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惠說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處理

2021-01-08 重慶綺惠律師事務所

作者:胡均豪

0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定義

責任的競合是指責任的構成既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也符合違約責任構成要件,成立多個責任最終只能選擇一種處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則是合同履行過程違約行為其同時符合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

02競合的法定處理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行為侵犯對方人身、財產權益時,受損方有權依照本法規定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責任。由此可知在遇到二者競合的情況時受損一方可以選擇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同時,由於是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自由選擇權,因此當事人若在合同條款中提前約定放棄這一權利則是無效的。

03

舉證責任承擔:違約之訴中,受損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對自己造成損害後果,而違約方則要舉證證明自身行為不構成違約或存在法定免責事由;侵權之訴則相反,一般由被侵權人就舉證證明行為、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乾系及過錯,但在特殊侵權如環境汙染、高度危險作業、飼養動物侵權等則是由加害方舉證證明行為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係或是存在免責事由。。

責任承擔範圍不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在責任範圍上原則上都包括受損方的直接與間接損失,但在人格權受到侵害時選擇侵權責任可主張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不同:違約責任以違約方承擔財產責任為主,如賠償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滯納金等,而侵權責任則還包含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非財產責任。

實踐中,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一般發生在買賣、運輸以及租賃、醫療合同法律關係中,在處理時,不同的訴訟選擇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我們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慎重做出選擇,最大限度彌補受損方的損失,維護其利益。

