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均豪
0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定義
責任的競合是指責任的構成既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也符合違約責任構成要件,成立多個責任最終只能選擇一種處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則是合同履行過程違約行為其同時符合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
02競合的法定處理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行為侵犯對方人身、財產權益時,受損方有權依照本法規定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責任。由此可知在遇到二者競合的情況時受損一方可以選擇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同時,由於是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自由選擇權,因此當事人若在合同條款中提前約定放棄這一權利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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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承擔:違約之訴中,受損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對自己造成損害後果,而違約方則要舉證證明自身行為不構成違約或存在法定免責事由;侵權之訴則相反,一般由被侵權人就舉證證明行為、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乾系及過錯,但在特殊侵權如環境汙染、高度危險作業、飼養動物侵權等則是由加害方舉證證明行為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係或是存在免責事由。。
責任承擔範圍不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在責任範圍上原則上都包括受損方的直接與間接損失,但在人格權受到侵害時選擇侵權責任可主張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不同:違約責任以違約方承擔財產責任為主,如賠償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滯納金等,而侵權責任則還包含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非財產責任。
實踐中,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一般發生在買賣、運輸以及租賃、醫療合同法律關係中,在處理時,不同的訴訟選擇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我們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慎重做出選擇,最大限度彌補受損方的損失,維護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