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中有很多保護勞動者的法律條文,其中有明確規定單位不得非法辭退員工,那非法辭退員工一定要勞動仲裁嗎?申請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事項有哪些?
網友諮詢:我是2010年9月進入公司,今年5月公司辭退我,也沒有進行進行30天通知,然後我提出公司應給出一個月經濟賠償金,公司不願意,然後過了幾天公司用以下理由給予我,說是可以隨時辭退我的理由:
1.說我給客戶報價時漏報,少報
2.說我上班吃東西
我查了下勞動法,我應該得到額外兩個月的賠償金。
江蘇甘露律師事務所關慶猛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遭遇被公司非法辭退的情況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是否選擇勞動仲裁勞動者自主選擇權。
在現階段,勞動爭議案件大部分都由當地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即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關慶猛律師解析:
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