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時,就法院的地域管轄各持己見。近日,潛江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經審核後,發現該案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位於浙江省,那麼該案是否能歸潛江市人民法院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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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原告A公司向潛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2018年1月被告B公司承接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洛溪鄉天然氣管道一期線路安裝工程,並將該項目C標段項目施工勞務分包給原告A公司實施,雙方籤訂了《管道線路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量和工程範圍、長度為29.52KM線路施工安裝及象溪工藝安裝等項目。約定固定總價款為1400萬元。合同籤訂後,原告A公司於2018年5月17日開工,當工程項目完成62.2%的時候,被告B公司突然違背合同約定擅自將原告A公司合同項目下的工程量分包給C公司施工建設,致使原告A公司無法履行合同。按原告A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計算,被告應付勞務費840萬,截止2020年6月1日,被告B公司實際已付502萬,下欠338萬未付。原告A公司多次催討無果,特訴至潛江市人民法院,被告B公司未應訴答辯。
法官釋法
潛江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間籤訂的天然氣管道一期工程線路安裝工程,其C標段管道線路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原告A公司採購部份材料、施工中所有的設備機具均由原告A公司承擔,工程分包價款實行總價包幹的方式,且該價款高達1400萬,該合同實質上應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該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裕溪鄉至松陽分輸站段,應認定本案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地為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最後經合議庭合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人民法院處理。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官提醒
不動產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均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潛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黃盼(民二庭)
編輯|羅娟花、鄧同海
初審|王亞峰
核稿|蒲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