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

2020-12-15 中國法院網

2009-11-13 09:25:2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鄭中立 孔德琴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一個程序,也是對勞動爭議的最終處理。勞動爭議訴訟制度首先要解決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和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問題。下面就勞動爭議的界定、勞動爭議的訴訟管轄以及當前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的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處理,進行探討。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和特徵

  勞動爭議從廣義上理解,是指因勞動關係而發生的一切爭議,包括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團體即工會發生的爭議;也包括用人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發生的爭議。從狹義理解,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我們在訴訟中所稱的勞動爭議,通常指的就是狹義的勞動爭議。

與其它爭議相比,勞動爭議有如下特點:

  1、主體具有特定性。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和與其有勞動關係的職工。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如籤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它不同於民事關係、行政關係。勞動關係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

  2、內容具有限定性。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內容,是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只有當涉及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時,才是勞動爭議。例如勞動報酬爭議、勞動保護爭議、保險福利爭議、培訓爭議、勞動關係解除、終止爭議等,在實踐中,勞動爭議並非全部發生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許多勞動爭議是發生在勞動關係結束之後的。例如賠償加班工資損失爭議、經濟補償金爭議等。

  二、勞動爭議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勞動爭議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根據職工人數的多少,勞動爭議劃分為個人爭議與集體爭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當事人在三人以上,並有共同理由的,為集體爭議;職工當事人不滿三人的,則分別為個人爭議。集體爭議與團體爭議不同,團體爭議是關於集體合同的爭議,爭議的主體是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團體與工會;而集體爭議的主體仍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劃分個人爭議與集體爭議,主要意義在於設定兩者在爭議處理中的不同程序。個人爭議的處理適用一般程序。集體爭議則有特殊的要求:職工當事人在三人以上,但不滿三十人的,雖也適用一般程序,但必須推舉代表參加處理活動。

  二是根據爭議的內容,勞動爭議可劃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用人單位或其團體與勞動者或其團體就執行勞動法律法規、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設定的權利而發生的爭議是權利爭議。權利爭議是為實現既定權利而發生的爭議,它屬於法律問題,故又稱為法律爭議。如支付拖欠工資爭議、支付經濟補償金爭議、補繳社會保險費爭議等。用人單位或其團體與工會就集體合同的訂立與變更發生的爭議是利益爭議。利益爭議是為創設將來的合同,設定將來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它涉及的不是法律問題,故又稱經濟爭議。利益爭議與集體爭議是不同的,利益爭議的主體是工會,爭議的內容是將來的勞動條件,表現形式是集體合同的訂立和變更;而集體爭議是多數勞動者共同提起的爭議,爭議的內容是現有權利的確認與執行,依據來自於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或者已經訂立的集體合同的規定。權利爭議因涉及的是法律問題,一般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利益爭議的解決沒有可引用的實體依據,無法通過訴訟作出裁判,一般通過調解、調停、仲裁等和平方式解決處理。根據爭議的內容,勞動爭議還可細分為工資爭議、保險福利爭議、勞動保護爭議、培訓爭議、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爭議等。我們通常所稱的勞動爭議,實際上是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爭議的訴訟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持勞動爭議裁決書依法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這種訴訟形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一個程序,也是對勞動爭議的最終處理。勞動爭議訴訟制度首先要解決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和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問題,即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主管和管轄問題。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也稱勞動爭議的主管制度,是指確定人民法院與其它機構處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勞動爭議案件。

  我國目前對勞動爭議的處理,實行「一裁二審」制,即勞動爭議當事人首先必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勞動仲裁機構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是勞動爭議的最終判決。

  (一)我國法律法規對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作了規定:1、人民法院受理的應是經過勞動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般認為,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是經過仲裁裁決後的案件。《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勞動爭議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或者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裁決的,沒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或未經仲裁機構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我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受案範圍是中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的下列勞動爭議:(1)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主要有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退休聘用人員發生的爭議、退休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本條例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30日公布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適當地擴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它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二)在審查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時,應從以下幾方面注意審查:1、爭議的主體必須適格。即《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的主體應是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一般僱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與之形成的勞動關係或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2、爭議的主體之間沒有勞動合同或者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意思表達明確,有口頭約定或其它形式表現的。

  3、雙方履行了勞動權利和義務,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為用人單位工作,提供有償勞動,獲得了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權利,同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章制度。4、爭議的內容和事實必須是勞動法及其法規調整的範圍。5、結合實際情況,對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它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主要是考慮勞動者退休後與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係,但他們所享有的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它社會保險費是以過去在勞動崗位上所履行的勞動義務為前提條件的,因此,由此發生的爭議視為勞動爭議。至於原用人單位之所以限定為是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是因為根據1999年1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三、五、六、七條和《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一百條等規定,繳費單位和個人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資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等單位及其職工,並由稅務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這屬於行政管理行為,由此發生的爭議為行政訴訟,爭議雙方是企業或勞動者與社會保險徵收機構,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範圍。但因目前我國尚有少數地區和單位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因追索社會保險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屬於履行勞動合同關係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所以將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主體限定為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企業和勞動者。