相關焦點

  • 論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結合我國立法現狀與司法實踐,本問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理論背景、各國及中國關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立法模式、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處置及其完善等幾方面做出了理論闡述。    3.2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各國立法模式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各國立法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各國立法實踐表現為成立要件、責任範圍、舉證責任、抵消和時效等方面如何解決責任競合問題是各國學者爭論的熱點,從各國法律規定來看,基本上對責任競合問題採取了三種不同的法律處理辦法,即禁止競合、允許競合和限制競合。
  • 以案說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之競合一
    圖片來自網絡以案說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之競合一案件事實1998年5月12日,原告陸紅乘坐被告美國聯合航空(以下簡稱美聯航)的UA801班機,由夏威夷經日本飛往香港。該機在日本東京成田機場起飛時,飛機左翼引擎發生故障,機上乘客緊急撤離。陸紅在緊急撤離過程中受傷。
  • 試析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引起的訴訟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與法律規定衝突),而在侵權之訴中則不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在實際中大量的客觀存在著,如何解決責任競合的問題是各國學者爭論的熱點。從各國的法律規定和判例來看,基本上對責任競合採取三種不同的法律處理方式。
  •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訴訟限制
    在違約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競合情況下,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關於「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選擇侵權損害賠償案由訴至法院,將取得較違約之訴更有利的判決結果,已經成為訴訟常態。
  •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及其法律適用
    五、處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原則和途徑  (一)三個基本理論簡介  有關責任競合的解決途徑,國際上存在三種較有影響的理論:(1)法條競合說;(2)請求權競合說;(3)請求權規範競合說。  (二)各國法律對責任競合的基本解決對策從各國的立法和判例來看,在處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上並未完全採納上述三種學說,而是根據各自的立法體制,吸收了上述三種學說的合理成份。具體做法不外乎以下三種:  1、禁止競合制度。這一制度以法國法為代表。法國法認為,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侵權責任只有在無合同關係存在時才得產生。
  •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之管轄權確定
    從詞義上講,競合就是指爭相符合、或同時該當之意。①競合現象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作為民商法中最常見的競合現象之一,其實體方面的處理經常引起學者們的關注。而二者競合時管轄權如何確定,學界卻鮮有論及。
  • 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在房產交易中,根據《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房屋買賣的買受人,還可以向出賣人提出違約侵權賠償,《合同法》第122條規定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
  • 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如何維護受害人權益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法律所規定的兩種民事責任,兩者各有自己的獨立適用範圍。但這兩種民事責任有時也會產生競合,即行為人所實施的某一違法行為,具有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雙重特徵,從而在法律上導致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共同產生。
  • 從一起案件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管轄權的確定
    [評析]:  競合現象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是民法通則規定的兩種責任形式。它們的競合,在實體方面的處理通常能引起學者們的關注,而當二者競合時管轄權如何確定,學界卻很少有涉及。當前管轄權案件中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案件大量存在。而法律和司法解釋幾乎未對「管轄權競合」時應如何處理和確定做出規定。
  • 從一起客運合同糾紛案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
    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乘客可選擇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進行訴訟。本案原告紀某選擇了違約之訴,就應按照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進行審理。儘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確認繆某對事故無責任,但由於我國法律對客運合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故不能因此免除其違約責任。即只要承運人未將乘客安全運送至約定地點,不管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法律分析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法律分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時有發生,即當事人的一個行為違反了兩種法律關係應當遵守的義務,導致一方受有損失,而債權人可擇其最為有利的請求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者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有不同
  • 從一起專利侵權糾紛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之適用
    民事責任競合又被稱為請求權競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所述的「違約」的前提是存在基礎的合同法律關係。
  • 「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研討會在京師律師大廈召開
    「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研討會在京師律師大廈召開  5月27日,由北京高眾律師事務所民商事爭議解決部主任張三石律師主持的「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研討會」 在京師律師大廈召開。該兩案尚在進一步處理中。  所謂法律責任競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同時產生多個法律關係,引發多種法律責任。本次研討會討論的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就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責任競合情形。
  • 合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下如何進行選擇
    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對於民事主體實施侵權行為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常常會發生所謂的競合重疊。而當上述兩種責任發生重疊的時候,需要當事人進行從中進行選擇,進行擇一適用,而不能要求違約人或者侵權人同時承擔上述兩種責任。當上述兩種責任發生競合之後,我們需要如何完成所謂的選擇,才能達到利益最大化?這裡我們需要對上述兩種責任的承擔方式進行解析和分析。
  • 淺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的訴訟請求權選擇——以火災事故貨...
    (四)律師評析本案中作為產權人和管理人的森遠公司因火災同時符合租賃合同違約及火災侵權的法律責任承擔構成要件,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主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的某一行為同時符合違約及侵權法律責任構成要件但受損害方僅能擇一請求賠償的現象。
  • 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分析
    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分析黃崇黨訴雲南省東康經貿有限公司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案件事實:2013年8月30日,黃崇黨將其所有的雲AD393U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送往雲南省東康貿易有限公司修理律師分析:本案涉及到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係,二者的不同表現在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不同。民事主體如何分析、構建請求權基礎規範體系,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就何種損害向加害人主張賠償,實現其自身權益最大化,同時兼顧訴訟經濟成本,至關重要。
  •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分標準
    「內容摘要」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是自羅馬法以來就已經形成的兩類不同性質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者違反了約定義務,侵權責任的承擔者違反了法定義務;違約行為所侵害的是相對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是絕對權;前者當事人事先存在合同關係;後者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關係自侵權行為實施時發生;違約損害賠償僅限於財產損失,侵權損害賠償可包括精神賠償。
  • 淺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因此,這種民事責任既包括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又包括了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責任,即產品質量侵權責任。鑑於這二種責任分別由不同的實體法調整,本文試就它們各自的內容、特點及處理談點淺見。
  • 【普法課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分標準
    「內容摘要」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是自羅馬法以來就已經形成的兩類不同性質的民事責任。「關 鍵 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違約行為,侵權行為,精神賠償一、從違反義務的性質來區分從違反義務的性質來看,合同責任是因為違反了合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 特集:民法典編纂:侵權與違約競合之二:葉名怡:再談違約與侵權的...
    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模式   四、結語   摘要:在違約與侵權三種區分標準中,約定義務/法定義務系義務來源標準,是最重要、最接近事物本質的分類標準,但合同法擴張導致違反作為法定義務的合同保護義務也構成違約;絕對權/相對權&利益標準適合區分典型侵權和典型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