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中勞動糾紛是非常常見的糾紛之一,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是否實行地域管轄呢?
下面由蔣冰律師進行解答: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實行地域管轄嗎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實行地域管轄。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實行地域管轄》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據
1、書證
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書信、文件、合同書、遺囑、票據等。相對於其他證據種類,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本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
2、物證
物證是以物品的外形、結構、質量、數量等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和書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實體,但二者有質的區別。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於,物證是以物品的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書證是以物品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在某些情況下,某些證據可能既是書證,又是物證。例如。手寫的勞動合同書,如果用來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是書證;如果用來證明書寫者的書寫習慣,則是物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等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音像、數據資料。例如錄音帶、錄像帶等。視聽資料與書證都是以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但書證是以文字、符號等來再現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則以直觀的聲音、圖像等來再現案件事實。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觀事實如實陳述,證人主觀的推測、評價,以及道聽途說的事實,不具有證據效力。例如申請人同廠職工所作的申請人曾在該工廠工作的證言。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仲裁庭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由於當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實。因此當事人陳述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同時,也由於當事人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當事人陳述難免帶有很強的傾向性、片面性甚至虛假性。因此當事人陳述只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主體根據仲裁庭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在對鑑定材料進行觀察、比較、檢驗、鑑別等的基礎上,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作出的結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經常涉及的鑑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職業病鑑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驗人對案件發生的現場或者不便移動的物證採取勘察、檢驗、繪圖、拍照等措施時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雙方當事人的見證下進行的,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現場或者物證的客觀情況,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製作勘驗筆錄是保全原始證據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是實行地域管轄的。如果有其他疑惑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點擊下方了解更多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