  (三)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它不僅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執行勞動仲裁為訴訟的前置程序的規定,而且還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四個起訴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認為「當事人對勞動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仲裁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該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觀點是不妥的。

  首先,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不能以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作為確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轄的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所確立的「原告就被告」的規定,應由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所具有的特殊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的地址相對固定,且《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有「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居住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的規定,所以,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較為合適。

  其次,由於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組織設置不統一,與法院的設置也不同,有許多市轄區一級尚未設立勞動仲裁委員會,甚至在某些直轄市只有一個市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而法院卻有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如果規定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確定案件管轄,將會導致案件過度集中於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增加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而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管轄之外的中級人民法院卻無權管轄勞動爭議,這對人民法院的工作極為不利。鑑於上述兩點,《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此外,在審判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與履行勞動合同地不在同一地,如用人單位在鄭州,而勞動合同履行地卻在南京。若僅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確定管轄,這對當事人訴訟也是極不方便的。因此,為了便於當事人訴訟和案件事實的查證,又規定了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也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

  (五)幾種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企業與職工之間因執行國家有關保險、福利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此規定意味著人民法院對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養老保險費、社會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請求應當進行審理。審判實踐一直也是這樣做的。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都會在判決主文中專列一項判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費。

  對此,筆者存在這樣的疑問:強制性(法定性)、福利性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特點。《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欠繳職工社會保險費,只要職工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有關部門即應責令用人單位補繳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徵繳,這是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職工根本無須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此方面的糾紛。而且,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對職工個人而言數額是不明確的。如《失業保險條例》即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要求企業為其個人繳納多少,法院無法確定具體數額,最終的確定還得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核定。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根本沒有實質意義,也不存在可執行性。繳納住房公積金髮生的爭議,也存在前述同樣問題。

  由於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還需與行政管理部門協商,急需明確,作出司法解釋。本人認為此類案件,法院應不予受理。

  2、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主要是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問題,如何解決,無法律規定,只能通過法理來解釋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問題。關於此類糾紛如何處理,首先應解決該類糾紛是否屬人民法院管轄。有的人認為該類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學校屬事業單位,民辦教師所享受的待遇是行政事業單位的撥款,學校與民辦教師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另外,即使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屬勞動爭議的範圍,學校應為勞動者購買養老保險,根據1995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發(1995)138號《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和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的規定,也應由行政部門處理,法院也不能受理此類案件。有的人認為該類糾紛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應予受理。其理由:雖然學校屬於政府撥款的事業單位,但民辦教師的性質即民辦教師具有雙重性,既是農民(在家分有責任田、山等),又是教師,但不同於公辦教師,民辦教師的工資由地方政府負擔(一是國家補貼,二是教育附加費,三是集資),決定了學校與民辦教師之間是一種聘用勞動用工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所以,民辦教師與學校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應屬勞動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不能因為地方政府窮,一時拿不出資金解決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費,就不顧法律、政策規定,而不給民辦教師購買養老保險。在過去,退休的民辦教師都享有生活補貼。由於改革,取消民辦教師以後,對於在教育戰線上工作多年,但不符合轉、退條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如果不為其購買養老保險,將對其今後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這些人將自己的青春都奉獻給了農村教育事業,如果不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些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的晚年生活可想而之。

  3、鄉鎮企業與職工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33號《關於鄉村集體企業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企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招用職工應當依法籤訂勞動合同「。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參照《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處理「。據此,鄉村集體企業與職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處理。對尚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鄉村集體企業與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應當先由勞動部門督促、指導雙方當事人補籤勞動合同,然後仲裁委員會再予受理。當事人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鄉鎮企業的養老統籌問題,由於當前國家沒有納入強制實施的範疇,企業和職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時,屬自願行為。有的是買的商業保險,有的是在民政部門買的農村社會保險,有的是在社會保險部門買的社會保險。在鄉鎮企業的養老統籌問題上,容易發生糾紛。由於現在對鄉鎮企業是否強制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無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此類糾紛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該類糾紛可由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4、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3)224號《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籤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的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當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受案範圍予以受理。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5、企業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由於企業改制是依據國家相關改制政策進行的,在改制中會發生這樣那樣的問題,也不可避免地會引起勞動爭議,此時的爭議人民法院一般不應受理,應通過雙方協商或由組織改制的國家有關政府部門協調解決。但對改制結束的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筆者認為應當受理。

