的現象。民事責任競合的根本原因在於民事法律規範競合,即因同一民事行為被數個民事法律規範調整而產生。
  • 特集:民法典編纂:侵權與違約競合之二:葉名怡:再談違約與侵權的...
    儘管從表面上看,關於相對權&純粹經濟利益,也存在侵權和違約競合的可能,但實際上,不法行為的主體在侵權和違約時是不同的: 以違約方式侵害債權的是合同相對人,而以侵權方式侵害債權的是合同外第三方。
  • 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分析
    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分析黃崇黨訴雲南省東康經貿有限公司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案件事實:2013年8月30日,黃崇黨將其所有的雲AD393U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送往雲南省東康貿易有限公司修理律師分析:本案涉及到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二者的不同表現在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不同。民事主體如何分析、構建請求權基礎規範體系,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就何種損害向加害人主張賠償,實現其自身權益最大化,同時兼顧訴訟經濟成本,至關重要。
  •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法律分析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法律分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時有發生,即當事人的一個行為違反了兩種法律關係應當遵守的義務,導致一方受有損失,而債權人可擇其最為有利的請求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者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有不同
  • 「綺惠說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處理
    作者:胡均豪0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定義責任的競合是指責任的構成既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也符合違約責任構成要件,成立多個責任最終只能選擇一種處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則是合同履行過程違約行為其同時符合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02競合的法定處理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行為侵犯對方人身、財產權益時,受損方有權依照本法規定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責任。
  • 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在房產交易中,根據《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房屋買賣的買受人,還可以向出賣人提出違約侵權賠償,《合同法》第122條規定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
  • 「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研討會在京師律師大廈召開
    「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研討會在京師律師大廈召開  5月27日,由北京高眾律師事務所民商事爭議解決部主任張三石律師主持的「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研討會」 在京師律師大廈召開。  所謂法律責任競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同時產生多個法律關係,引發多種法律責任。本次研討會討論的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就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責任競合情形。
  • 淺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其中,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為其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而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並非出於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產品質量違約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歸責原則,其免責範圍比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要廣。
  • 從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談賠償請求權的選擇
    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都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其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基本一致。儘管如此,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時候,究竟選擇侵權賠償請求權,還是選擇違約賠償請求權,這對受害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掌握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以便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賠償請求權。  一看訴訟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