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管轄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指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二)約定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其他管轄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高新大隊、曲江大隊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由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受理);
5、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訴訟: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五)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認為該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可以在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送達後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