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我國實行的是「一裁兩審」的審理體制,即發生勞動爭議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就會涉及到由哪個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問題。
本文回答這些問題:
|向哪個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如何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
|如何確定用人單位所在地?
|受理前發現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怎麼辦?
|受理後發現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怎麼辦?
|對方認為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怎麼辦?
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向哪個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涉及到兩個地方,一是勞動合同履行地,二是用人單位所在地。
大部分情況下,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為同一地點,不存在管轄的問題。
當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點時,就存在管轄的問題。
比如,某公司註冊在南京市,在蘇州市有辦事處,勞動者工作在蘇州市,當產生勞動爭議時,如何選擇仲裁委員會呢?
當某一方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時,可以選擇南京的仲裁委員會,也可以選擇蘇州的仲裁委員會。
當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時,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即蘇州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也即,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注意與法院階段的區別,在法院階段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一般情況下判斷勞動合同履行地不難,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工作時,二者是一致的,但二者如果不在同一地點時,就需要對勞動合同履行地進行確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
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應當是勞動者長時間工作的地方,應當排除極短時間的工作地點。
比如,員工短期出差,出差地雖然也是工作地,但不能認定為是勞動合同履行地。
再比如,有些員工的工作在家裡就可完成,家的所在地便是勞動合同履行地。
再比如,有些銷售人員並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服務的主要對象所在地便是勞動合同履行地。
另外,當實際工作地點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地點不一致時,其實際工作地點應當為勞動合同履行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有些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地與註冊地並不一致。
此時,應當以實際經營地作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當然,需要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實際經營地,就以註冊地確定用人單位所在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一)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受理前發現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的,第三十一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九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時以為有管轄權,受理後才發現沒有管轄權,此時,仲裁委應當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
對方當事人認為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