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於民事案件的管轄有著明確的規定,原告在立案時,必須依據法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不予受理。所以,發生民事侵權行為時,我們在考慮如何訴訟時,不僅僅要考慮被告的選擇、訴訟請求如何提出,還需要考慮管轄法院的選擇,對於管轄法院的選擇不僅是個程序問題,有時還會直接影響判決的實體內容,尤其是對於民事侵權案件,不同的管轄法院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在民事侵權賠償項目中,傷殘賠償金數額是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數額是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可見對於這兩項賠償的數額與受訴法院所在地有著直接的關係,不同地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不同的,賠償數額也必然存在差異,很多時候賠償數額的差距是非常大的。比如北京2019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7756元;而旁邊的河北2019年度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卻僅為35738元;其中的賠償差距可想而知。
下面就與大家一起分享民事案件對於管轄法院的一般規定。
第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三、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因公司設立、確認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後,對於選擇管轄法院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從訴訟成本,訴訟時間方面加以考量,一般選擇與原告住地較近的法院管轄,有利於參加訴訟,節約時間。
第二、要考慮不同管轄法院對於侵權賠償數額會做出不同的判決;
第三,還要考慮將來執行的便捷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