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等普通民商事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具有許多自身的特殊「屬性」。如何高效、妥善地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於剛剛接觸相關案件的新手法官來說,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勞動爭議合議庭負責人王國俠法官編寫了《手把手傳授勞動爭議案件入門實操》,本期法官講堂為大家詳細解讀。
王國俠
上海寶山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勞動爭議合議庭負責人
法學博士
勞動爭議案件有什麼特殊性?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在法院內部算比較「小眾」的領域,它屬於傳統民事審判,但又區別於普通民商事案件,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01一裁兩審,通常仲裁前置
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實行「兩審制」;而勞動爭議案件在法院審理之前,還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只有對仲裁裁決或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當然個別情況除外(如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且不涉及其他爭議的拖欠勞動報酬案件,勞動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02管轄法定,適用特殊時效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雙方不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
03法律關係單一,訴訟請求多樣
普通民商事案件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如物權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案件,涉及物權法律關係、合同法律關係、侵權法律關係等,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關係則較為單一,核心是勞動關係的有或無。但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上又表現出多樣化,複合訴請較常見,如同時要求支付工資差額、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未籤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差額、工傷待遇、經濟補償金等。
04舉證責任特殊,傾向保護弱者
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基本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由於勞動者的天然弱勢地位,對用人單位分配了較重的舉證責任。
05法律依據層級多維,政策差異明顯
普通民商事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多為法律、司法解釋,法律層級較高。而勞動爭議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則還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會議紀要等等,不同地域的政策性規定差異較大。
勞動爭議案件有沒有基本的審理思路可循?
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來說,萬變不離其宗,關鍵仍是審理思路問題,或者說審理邏輯、審判方法問題。作為法官,無論從事哪個專業領域,審理思路和方法都是核心技能。這個技能一經掌握,便可以和法院的任何專業領域的知識相結合,從而獲得與從事該領域審判相匹配的能力。
審理思路看不見,摸不著,但其實一點都不玄乎。對個案而言,從案件開始訴訟的啟動,到最終裁判的完成,法官都要在一定的審理思路的推動和指引下,清晰地開展和推進我們的審判進程,使得整個審判流程處於我們有序地掌控之中。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的每一步應該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有意為之,而不是隨意為之。
在這樣的前提下,審理方法、審判思路是確保案件實體和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審判效率的必然要求。簡單地說,審判思路越是清晰,辦案效率就會越高。
審理思路存在於我們的思維之中,指引我們的行動,審判方法則是審理思路的外化。
我們強調審理思路的重要性,基本的前提是法律適用是有方法可循的,審理方法是有規律可以總結的。法律體系本身就是建立在一定邏輯基礎上的,法官的審理方法就要找到契合法律內在邏輯的審理方式,將法律規範的內容與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案例相連接。科學的審理方法一定是標準化的、可操作的、可傳承的。
「要件審判九步法」可以解鎖嗎?
在這裡,我想向各位同仁、尤其是年輕的法官及法官助理們強烈推薦「要件審判九步法」。上海高院原副院長鄒碧華概括的「要件審判九步法」,正是一套具有高度操性作、高度標準化的審判方法。
所謂「前人栽樹後人乘涼」,我們需要認真研讀、學習、消化,並與我們的專業相結合,來指導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
「要件審判九步法」
是以權利請求為出發點、以實體法律規範構成要件分析為基本手段的審判方法,它圍繞當事人的權利請求基礎,將審判活動劃分為環環相扣的九個步驟。
這裡的「要件」,一是指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也即法律規範的各個構成要素;二是特指要件事實,也即與法律規範構成要件相對應的能夠引發法律效果的主要事實。
第一步
固定權利請求
01
含義
即明確當事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提出的訴訟請求。
02
意義
1、對原告來說,不同的權利請求對應不同的權利內容、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影響重大。
2、對被告來說,只有明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才可以有針對性地應訴和展開對抗。
3、對法院來說,明確了訴訟請求,才可以據此尋找法律依據,從而展開審理。
法官提醒:不及時固定權利請求的惡果多多,法官容易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還費時費力不討好做無用功。
03
方法
(1)明確當事人訴訟請求之含義,對意思含混不清或有歧義的,應當通過及時發問予以澄清
【釋例】一起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案件
原告
我要求被告支付我加班工資2,000元。
請原告明確主張的是何種加班工資,是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還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法官
√ 解讀:比如當事人主張的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那麼接下來只要圍繞法定節假日是否加班進行審理即可,平時和休息日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就不必審查。
(2)要求當事人剔除或更正明顯荒謬、不合理或錯誤的訴訟請求
【釋例】一起用人單位要求確認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案件
原告
我要求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撤銷裁決案件是針對終局裁決的,而且只能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你的意思是不同意仲裁裁決的內容,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嗎?
