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聞網消息(劉曉晶)筆者就石棉縣人民法院五年來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
存在問題: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籤訂合同或籤訂合同不規範。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忽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及勞動法的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後,部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或者籤訂合同不規範。也有部分勞動者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認為籤訂勞動合同會對其以後變換工作等造成影響,往往也不同意與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因沒有合同約定或合同不規範、不平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出現問題,因無相關約定,難以處理,繼而產生勞動爭議糾紛。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約定條款有違法律規定。部分勞動者為了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私下約定,將為其購買社會保險的款項直接支付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產生糾紛後,雙方便各執一詞。
三是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安全生產條件。用人單位為節約經營成本未對機器設備進行定期維修檢查,致使廠區存在安全隱患,繼而發生工傷事故。還有部分用人單位關注了硬體設備,但忽視了對勞動者的安全教育,也會導致工傷事故的發生。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因未繳納工傷保險等導致勞動者的傷亡待遇得不到解決,從而引發工傷待遇糾紛。
四是用人單位管理不規範。用人單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不規範,未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履行,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往往不能按時籤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也未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入職、離職時間問題往往會產生糾紛。
五是監管力度不夠。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有權依法處罰。但從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看,大量案件籤訂履行勞動合同不合法或無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未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存在違法行為。
對策建議:
一是建立仲裁訴訟銜接機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應互通信息,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提升辦案質量,通過對疑難問題的交流探討促成雙方達成共識,努力做到裁審工作受理範圍一致、法律適用統一、程序銜接規範,通過裁審銜接提高爭議處理的質量和效率,實實在在為勞動者解決問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是多部門聯動處理社會保險問題。對用人單位應交繳而欠繳保險費的問題,相關部門應聯合監督用人單位的保險繳納情況,明確監督的具體部門,監督的詳細事項、程序及責任等。建立投訴受理聯動機制,在接到勞動者的相關投訴都應受理然後再轉責任部門處理,並詳細告知勞動者具體的投訴程序。
三是加大調解力度。勞動爭議案件「一仲兩審」耗時耗力,以調解結案是最佳選擇,要把調解貫穿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始終,積極引導雙方通過協商化解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使勞動者儘早獲得賠償。
四是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要通過各種渠道,豐富宣傳形式,大力宣傳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宣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條件下簽訂勞動合同,用合同約束雙方的行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懂得依法維權。
五是延伸審判服務職能。勞動爭議既涉及民生,又涉及用人單位發展,大部分為批量案件,處理不慎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要積極延伸審判職能,通過各種形式開展聯繫企業活動,了解新常態下企業的司法需求,探索糾紛產生的根源和解決糾紛的辦法,幫助用人單位查找制度漏洞,規範企業經營管理,從源頭上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
六是加強監督力度。勞動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用人單位用工是否合法、是否規範,平時要加強檢查、督促,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發現一起及時糾正,對不依法行事,重複違法的,加大懲罰力度,要讓用人單位知道違法付出的高昂代價,讓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