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仲裁中,勞動者千萬別一廂情願,維權需要理性。
新冠病毒疫情肆虐時不少企業歇業停產、裁員 ,導致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陡增。今天希望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告誡作為申請人的勞動者應當理性維權。
北京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大樓位置優越,以培訓機構、裝修公司和健身房業態為主,之前一房難求。但疫情使它遭受重創,幾近全樓搬空、關門。老闆考慮到員工上下班路上的交叉感染風險以及實際工作量銳減,為了節省開支,經協商採用了彈性工作制,無事可以不來公司上班,相應地公司只開高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疫情工資。臨時有事來上班的員工另外支付工資。
起初大家欣然接受。但隨著疫情的持續,這種彈性工作制還是引起了員工的非議,最終導致幾位員工不滿,6月申請了勞動仲裁。下面我介紹員工的仲裁請求,公司的抗辯理由以及仲裁庭結果。
通過這個案件,我想勸導申請仲裁的員工一定要理性維權,不可盲目樂觀,「獅子大開口」,天真地認為,反正勞動仲裁申請不收取仲裁費,能多要點補償就放開了多要。的確,即便請求沒有得到支持,貌似你並無實際損失。但是,在仲裁活動參與者看來,以及你在公司的其他同事和朋友,甚至公司看來,你的做法是濫用權利的表現,甚至有人會認為你在訛詐公司,等等。
出現這種非理性的仲裁請求很多時候與整天圍在仲裁委員會門口免費「諮詢師」們的慫恿與誤導不無關係。但是,無論如何,作為社會一員,行走在社會中,基本的法律常識也不難獲得,基本的價值判斷也不難得出。自己起碼要做一個對自己負責任的人。
勞動法的立法本意傾向於保護勞動者,但並不表示勞動者就可以隨心所欲。我們每個人,在遇到勞動爭議時,除了有維權意識外,也要想到,立於社會之上,除了你的錢包很重外,同時也需要很多其他方面的價值支撐。
【案情概要】: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1. 公司非法與之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經濟補償若干萬元;
2. 公司應當按照未休帶薪年假若干元;
3. 公司應支付在崗期間其從事的其他工作對應的工資若干萬元;
4. 公司應支付起在崗期間未支付工資若干萬元;
4項請求合計請求金額66000元。
【附答辯意見】如下:(證據目錄略)
尊敬的仲裁員:
第一條 申請人在公司的崗位職責並非十分具體,這是物業管理工作的性質和申請人不具備公司需要的專門領域的從業資格所決定的。故,在籤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明確約定為「招商、物業(工種)(證據1),公司對物業正常管理範圍內的工作,均有權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公司享有用工的安排的自主權。所以,不存在申請人提出的從事分外工作的情況。此外,加之疫情期間不可能進行招商活動,所以,也不存在申請人在家辦公的條件和情形。所以,申請人的第一項要求不成立。
第二條 不存在公司與申請人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
申請人5月27日起即不到公司上班時,公司多次與其聯繫,均未獲得任何回應。為嚴肅公司制度,同時由於公司人員不富裕,疫情期間找新工作和招聘新員工均很難,為申請人利益計較,公司發出掛號信(證據2)要求其回公司上班。申請人託收通知後,仍不予理睬,據不返回公司上班。截止今日,公司依舊沒有在社保局做減員處理(證據4),一直本著關愛員工的精神,希望通過協商的方式圓滿解決面臨的問題。
所以,不存在公司主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但是,
鑑於5月27號起的表現以及目前的仲裁狀態,申請人的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了公司的關於曠工的規定(證據3),符合公司關於有權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為此,依照該規定,公司已經享有權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而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條 疫情肆虐期間,為相應政府號召,大廈處於封閉狀態(證據7),同時為了避免交叉感染,保護員工的健康,公司從3月份起進入彈性工作制,無明確要求,員工可以不到公司上班,同時執行疫情期間工資,即月薪2200元(證據6)。從申請人的打卡記錄也可以看出,三個月僅僅有幾次(證據5)到公司,且停留時間都很短暫。申請人不具備從事人力資源的工作資質,根本不可能從事人事工作。所以,申請人的第三項要求支付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5月26日在職期間從事保潔,人事工作的工資的主張不符合事實,不能成立。
第四條 申請人截止到5月26日在公司的任職時間上不足一年(證據1)根據相關年休假的規定,申請人並不享有年休假的權利。故,申請人的第四項要求不成立,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在突入其來的疫情面前,在大廈租戶幾乎全部退租的情況下,公司為了員工的利益,本著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精神,沒有主動辭退任何一個員工。可是,申請人的做法嚴重地傷害了公司的善意。所以,懇請仲裁庭,基於事實,依照法律法規之規定,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駁回申請人的無理仲裁請求。
【仲裁結果】:
激烈質證和發表各自意見後,仲裁庭進行了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和解,申請人同意以4千元及雙方再無其他爭議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