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發布: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材料的規定

2021-03-02 民事法律參考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

《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材料的規定》的通知

川高法〔2020〕239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本院各部門:

為保障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閱、複製案件材料的權利,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將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材料的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材料的規定

(2020年11月1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保障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閱、複製案件材料的權利,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案件範圍】 訴訟代理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查閱、複製其所代理的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辦理。

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複製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第三條【提前聯繫】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複製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該案件的承辦法官聯繫,商定查閱、複製案件有關材料的時間、地點等。承辦法官可以安排審判輔助人員在商定日期負責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有關材料的事宜。

查閱、複製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繫。

第四條【查閱、複製場所】 全省各級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訴訟代理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的複印件,該案件的審判輔助人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應當核實其代理人身份,並全程在場。有條件的法院應當對閱卷場所全程錄音錄像。

第五條【查閱、複製流程】 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材料應當填寫閱卷單。

查閱、複製案件材料,原則上應當優先使用電子卷宗。訴訟代理人通過查閱、複製電子卷宗的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不再查閱、複製紙質卷宗。

確有必要查閱、複製紙質卷宗的,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材料後,應當及時將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審判輔助人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審判輔助人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對交回的案件材料應噹噹面清查,確認無誤後在閱卷單上籤注。閱卷單應當附卷。訴訟代理人未經許可不得將查閱的案件材料攜帶出法院指定的閱卷場所。

第六條【查閱、複製內容】 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材料限於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後果的案件材料,以及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材料的其他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複製方式】 複製案卷材料可以採用複印、拍照、拷貝、掃描、摘抄等方式。複印案件材料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八條【責任查究】 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材料時,不得塗改、損毀、抽取案件材料。對塗改、損毀、抽取案件材料的,或者未經許可將案件材料攜帶出閱卷場所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參照執行】 當事人查閱、複製案件有關材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家賠償案件委託代理人查閱、複製案件有關材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解釋及實施】 本規定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在全省法院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規定的,執行新規定。

附件

閱卷單

閱卷人姓名




閱卷人身份

□律師 □其他代理人 □當事人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案號(或案件名稱)




查閱、複製方式

□電子檔案

□紙質卷宗


閱卷時間


閱卷時間


歸還時間




歸還時間


借閱冊數


歸還冊數




複製方式、材料名稱、頁數




法院工作人員籤注




註:案卷歸還時的狀況(完好無誤或者缺損等)應當由收卷人在籤注中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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