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就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答記者問

2020-12-14 中國法院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為此,本報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問: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意見》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勞動爭議是較為常見的一類糾紛,大都與勞動關係確認,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養老金追索,工傷、醫療、失業保險索賠,以及勞動者福利待遇保障等相關,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維護好每一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努力構建和諧勞資關係,不斷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是人民法院和工會應盡的職責。

  近年來,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不斷推進「訴源治理」機制建設,積極引導各類主體化解矛盾糾紛,推動形成了矛盾糾紛化解「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工會作為代表職工利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負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在參與化解勞動爭議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來,一些地方工會會同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新模式,取得顯著成效。如廣州、佛山等地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優勢,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和職工之家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協調律所派駐值班律師,為勞動者提供法律諮詢、風險預警、訴訟代理等服務,妥善化解了大量重大敏感糾紛;四川成都、廣元等地積極爭取黨政支持,由黨委政法委牽頭,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單位參加,建立勞動爭議「一站式」聯調機制,將糾紛解決埠前移,通過協商、調解有效減少了進入訴訟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總工會經過深入調研,認為通過試點,總結、提煉、推廣各地實踐經驗,同時對有關工作進一步作出規範、提出要求,不斷完善和拓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對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問: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單位聯合發布的文件相比,《意見》有哪些突出特點?

  答:《意見》的特點著重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突出「多元共治」理念。人民法院在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過程中發現一條規律:凡是把「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精神落到實處的地方,都是社會治理機制完善、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因此,《意見》在一開頭就提出,「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加強工作協同,積極推動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和組織共同參與的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機制」,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發揮制度優勢,把「多元共治」的改革精神落在推進工作實處。

  二是重視發揮調解作用。勞動爭議具有較強的社會關係修復屬性,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往往處於弱勢,發生糾紛時缺乏對等談判能力,而且許多糾紛牽涉面廣、敏感度高。因此,相比於仲裁、訴訟,採用協商性強、對抗性弱、靈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調解方式,更有利於勞動爭議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意見》將強化工會參與協調調解職能、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力量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就是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貫穿於勞動爭議協商、仲裁、訴訟全程,最大限度發揮調解分流訴訟、緩和矛盾、解決糾紛的作用。

  三是支持工會充分履職。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的核心要義,是要實現糾紛解決埠從訴訟向仲裁、協商的前移。因此,相關配套機制的完善、糾紛解決資源的配置,也要同步前移。因此,工會在建設合格調解組織、打造過硬調解員隊伍、吸納專業律師參與、完善經費保障等方面有著廣闊的工作發展空間。人民法院要切實做好工作協同、技術支持、司法保障,確保工會充分履行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作用。

  問:對於當事人而言,《意見》對他們解決勞動爭議糾紛有何影響?

  答:首先必須明確,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我國對於勞動爭議的處理實行的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基本程序格局。即,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其中,法律規定的兩類爭議實行「一裁終局」;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一裁終局」裁決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裁終局」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上述程序中,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不能不經仲裁直接起訴,因此《意見》特別強調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同時必須強調,協商、調解既是一種獨立的糾紛解決方式,更貫穿於仲裁、訴訟始終。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正是因為調解基於自願,才使得調解能夠以靈活的方式、較少的投入、較短的時間,從實質上化解勞動爭議,實現勞資「雙贏」。因此,《意見》圍繞做實做強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和公信力,對各項配套制度機製作出統籌安排,努力為勞動爭議當事人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讓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調解解決糾紛,也可以在仲裁、訴訟的過程中通過調解輔助解決糾紛。

  總的來看,《意見》的出臺和落實,可以使當事人在解決糾紛時,有更大的選擇、更實的保障、更多的公正。

  問:《意見》的印發,對於試點地區各級法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既然是「多元共治」,法院就不能作壁上觀,亦當依法履職、充分盡責。概括起來,試點法院要著重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工作協同。試點法院要會同工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和組織共同參與的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機制。要完善經費保障體系,爭取財政支持,細化「以案定補」等各項機制。要推動完善法規規章,做好理論研究和宣傳引導,完善調解協議自動履行機制,提高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社會認可度。

  二是提供司法保障。試點法院要不斷推進勞動爭議審判專業化建設,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落實特邀調解制度,完善名冊管理,加強委派、委託調解力度,支持調解力量發展。要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其調解能力。要依法辦理司法確認、先予執行、支付令案件,依法懲治濫用訴權、虛假訴訟現象。

  三是強化綜合配套。試點法院要積極支持工會建設勞動爭議在線調解平臺,推動與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的對接,實現調解員菜單式選擇和在線調解、在線司法確認。要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在特邀調解名冊管理、調審平臺建設和程序對接、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方面加強與工會的溝通銜接。要統籌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試點與「兩個一站式」建設、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等,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

  問: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總工會推進這項試點工作的整體規劃是什麼?

  答: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新時代的改革已經進入了「固本培元、多元共治、重點突破、多點開花」的新階段。一方面,我們將按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部署,繼續堅持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定期總結評估試點工作進展情況,視情擴大試點範圍、推廣有益經驗;另一方面,待勞動爭議調解力量培育成熟,專業化、信息化建設具備一定基礎,各方面配套措施基本完善,我們考慮會同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聯等部門進一步加強聯合,推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銜接、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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