法官
√ 解讀:當事人其實是對仲裁裁決不服才提起訴訟,然而其訴訟請求往往會陳述為要求撤銷裁決。這時,就需要法官提示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的內容,如涉及多項裁決內容的,要一一問清列明。
(3)提示當事人補充明顯遺漏的訴訟請求
【釋例】一起勞動者要求支付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的案件
原告
我要求被告支付我工資差額5,000元。
原告,你對仲裁裁決不支持你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請求是否有異議?
法官
原告
有異議,我要求被告支付。
那你的訴請2是否還要求被告支付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0,000元?
法官
√ 解讀:由於部分當事人訴訟能力較弱,我們對照仲裁裁決書中原告請求及仲裁裁決的內容,發現訴訟請求有明顯遺漏的,要及時提醒補充,免得當事人在後續庭審過程中想起來再提出,影響庭審效率。
(4)行使釋明權,要求當事人明確捉摸不定的訴訟請求
【釋例】一起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案件
原告
我要求單位補償我20,000元。
你要求的是什麼性質的補償金?
法官
原告
單位解除和我的勞動合同,就要賠我錢。
請明確,你是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官
√ 解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性質不同,有的當事人不清楚法律性質,而有的當事人則是故意不做選擇,這時要法官通過行使釋明權,讓當事人予以明確。
第二步
確定權利請求基礎規範
01
含義
即尋找據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規範。
02
意義
1、法律規範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基本依據,確定了法律規範,才能界定案件審理基本框架,明確審理方向。
2、確定了法律規範,才能對規範要件進行分析並圍繞要件開展事實調查。
3、法律規範是邏輯三段論的大前提,是司法裁判的依據。
√ 提醒:消極確認之訴也有基礎規範,只是存在於被訴一方。
03
方法
(1)了解並熟悉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依據
常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依據主要有:
❶ 法律層面: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❷ 行政法規:主要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
❸ 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
❹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低工資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
❺ 司法解釋:目前最高院發布了四個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實踐中均較常用。
❻ 規範性文件: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
❼ 上海高院的適法意見:如滬高法[2009]73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 提醒:司法釋義書、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等,可作為說理理由,但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援引。
(2)根據權利請求的基本類型,確定基礎規範的大方向
【釋例】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麼通過檢索我們熟悉的法律規範,就可知大致範圍在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訂立」的一章以及最高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中。
(3)根據當事人請求權的基礎內容,確定可能支持的法律條文
【釋例】如前述要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案例,根據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經濟補償,現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在框定的大範圍內,我們可以確定可能支持的法律條文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最高院勞動爭議解釋四第六條。
第三步
確定抗辯權基礎規範
01
含義
即尋找據以支持被告抗辯所依據的法律規範。
02
意義
抗辯是被告針對原告請求權的防禦,是否有基礎規範支撐,決定了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提出的抗辯理由能否起到阻止、妨礙甚至消滅請求權的法律效果。
√ 提醒:抗辯不同於否認。
抗辯是當事人針對相對方所主張的法律效果作出的否定性陳述,而否認則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原因事實作出的否定性陳述,抗辯和基礎事實與請求權的基礎事實可以並存,但抗辯的法律效果與請求權的法律效果不可並存。