  由於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健全、不系統、不成體系,缺乏法律規範性和嚴肅性,所以,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勞動訴訟法》,以規範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約定管轄有效嗎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約定管轄有效嗎1.勞動爭議管轄權具有法定性,約定管轄是無效的。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都是有明文規定的。在勞動仲裁階段管轄原則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所在地(二者擇一,同時申請時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進入勞動訴訟後,法院管轄不受仲裁管轄的影響,管轄原則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所在地(二者擇一,雙方都起訴時先受理的法院管轄優先)。
  • 勞動爭議適用約定管轄嗎?最高院的判決來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作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對本案都具有管轄權。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實行地域管轄嗎
    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是否實行地域管轄呢?下面由蔣冰律師進行解答: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實行地域管轄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實行地域管轄。
  • 淺析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的反訴
    ,在訴訟程序和實體法律的適用上有其不同於典型民事案件的特性,而當前我國僅有一些零散的關於勞動爭議的實體法和行政法規,沒有配套的勞動爭議訴訟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的二個司法解釋的出臺,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據,也為解決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反訴問題提供了思路,本文僅就此談點膚淺的看法,以拋磚引玉。  一、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反訴的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權提出反訴。」這是法律賦予被告在民事訴訟中與原告的起訴權相對應的一種權利。
  • 法官手札:近年勞動爭議案件常見問題匯總
    隨著勞動用工制度的深刻變革,勞動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數量膨脹化、內容複雜化、區間多樣化、訴訟群體化和難度增大化的特點,筆者就此作一些總結匯總,以供同仁商榷。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實行的是「一調一裁兩審」制度。仲裁是訴訟前置程序,不經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通過調解和仲裁,有利於勞動爭議能夠儘可能在比較平和的氣氛中得到解決,儘量減少打官司。
  • 為什麼勞動爭議案件企業敗訴率高達80%?
    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8、勞動者以書面勞動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應如何處理?勞動者以書面勞動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 關於民事訴訟法適應勞動訴訟的若干立法建議
    基於勞動法與民法的諸多差別,民事訴訟法應當根據勞動法的特殊要求,以修改《民事訴訟法》和制定補充性單行法律的方式,就勞動訴訟作出特別規定,使之與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則配合,消除《民事訴訟法》中不適應勞動爭議處理的各種缺陷,確保勞動法的基本精神和功能通過訴訟中每個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得以充分實現。
  • 民事訴訟案件中關於管轄法院的一般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於民事案件的管轄有著明確的規定,原告在立案時,必須依據法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不予受理。所以,發生民事侵權行為時,我們在考慮如何訴訟時,不僅僅要考慮被告的選擇、訴訟請求如何提出,還需要考慮管轄法院的選擇,對於管轄法院的選擇不僅是個程序問題,有時還會直接影響判決的實體內容,尤其是對於民事侵權案件,不同的管轄法院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 「要件審判九步法」助你入門勞動爭議案件
    相比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等普通民商事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具有許多自身的特殊「屬性」。如何高效、妥善地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於剛剛接觸相關案件的新手法官來說,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勞動仲裁案件法院的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 最高法:《民法總則》適用指引① |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銜接
    實踐中,主要解決的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銜接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今年情況太特殊,這些情形下勞動爭議不經仲裁可以直接到法院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律師答疑|對被監禁的提起離婚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
    律師答疑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更具體地說,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沒有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指的是原告的戶籍地。
  • 勞動爭議案件主張對方承擔律師費,法院會支持嗎?
    項秦律師 作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大量存在。因為仲裁或訴訟而聘請律師並支付律師費就是應有之義了。那麼因為勞動爭議而提起仲裁或訴訟而支付的律師費,是否可以向對方主張呢?法院又是否會支持呢?
  • 勞動爭議必須先仲裁後起訴嗎?
    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事先仲裁可以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避免將矛盾直接推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而且有些勞動爭議專業性較強,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後再經法院審理,便於及時、準確地處理案件。根據勞動法相關司法解釋,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勞動者無須經過勞動仲裁,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具體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淺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應用
    在這種勞動力供求矛盾的緊張期和勞動爭議的多發期,和諧社會的構建,要依賴於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增多,呈現多元化   據2007年勞動保障部的統計顯示,1995年-2006年的12年中,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13.5倍;集體勞動爭議也大幅度增長,12年中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5.4倍。
  • 民事案件管轄須知
    (一)一般管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指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 勞動爭議經過仲裁後能否向法院起訴
    一、勞動爭議的案件類型有哪些?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案件類型:(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四)至(六)類糾紛實質為勞務糾紛,不列入勞動爭議受案範圍。二、勞動爭議經過仲裁後不服,要去哪個法院起訴?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用人單位所在地,即用人單位登記地。勞動合同履行地是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地。
  • 實務|一文搞懂勞動仲裁管轄問題
    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向哪個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涉及到兩個地方,一是勞動合同履行地,二是用人單位所在地。大部分情況下,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為同一地點,不存在管轄的問題。當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點時,就存在管轄的問題。
  • 立方觀察 | 現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修訂內容解讀
    第三條:增加管轄的兜底性條款新《司法解釋一》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