比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被告辯稱原告沒有提供勞動,這就是否認。原告是否提供勞動,是或否,這兩個事實是不能同時存在的。但如果被告辯稱,已經足額支付工資,就是抗辯,雙方對原告提供勞動的事實是無爭議的。當被告提出了抗辯,才涉及確定抗辯權基礎規範問題。
03
方法
(1)審查被告的答辯主張或理由是否明確
【釋例】
如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只模糊答辯不同意支付的,則法官就要通過繼續發問,不同意理由是什麼,是己方已經足額支付還是其他原因,一定要讓雙方對訴爭問題形成有針對性的正面交鋒。
(2)通過及時歸納和梳理將抗辯特定化
【釋例】
如被告辯稱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則可能提出原告存在曠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多個抗辯事由,法官在審理的時候,就要注意對多個抗辯權進行識別並及時梳理,固定下來。
(3)檢索抗辯權所指向的具體法律規範
【釋例】
如被告辯稱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才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故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照前述確定權利請求基礎規範的方法,我們就可以檢索到相應的法律規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如涉及多個抗辯的,則要分別尋找確定抗辯所依據的基礎規範。
第四步
基礎規範構成要件分析
01
含義
即按照法律規範的邏輯對支持原告訴請及被告抗辯理由的基礎規範進行分析,從中梳理出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
02
意義
1、是確定當事人的主張責任的依據,當事人對支持自己訴請或抗辯的基礎規範的構成要件事實,應當加以主張。
2、有利於解決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一般而言,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係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否認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對阻礙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有利於法官進行爭議焦點的整理,爭議焦點的整理就是應該以法律規範的要件事實為單位。
√ 提醒:「適用正確的法律」與「正確地適用法律」是兩回事。
適用正確的法律,是指基礎規範選擇正確;而正確地適用法律,是指對法律規範的要件理解和適用正確。條文雖然選對了,但如果理解出現偏差了,就是「適用了正確的法律」,但沒有「正確地適用法律」。
03
方法
(1)釐清作為基礎法律規範的法條的性質
【釋例】
按照法條能否作為請求權的獨立依據作為標準,我們可把法條分為完全性法條和不完全性法條。
完全性法條能夠作為請求權或抗辯權的獨立依據,不完全法條則要與其他法條相聯繫才能發揮其規範性的功能。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過失性辭退」的規定就是個完全性法條。
(2)對法條構成要件進行分解
【釋例】
以完全性法條為例,都由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兩部分組成。構成要件有兩種基本結構形式:M1+M2+M3……=R,或M1,M2或M3……=R。
上述公式中,M1、M2、M3……分別代表著不同的構成要件。基礎規範的要件分析,就是把上述要件分析出來的過程。
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一法條中的結構就是:M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M2(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M3(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必要時需對構成要件進行補充和多層次分析
【釋例】
即使是完全性法條,也是相對的,法律條文通常會遇到一些隱含的前提性條件。
比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法條的構成要件是M1(用人單位用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M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如果雙方對是否用工存有爭議,涉及到勞動關係的成立與否問題,我們還要對要件進行更深層次的分析,審理的重點可能要轉到構成M1時間要件的隱含性前提要件即事實勞動關係的成立與否上來。
第五步
訴訟主張檢索
01
含義
即審查各方與各自基礎規範構成要件相對應的訴訟主張是否完備及合理。
02
意義
1、避免當事人遺漏訴訟主張。
2、有助於幫助當事人窮盡證明資源。當事人能不能窮盡證明資源,往往與其並不知曉自己在訴訟中到底應該提出哪些事實主張有關。
3、可以促進爭議焦點的形成。只有明確訴訟主張,當事人才可能圍繞該項主張展開辯論和訴訟活動。
4、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訴訟主張不清晰可能會影響訴訟思路和舉證重點,其結果勢必會影響訴訟效率。
√ 提醒: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因為訴訟知識缺乏,不清楚如何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或者一會兒提出一個訴訟主張、一會兒又提出一個。也有的當事人出於故意拖延訴訟的目的,有意不提出自己本該提出的訴訟主張,這就更需法官及時檢索和固定訴訟主張,否則勢必會造成審判效率低下。
03
方法
(1)將訴狀與仲裁裁決書一一對照,儘早開始對當事人訴訟主張的檢索
【釋例】
越早開始審查訴訟主張,後續的審理步驟才能越快進行。拿到案件卷宗後,法官就要通過對比起訴狀及仲裁裁決書的內容,對案件基本事實進行全面預判。
比如,勞動者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則要審查訴狀中是否涉及了其工齡多長時間、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已休及未休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的年休假制度、工資標準等等。
(2)按照構成要件一一對照,即將當事人已經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法律規範構成要件逐一對照,查缺補漏
【釋例】
如文章此前提到過主張未籤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差額的案例,當事人對存在實際用工、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三個要件的主張缺一不可。
(3)適當行使釋明權對訴訟主張進行固定
【釋例】
庭審過程中,法官不能簡單籠統地告訴當事人:「××,請你方根據法律要求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而是要將檢索的結論告訴當事人,明確告訴當事人應當提出的訴訟主張是什麼。
比如勞動者要求支付提成工資,則法官要提示其陳述雙方有無關於提成工資的約定等。
第六步
爭議焦點整理
01
含義
即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辯主張及其基礎規範,及時歸納案件的爭點,這考驗的是我們的歸納能力、把複雜問題簡單化的能力、尋找相同點和不同點的能力、抓住權利基礎、剖析審判思路主線的能力,是一項極端重要的審判方法和步驟。
02
意義
1、有聚焦作用,可以有效地限縮審理範圍。
2、具有引導訴辯爭鋒作用,促進訴辯過程層層遞進,不斷深入。
3、能避免當事人無的放矢以及遺漏爭議焦點。
4、有助於減少重複性陳述,加快法庭審理效率。
√ 提醒:爭議焦點整理的歸納方法運用得好,還可以起到平復情緒的作用,有助於避免當事人重複陳述頻繁被打斷,平息當事人的激動情緒,這也是一種訴訟技巧。法官用「除了你剛才說的一、二、三這三點之外,還有其他要陳述的嗎?」替代「請你不要重複」,會讓當事人更容易接受。
03
方法
(1)圍繞構成要件整理爭議焦點
釋例
通過庭前閱卷和庭審開始的陳述和答辯,法官對原告提出了什麼請求權、權利基礎規範是什麼,被告提出了什麼抗辯、抗辯基礎規範是什麼,已經瞭然於胸,這時就要根據前面的要件分解,對照分析雙方在哪個要件上存在異議,這就是爭點所在。
(2)引導訴辯爭鋒促進形成爭議焦點
釋例
要防止當事人遺漏或迴避對方主張,如原告提出A、B、C三個主張,被告卻提出B、C、D三個主張,這時對於尚未形成交鋒的A主張和D主張,就要引導當事人作出明確表態,進而整理雙方的爭點所在。
(3)整理爭議焦點既要及時固定,也要靈活應變
釋例
我們要及時發現和固定爭議焦點。但同時,爭議焦點的整理是貫穿審理全過程的,有可能會發生變化。
如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案件,最初雙方的爭議焦點可能是「勞動者是否存在偽造病假單曠工」的問題,隨著事實越查越明,爭議焦點有可能轉移成為「用人單位規定曠工1天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問題」。
第七步
要件事實證明
01
含義
即以案件的事實爭點為核心,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運用證據規則,對要件事實展開有效的證明活動。
02
意義
圍繞構成要件,特別是圍繞爭議焦點,通過組織當事人舉證與質證,逐一檢索當事人是否已經對所有要件事實完成了證明,避免舉證不能風險。
√ 提醒:由於大部分勞動者欠缺必要的訴訟知識,因而法院給予適當的舉證、質證指導是非常必要的。
03
方法
(1)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舉證、質證方式
釋例
舉證、質證方式,分為集中質證式、逐一質證式、分組質證式。對勞動爭議案件,分組質證方式比較合適,即對於證明同一內容的證據作為一組,一方當事人出示一組,對方質證一組。當然,「組」的大小,法官可以靈活掌握。
比如,法官可以把證明一項訴請的所有證據作為一組,也可以僅把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為一組,再把證明工資標準的作為一組,等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證據的多少,怎麼有效怎麼分組。
(2)存在特殊舉證規則的,應及時說明證據提交責任
釋例
勞動爭議案件由於勞動關係中當事人的力量對比懸殊,勞動者處於弱勢,因而處於保護弱勢群體的宗旨,法律設置了一些特殊的舉證規則。
如最高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裡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等等。
對於這些規定,法官在訴訟活動中要把相應的後果向當事人講清楚,而且要儘早講清楚,促使當事人把重要證據提交給法庭,避免因為誤解而導致不利後果。
(3)適時公開心證結論,促使當事人窮盡證明資源
釋例
法官對於可能承擔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對於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可能存在敗訴風險的一方當事人,應做到及時心證公開。
當然,心證結論公開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當事人產生對抗心理,不能讓當事人產生不信任感,認為法官未審先定,或認為法官有偏見。
第八步
事實認定
01
含義
即審查認定各方當事人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據此認定相關案件事實。
02
意義
是查清案件事實的最後一步,也是適用法律進行裁判的前提。
√ 提醒:法官不能以事實不清為由拒絕裁判。當法官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時候,就意味著案件事實的證明已經被判處了「死刑」,即宣告案件事實真偽不明。
所以,作為裁判者,適用舉證責任作出事實認定一定要十分慎重。
03
方法
(1)對當事人的證據能夠支持原告提出的全部事實主張的,應當認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
釋例
如原告提供了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己方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等方面的證據,能夠支持其主張的,法院可以認定原告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成立。
(2)對當事人的證據能夠支持被告提出的否定性主張或者抗辯事實主張的,應當認定被告的事實主張成立(在被告提出抗辯性主張的情況下)或原告提出的事實主張不能成立(在被告提出否定性主張的情況下)
釋例
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單位提供了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係仍存續,那法院就可以認定原告的事實主張不能成立。
(3)對當事人的證據窮盡後,仍然不能證明各自的事實主張,案件事實仍然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這時,應當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來解決真偽不明的問題
釋例
如當事人主張加班工資的,但不能舉證證明加班事實,也不能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法院只能判定原告舉證不能並認定原告主張的加班事實不能成立。
第九步
要件歸入並作出裁判
01
含義
即將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被告主張所對應的法律規範的各項構成要件,逐一進行比對、歸入,並根據歸入的結果作出適用或不適用該法律條文的裁判。
02
意義
這一步驟是「要件審判九步法」的實質,完成歸入才是完整的裁判過程。
03
方法
(1)審查權利基礎規範構成要件能否得到滿足。
(2)審查被告抗辯能否成立。
(3)明確支持原告訴請的三個要求:
第一,案件事實必須是經過法律認定的事實;
第二,案件事實與構成要件相一致,所有的要件都能得到滿足;
第三,被告的抗辯不能成立。
釋例
如用人單位通過電子郵件往來與勞動者確定了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勞動者正式開始工作6個月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差額。
則歸入過程如下:
首先,第一個要件事實的歸入:雙方是否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雙方具備勞動法主體資格,並開始實際用工,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其次,第二個要件事實的歸入:雙方是否籤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合同法》,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的內容已經具備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可以認定雙方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再次,導出歸入結論:其中一個要件不滿足,所以結論是原告的訴請不能得到支持。
寫在結尾
看完了以上「入門實操」後,你會發現,其實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並沒有那麼神秘,「要件審判九步法」也非常緊貼審判實踐、「接地氣」。
其中的一些步驟對有經驗的法官來說,可能數秒內就已經思考到位並全部完成。
所謂熟能生巧,運用的效果如何,還要看法官經由反覆訓練所習得的基本功。
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文字:王國俠 圖片來源於網絡
原標題:《實用又接地氣!「要件審判九步法」助你入門勞動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